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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海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纪在法前”理念的溯源与实践

信息来源:《行政法学研究》2024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24-03-24

摘要:“纪在法前”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纪法关系”的科学论断,是正确处理“纪法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习近平总书记首倡的“纪在法前”理念,有着深厚的传统文化基础。传统中国形成的“以礼为先”“天下为公”“克己复礼”等国家治理和思想文化理念,为“纪在法前”注入了丰富的中国性意涵。在管党治党实践中,马克思主义政党坚持“铁的纪律”的政治传统,党“立党为公”的执政理念,党员干部“克己奉公”的坚毅品格,为理解“纪在法前”提供了政党治理范畴的观察角度。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纪在法前”为坚持党对法治中国建设的领导、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认同提供了一种思路和工作模式。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原创性贡献;纪在法前;法治中国建设


“纪法关系”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同时也是关乎全面从严治党与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实践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无数案例证明,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习近平总书记通过系统地论述纪法关系,逐渐形成了“把纪律挺在前面”“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纪法贯通”等正确处理纪法关系、纪法衔接的基本原则。其中,“纪在法前”是坚持法治思维下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新思路。

习近平总书记首倡的“纪在法前”理念,根植于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结合于建党百年管党治党的经验启示,形成于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具体实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马克思主义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来源不同,但彼此存在高度的契合性”。中国共产党人运用马克思主义指导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实践的本质,是在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和认同的基础上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使其与中国社会相融通的过程。因此,正确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纪在法前”理念的科学内涵与重大意义,既要将其放置在中国语境解读其中所蕴含的“中国性”意涵,又要立足于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独有特质,还要关注其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特有价值。


一、“纪在法前”理念的思想渊源


“纪在法前”理念有着深厚的优秀传统文化渊源。在传统中国语境下,“纪”的本质是“礼”。虽然中国传统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政党,但中国古代的“礼”有着与党规党纪相同的价值追求,二者都是一种秩序性要求。“以‘礼’为先”是传统中国社会独具特色的治理理念。在某种意义上,“纪在法前”理念是对传统中国“礼法之治”政治传统的承继。中国共产党语境中的“铁的纪律”并不是对“列宁式政党纪律”的简单移植,而是与传统中国“礼”相结合的产物。与此同时,传统中国的“为公”观念和“克己”理念也分别为“纪在法前”的生成提供了集体意义与个人层面的价值基础。这均为“纪在法前”理念的提出和实践奠定丰富的文化基础。

(一)礼法之治:“纪在法前”的规范价值渊源

“礼”是儒家思想的核心概念之一,最初起源于古代祭祀仪式。“礼”在以仪式的形式规范祭祀活动时,亦表现出“礼”所蕴含的规范性特质。随着人类文明的渐次发展,“礼”的意涵不断丰富,逐渐扩大到对人行为的调整与社会秩序的建构。《左传·昭公二十五年》载:“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可以说“礼”源自天道,是“天经地义”的,是人的行为准则。

“礼”对中国社会产生着深远影响。康有为曾言:“礼者,犹希腊之言宪法,特兼该神道,较广大耳。”“‘礼法’所表征的,是某种由个人的道德修为,到家庭伦理、社会制度、国家体制,再到族群及国家间关系、乃至于天下文明的一整套秩序。”“礼”的本质侧重于道德属性,但并不等同于发挥柔性效力的道德规范。在费孝通看来,礼并不必然带有“文明”,或是“慈善”,也可以很“野蛮”。因此,广义的“礼”,既包含道德规范,也包括法律准则。换言之,“礼”是兼具“德教”与“强制性”的社会规范。这恰恰与党的纪律有着功能上的相似性。

