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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任:全面推进“塞上枫桥”调解品牌建设的思考

信息来源:《中国法治》2023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23-11-29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2023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是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作为土生土长的中国智慧、东方经验,枫桥经验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彰显了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独特优势和强大活力。“知者行之始,行者知之成”,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对开展主题教育的总要求作出深刻阐释,其中一个方面就是“建新功”。新征程上建新功,就是要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汲取奋发进取的智慧和力量,熟练掌握其中蕴含的领