“以‘礼’为先”是传统中国社会治理实践中的独有样态。在传统中国语境下,“礼”与“法”都是国家治理和社会秩序建构的规范依据。或许受到《说文解字》中“灋,刑也”的影响,传统中国的“法”更多地指涉其刑罚意涵。就“礼”“法”关系而言,《后汉书·陈宠传》载:“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这表明,礼与法形成了规范意义层面的互补关系。具体而言,“礼”是引导人们做对的事,而“法”是惩罚做错事的人。“礼”与“法”的主要差异在维持规范的力量,“法”依靠国家的权力推行,“礼”则偏重于“传统”。因此,相较于刑罚意味更重的“法”而言,“传统”更容易使人接受与自觉遵守。也正因为如此,《汉书·贾谊传》载:“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这表明,“礼”相较于法,具有适用上的“在先性”。因此,用现代话语来解释规范适用层面的“礼法关系”,可将其凝练为“礼在法前”。

“纪”起源于习惯,是规范传统中国社会秩序的又一重要概念。对于纪律的意涵,《左传·恒公二年》中载:“百官于是乎戒惧,而不敢易纪律”。此处“纪律”意指纲纪法律。何为纲纪?《白虎通·三纲六纪》载:“纲者张也,纪者理也。大者为纲,小者为纪。”表明“纪”可作“理”解。《礼记·仲尼燕居》中载:“礼也者,理也。”由此可知,“理”通“礼”。同时,《礼记·礼运》载:“礼义以为纪。”从这层意义上看,可将“纪”纳入“礼”的范畴。“礼在法前”为“纪在法前”理念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传统法文化基础。

(二)为公观念:“纪在法前”的目标价值渊源

“公”是中华文明中的重要语汇和思想观念之一。对“公”之观念认知的经典语源是《礼记·礼运》中所载的“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是谓大同”。《辞海》中将“公”解释为无私、共同、国家等意。日本学者沟口雄三曾从政治、社会、道德等三个方面对“公”的含义进行分类。陈弱水则是将“公”的内涵划分为“政府、朝廷或政府事务”“普遍或全体”“‘善’或世界的根本原理”“承认‘私’的前提下的普遍或全体”“共同、共有、众人”等五种类型。由此观之,“公”在中国语境中始终是注重集体意识的观念。

在政治社会语境下,“天下为公”首先应当是一种文明指向的社会秩序的表达。在传统中国,大同社会是一种理想型社会。“天下为公”则是中国儒家先贤所构想的大同社会的表征和条件之一。何为“天下”?在儒家的“天下观”中,“天下”是关乎世道人心、伦理与政治的总体性存在,其内在之道是“仁”。在孟子看来,“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在这层意义上来讲,民众、民心即为“天下”。换言之,“天下”不仅仅是指地理空间意义上的山河湖海,更是指生活在祖国山河中的民众。“为公”则被视为传统中国理想型社会的共有特征。梁治平认为,“大同之为大同,不只在其‘公权’,更在其‘公产’、‘公心’”。是否“为公”,被作为“古代政治批判和社会批判的准据”。这意味着,传统中国“公”之观念同时带有很强的伦理和规范色彩。

“天下为公”,同时也是一种政权治理层面的概括,其所表达的是政权“属公”之意。作为政权治理概念的“公”,是以“国君”为语源,而后逐渐衍伸为公共事务或政府事务之意。《吕氏春秋·贵公》载:“昔先圣王之治天下也,必先公。公则天下平矣。”康有为认为“夫天下国家者,为天下国家之人公共同之器”。这表明,政治含义层面的“为公”,不是封建君主主观品格的抽象,而是古代中国国家治理的目标和方式。因此,对“天下为公”作出文义解释,可将其理解为所有人共同拥有“天下”。“为公”在所有人对“天下”拥有层面折射出均平伦理的同时,包含指涉所有人在内的“整体利益观”。

“为公”观念是“纪在法前”理念的目标价值,契合于党“立党为公”的执政理念。“纪在法前”理念兼具治党与治国双重指向。一方面,保障党的团结统一是管党治党时坚持“纪在法前”的价值导向之一。团结统一突出强调的就是整体意识和集体主义观,这与“公”的意涵相暗合。另一方面,执政为民是党领导治国理政时坚持“纪在法前”的终极目标指向。“天下为公”观念与党“立党为公”执政理念的核心都在于“为公”。“为”可作“是”解,亦可表“目的”,这使得“为公”成为内含行动者主观意志和行动目标指向的语词表达。党领导的社会主义中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与儒家“天下观”中“民”即“天下”的意蕴指向相一致。传统中国“为公”观念与党的“立党为公”执政理念在形成一种思想上传承的同时,也为“纪在法前”理念提供了行动方向的指引。

(三)克己理念:“纪在法前”的行为价值渊源

“克己”是儒学的又一核心概念,其经典论述为“克己复礼为仁”。在儒家思想中,“克已复礼”是一个兼具伦理性和政治性的概念。与“为公”突出的“集体主义”蕴含不同,“克己”意指对个体的规约,强调个人的自我约束和德行修养。“仁”是儒家文化中最高的道德范畴,是儒家先贤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子曰:“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论语·八佾》)。在孔子看来,人的内在仁德品格既是合“礼”的前提,又是合“礼”的深层次追求。“克己复礼为仁”被儒家定为一种可供行效之范式,其所期望形成的是以人的能动性为主导、以人的内在仁德为目标和价值追求的理想样态。“克己复礼”则被视为达到“仁”境界的修养方法。

“克己”是对人的主体性要求,是一个涵摄人之表与里、外与内、形与心的理念。具体来说,“克己”兼具“约己”和“修身”两方面命意。一方面,“克己”强调个体的自我约束,或称之为“约己”。西汉扬雄首先提出,“胜己之私之谓克”。朱熹则进一步指出,“克,胜也。己,谓身之私欲也”。私欲,是指不正当的欲望。同时,朱熹强调,“要‘克己复礼’,便是要克尽私意”。私意,是指私心。因此,“胜私”是“克己”的重要体现之一。在“胜私”的要求下,个体既要“克除私欲”,又要“克除私意”。另一方面,“克己”突出个体的道德修养,或称之为“修身”。马融曰:“克己,约身也。”毛奇龄指出:“克者,约也,抑也。己者,自也。”在“克己”理念的影响之下,个人会自觉地将自身行为对标“礼”的要求。由此,个体对“礼”的理解也会逐渐从规则遵守的规范层面,升华为理想信念的价值层面。

“复礼”是对个体行为的规范性和自觉性要求。个人行为符合“礼”之规范是“复礼”的第一层次要求。其中,“复”可解释为“符合”之意,“礼”则泛指人们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人在遵守“礼”时的动因具有多元性特征,包含个人发自内心的自觉遵守、对道德谴责或其他不利后果的规避、对他人行为的效仿等。但无论何种动因,均会使得人的行为在形式上符合“礼”的要求。然而,在孔子看来,“复礼”所强调的不仅仅是要求个体在形式意义上符合“礼制”,更强调个体在自我意识主导下对“礼”的主动遵从。换言之,个体追求的行为合“礼”性,是以其内心对“礼”的认同为前提,是一种个体对“礼”自觉主动意义的践履。“克己”理念恰恰成为个体从追求行为的形式合“礼”向自觉合“礼”转变的有效范式。

儒家所倡导的“克己复礼为仁”与党员干部“克己奉公”的品格要求具有理念价值与实现路径上的一致性。“克己复礼为仁”的本质是道德意志范畴,强调作为行为主体的人的主观能动性。个体以“克己”的方式,不断提升自我的内在德行修养,实现自身行为的合“礼”性,直至“仁”境。“纪在法前”为党员干部不断锤炼“克己奉公”品格提供规范依据和实现路径上的指引。“奉公”是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在党员干部个体意义层面的语词表达,是党员干部所要追求的“仁”。党规党纪内含“道德性”与“规范性”属性,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应当遵循的“礼”。“纪在法前”要求党员干部以“克己”的自觉内省精神,时刻将自身行为对标党纪和国法的双重规制,以符合“奉公”责任使命中所内嵌的“礼制”和“法制”的要求。


二、政党治理中的“纪在法前”


“铁的纪律”是马克思主义政党话语体系中极具标志性的概念。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后,“铁的纪律”成为中国共产党人认识和建设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标志与依据。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均体现党的意志,二者同属于党的规矩范畴。相较于国家法律,党规党纪属于党的内部规范。在依规治党语境下,优先适用党规党纪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以“铁的纪律”管党治党的政治传统。在建设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维度中,“纪在法前”是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理念与党员“克己奉公”理想信念的必然要求。

(一)铁的纪律:“纪在法前”的规范基础

“纪律”,被视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生命线。习近平总书记更是强调,“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铁的纪律”已经成为内嵌在马克思主义政党内在品格的特有符号。这一语词表达也影响着党的建设以及党员干部对纪律的理解和遵守。因此,准确把握“铁的纪律”的科学内涵是理解“纪在法前”的理论前提。

首先,“铁的纪律”蕴含着维护党的“团结一致”指向的目标。恩格斯在回答什么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纪律这一问题时指出,他使用“纪律”一词“并不是指纠正不良行为说的”,而是指形成“习惯的团结一致”。列宁指出,“工人阶级的力量在于组织”“组织性就是行动一致”。同时,列宁强调,“没有思想的组织性是毫无意义的”“没有讨论和批评的自由,无产阶级就不承认行动的一致”。因此,列宁认为党的纪律应当包含“行动一致,讨论和批评自由”三大要素。陈云则认为“如果党不是有铁的纪律的队伍,就不能去团结最大多数的人民群众”。也正因为如此,《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第39条将党的纪律界定为,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

其次,“铁的纪律”期望实现的并不是一个“惩罚严厉”意义上的纪律。福柯指出,“纪律的高雅性在于,它无须这种昂贵而粗暴的关系就能获得同样大的实际效果。”在马克思主义政党话语体系中,时常用“铁的”“严明”“管党治党的‘戒尺’”“带电的‘高压线’”“刚性的规矩”等语词来修饰“纪律”。但是,受到中国礼治传统与党的纪律建设义务中心主义的影响,党的纪律的具体内容带有很强的政治忠诚元素和道德属性。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党内法规的规定可知,对党员违纪行为最严厉的处分是开除党籍。单就党纪处分而言,其更多地是对党员政治生命产生影响力,并不会直接调整党员的财产安全和人身自由,后者是国家法律调整的范围。因此,“铁的”等语词所指向的是党员应当“不打折扣”“严格”地遵从和执行党的纪律的规定。党员对党的纪律的遵守绝非仅仅出于对违纪后果的惧怕,而是源于党员的心甘情愿。

最后,“铁的纪律”是建立在党员认同与“自觉遵守”意义上的纪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列宁在回答无产阶级革命政党的纪律是靠什么来维持、检验和加强时指出:一是靠无产阶级先锋队的觉悟和它对革命的忠诚;二是靠无产阶级政党善于同最广大的劳动群众打成一片(密切联系群众);三是靠这个先锋队所实行的政治领导及政治战略和策略的正确,而最广大的群众根据切身经验也确信其正确。瞿秋白也有相同认识,他指出:党是由有铁的纪律和严格的民权集中所建构的革命秩序团结着的革命组织。这样一种革命秩序的形成和巩固,需要有觉悟的无产阶级先锋队忠实于革命,能够和无产阶级的群众不断地联系着,并且能够有群众自己经验里所解释得明白的可以审查的政治上的正确指导。由此可知,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纪律的生成与实践是建基在党的先锋队属性、全体党员的认同、广大群众的认可等三重要素基础之上的纪律。这就保证党的纪律能够始终符合党的性质和宗旨的本质要求与党的人民性的根本原则。

(二)立党为公:“纪在法前”的目标指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是因利益而结成的政党,而是以共同理想信念而组织起来的政党。”立党为公,是“红船精神”科学内涵的重要组成,也是党的执政理念的有机构成。中国共产党立党与执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均含“为公”之意。可以说“为公”一词既承载了中国共产党人立党的初心使命与执政的价值追求,又是共产主义远大理想与阶段性奋斗目标的统一。如何保证立党为公执政理念的有效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深刻地指出,“光靠觉悟不够,必须有刚性约束、强制推动,这就是纪律”。“纪在法前”则是在党纪国法双重监督模式下保障立党为公理念有效展开的制度原则和创新之举。

首先,“纪在法前”是彰显“立党为公”人民性特质的内在要求。“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的本质属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最本质特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为民造福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立党为公的核心在“公”,“公”之观念贯穿于党领导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之中。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语境中,“为公”的目标指向是实现党的革命理想和取得革命胜利。在坚持党的长期执政语境下,“为公”的目标则指向保持党的长期执政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但无论“为公”在何种语境下的目标指向,最终都回归于人民。人民既是“为公”的客体,又是“为公”的目标。换言之,“公”的内核是“人”而不是事,立党“为公”就是“为人民”。党规党纪是将优良道德传统与政党伦理性相结合的产物,其规范内容的生成严格遵循坚持党的人民性和政治性相统一的基本原则。因此,“纪在法前”不仅成为立党为公人民性特质的重要保障,更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内在要求。

其次,“纪在法前”是塑造“公共观”党内秩序的重要保障。国家法律只是管党治党控制变量的一种方式。在系统论维度下,单纯依靠国家法律无法满足作为治理对象的政党呈现出的“组织严密”(民主集中制)的要求。“纪在法前”是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相统一的管党治党方略。党规党纪突出政治伦理性和无私“为公”的特点,使得党员的行为呈现出积极的“党风优良”状态,并整体符合“义务中心主义”基本原则。将党规党纪优先适用于规范政党行为的具体指导框架,更加有利于政党治理与社会组成之间形成相互关联的任务指向,二者共同的抽象服务目的是使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与尽到应有之义务。因为,党规党纪所指向的是党员应当对党忠诚老实、奉献、爽直,所引导的是自我批评和团结统一的党内作风,所形塑的是以“公共观”为核心之一的党内秩序。

最后,“纪在法前”是提升党执政“为公”能力的有效工具。列宁指出,“无产阶级是现代社会中唯一彻底革命的阶级,因此它在一切革命中都是先进的阶级”。然而,党的长期执政所依靠的不是“陶醉”于无产阶级天然的先进性之中,而是在党获得权力合法性后持续追求更加充分的合法性,以获得人民群众源源不断的支持。在纪法双重监督模式之下,党的立党为公行为路径被严格地规范在党规党纪与国家法律共同建构的法治轨道之上。党的纪律是“铁的纪律”,任何违反纪律的行为都将落入“严肃处理”的纪律框架内,在此基础之上“谨慎”地处理相关问题。“纪在法前”能够更好地发挥党规党纪将政党整合的强化功能,并持续施加影响以获得更加充分的人民性基础。

(三)克己奉公:“纪在法前”的行动逻辑

“克己奉公”是党员干部党性修养内涵要义的有机构成,是党始终保持人民性底色的重要方式之一。“克己”和“奉公”是个体层面实现与践行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的辩证关系,“克己”是“奉公”的前提,“奉公”是“克己”的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衡量党性强弱的根本尺子是公、私二字”。因此,“克己奉公”的核心在“公”。在政党治理语境下,“公”观念中存在着党的理想信念中的和谐愿望,体现出了共产主义特质下反对利己的均平伦理。“公”观念所内含的“集体主义”指向,也由此成为党员干部清廉品格的基础性价值。

“纪在法前”是党员干部“克己”的依据和标尺,其核心在于教化而非惩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也是党员、干部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党员干部相较于普通民众被附加更为严格的先进性要求。党规党纪就是这些先进性要求的制度化形式,“纪在法前”则是以更高标准约束党员干部的实践路径。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同志就曾指出,党员干部应当有“大公无私,积极努力,克己奉公,埋头苦干的精神”。这类结合优良道德传统并突出政党伦理性的表述,将纪律规范放在伦理性政治的首要位置。从工作开展的外观来看,纪在法前成为规制的外在表现形式,通过纪律要求诉诸党员以防“陷溺之危”,通过纪律教育强化成员进行“为公”的自我内省。

“纪在法前”的行动目标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为党员干部积极“奉公”提供思想保障。“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正确处理党内问题的宗旨性方针。这一原则的核心在“错”而不是“人”,目的是要“弄清思想与团结同志”,目标是为了改造党员的错误,使得广大党员干部可以继续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毛泽东同志指出,“对于人的处理问题取慎重态度,既不含糊敷衍,又不损害同志,这是我们的党兴旺发达的标志之一”。习近平总书记也特别强调,“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在这种思想影响下,党纪执行原理持续性地指向了“公”的政治原理。由此,党规党纪的功能指向不仅仅是产生约束作用,同时也是一种动员规范。进言之,党规党纪所负担的不仅是一种约束规范,甚至可能直接承担部分组织和教化社会的重任。


三、法治中国中的“纪在法前”


法治中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和显著标志。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同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构成。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根本前提下,“纪在法前”不仅仅是管党治党的重要理念,而且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有效思路。“纪在法前”理念作用于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进程中,既是更好地发挥党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领导作用的内在要求,又是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认同感的有效举措。同时,在法治中国建设实践中,“纪在法前”所呈现的是一种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监督模式,为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提供顶层设计层面的智识。

(一)坚持党领导法治中国建设的内在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在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进程中,党既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领导者,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规范的规制对象。“纪在法前”理念对党领导法治中国建设提出更为严格的法治标准,有助于实现党的意志和国家意志在法治中国建设层面的统一。

首先,“纪在法前”是确保党领导法治中国建设始终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的重要保障。坚持党的领导是擘画法治中国宏伟蓝图的根本前提和政治保障,同时法治中国建设也对党的领导工作的开展提出法治要求。因此,党领导法治中国建设的各项工作应当被严格地限制在党纪和国法双重法治规范体系共同构筑的法治轨道之上。“纪在法前”理念有效地解决了不同制度规范体系在调整党的领导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制度适用冲突、制度负累等问题。更为重要的是,严明的党规党纪既是党以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的关键内在动力,又是规范党领导法治中国建设的法治之轨。与法律规范不同,以党规党纪为中心的规制框架立足于义务角度构建出权责结构,形成囊括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群体在内的有效约束机制。

其次,“纪在法前”是实现法治中国建设中更好发挥民主集中制制度优势的有效举措。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党和国家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纪在法前”是党内的高效组织工具的有效利用,并成为国家治理过程中民主与集中制度运行的良好基石。党规党纪作为政党治理的规范依据,也执行了特定的社会职能。站在组织功能和团结意志层面理解“纪在法前”的作用机理,就能清晰发现纪律工作所发挥的综合治理功能。具体来说,对于马克思主义政党而言,领导国家治理工作的展开核心是实施民主集中制原则,而民主集中制的实施需凭借政党政治的运行作为基础,政党政治的政策推行需通过纪律权威的树立与保障得以实现。“纪在法前”的规范适用逻辑更加有利于塑造党集中领导的权威,对党规党纪的遵守与执行成为民主集中制成立的充分条件,体现出团结的艺术。

最后,“纪在法前”是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实现党的意志和国家意志相统一的有益探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在现有法律体系之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中均含有“纪律”语词。纪律作为党的政策性语言在纳入法律语言的通用性层面时产生了社会功能角度的语义延伸,在不同的法律文本中精确地体现出该条文的立法目的,并展现出独特的公共政策转化特点和监督工作要求。从法律宣示功能的角度来看,纪律语词向法律内容的转化体现了藉由法律规范实现立法者所宣布政治意志的宣告性功能。从行为规制与规范层面来看,通过将纪律处分作为法律责任或者国家义务供给范式,实际上发挥了纪律规范人们行为的治理作用,达成调整社会秩序的目的。具体来说,包含纪律表达的条文主要表现三层含义:一是经济法层面将纪律责任作为法律责任承担形式之一;二是行政法层面以纪律处分明示该领域执法司法工作纳入监察监管领域;三是社会法层面则侧重于促进全社会理想道德及纪律遵从意识提升。可见,法律条文中的纪律语词的呈现与党的意志通过正当程序向法律转化和政治政策主张息息相关,呈现出一种有机的进化状态。

(二)增强人民群众法治认同的有效举措

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认同是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导向之一。法治认同内涵丰富,但在中国语境下,法治认同的核心要义是人民群众对党的执政地位的认同。以此为前提,重塑人民群众对遵守制度和制度价值的认知,引导人民群众敬畏规则、尊崇法治。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受到儒家“礼治为先”治理理念和传统中国“以德化人”德治主张的影响,中国社会长期以来更加注重行为的“道德性”评价。以至于人们对法治进行结构性分析时常转向对“德性”的讨论。习近平总书记更是指出:“必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纪在法前”理念,将有助于人民群众理解法治中国的“德性”面向,以便更好地引导人民群众增强法治认同。

首先,“纪在法前”是强化人民群众认同党的执政地位的有效举措。认同党的执政地位是人民群众法治认同的重要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立足于党规党纪的制度功能考量,“纪在法前”理念会促使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和回应人民群众诉求的过程中更加注重将清正廉明作为行为逻辑的底色,使得纪律所涉及的政策性问题和体制改革部分能够更好地在法治轨道上发挥协同作用。与此同时,人民群众对于“纪在法前”秩序理性的新认识又将成为一项中介变量,构建对风清气正党内政治生态和正风肃纪政府行动的有效正反馈。这均将有助于通过强化人民群众对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价值认同,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其次,“纪在法前”有助于强化人民群众对规则主义的信奉。信奉规则是法治认同的必然要求。将“纪在法前”理念所构建的秩序结构图景内嵌于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伟大进程中,有助于进一步强调理性纪律责任和对规则纯粹负责态度,有助于通过两种监督路径的有效衔接克服社会调整手段或者治理方式的不确定缺陷。“纪在法前”将党“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机制”作为行动的主视角,引导人民群众成为规则主义伦理学的客观见证者,进而实现将信念伦理和责任伦理转化为对规则的认同态度。

最后,“纪在法前”是重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规范价值的有效模式。在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的框架下,如果将严格执纪执法所带来利益定义为社会利益,那么该类生活秩序真正置于社会交往规范之中才能导致利益需求的满足。通过“纪在法前”的执纪执法模式,强化人民对法治的认同和对组织化理性行为的认可,类似于将公共立场上的监督标准转化为生活秩序。可以说,“纪在法前”的工作模式确认了基于社会交往场域下的经验效果,强化了人民观念认同并塑造了深层次的“扶正祛邪、久久为功”的制度价值,促进了秩序构造的真正实现。

(三)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必然之举

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环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完善监督制度,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纪在法前”恰恰就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顶层设计的思路创新。“纪在法前”能够确保党和国家监督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并且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监督工作的预防功能、破除监督工作实践中信息不对称的结症等。同时,“纪在法前”是一种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监督模式,有助于进一步优化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资源配置问题。

首先,“纪在法前”理念指导下的监督机制重点在于发挥党规党纪的预防功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纪律教育,……使铁的纪律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居于首要位置。“纪在法前”着重强调党内监督机构的内部监管与控制作用,突出其在提升信息传递效率、提高监督质量、减少监督制度运行成本等方面的功能。同时,党规党纪凭借道德层面的严格要求,强化了党员干部对不当行为的风险预防。同样地,在面对可能造成不同风险类型的具体行为时,“纪在法前”秉持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能够更加细致地对不当行为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进行“阶梯性评价”,选择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直至纪律处分等方式,全面地对党内不当行为所致风险概括评价。“纪在法前”“纪法衔接”的工作模式相较于法律监督制度中“合法/非法”的二元评价结构更加合理,既体现出对国家法律权威的尊重,又展现出风险控制基础的多层级严密构建。

其次,“纪在法前”能够有效解决政党组织运行中部分信息不公开所导致的监督不畅问题。党内工作及其文件往来均具有内部性特征和一定范围内的保密要求,这势必要求以更加严格高效的监督模式,阻绝因信息不公开而导致的腐败行为的产生。在波斯纳“规制与管理”理论分析框架下,法律规制框架作为一种强制力工具对特定群体提供价值输出,被管理部分的主体基于同质性的行为和高度相似规避惩罚利益需求,容易形成一致行动。这就使得直接采用法律作为腐败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督工具可能存在管理不足的不良反应。“纪在法前”作为一种监督模式,核心关注点在于违纪违法行为的事前预防与控制层面,能够更好地在信息获取和适当性运用方面产生防御性效果,这与各类不当行为发生并造成违法性后果再依法处理的模式有着显著差异。因此,为充分保障党的“人民性”和“先进性”,更加有效的监督管理呼唤需要纪律作为政治过程的有效干预,并通过纪律先行方式对法治思维进行快速更新和补充,为法治思维寻求符合时代需求的具体实践,在监督工作层面相互形成正向循环与促进。

最后,“纪在法前”的制度运行结构展现出合理监督资源配置,并能获得社会最优效率。基于理性经济人假设,纪律检查工作机关和法律监督机构均追求效率及利益最大化,且两类监督机构均能根据获取信息对违法违纪情况进行整治。相比较而言,党规党纪对党员提出更高的道德要求,能够更好地在可能性层面控制因不当权力运行所导致的社会效益损害。实际上,纪律制度运行成本在理论上比法律制度运行的成本更低,因为在纪律检查制度控制下的不当行为被查处的概率(可能性)越高,纪律工作对于党内不当行为个人容忍程度越低,腐败或者党内不当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也就越低,对社会总福利的消耗也就会随之降低,进而对纪律检查制度高效运行又形成正向反馈,形成一个良性互动的正向变迁。“纪在法前”的运行逻辑是立足社会公共秩序体系对滥用公共角色或资源行为进行靶向追击的过程。从产生的作用效果来看,纪律检查工作对不当行为或者不当权力寻租及交易的阻绝作用更加高效精准。


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首倡的“纪在法前”理念,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之一。“纪在法前”所指涉的不仅仅是纪律相较于法律在适用上的优先性,而且是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日常工作与生活所必须遵照的行动指南,是法治中国建设中应当遵照的有效模式。“纪在法前”是对传统中国“礼法之治”的遵崇和现代表达,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治党实践的政治传统,这均为“纪在法前”在治理实践中的适用奠定了优渥的传统和思想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作为一种高效的监督模式,“纪在法前”从本质上体现出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立足“人民性”不断完善权力配置与运行制约机制建设的行动逻辑,体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行为底色。作为一种现实的体制机制,“纪在法前”制度有效避免了理想丧失、工作怠惰、生活腐化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政党治理与国家治理负外部性,破除利益固化藩篱,将机制体制转化为具有现代化治理效能,在法治轨道基础上强化党的执政合法性。从国家治理角度分析,纪律和法律均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纪在法前”制度运行体现出党的优良工作传统向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有效转化,反映出纪委监委与司法职能部门的高效协同,是权力监督体制完善的高效实践体制。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层面来看,构建纪律监督与法律监督相互衔接且“纪在法前”的工作模式,能有效地解决法律监管作为规制工具在政治功能和规制效率方面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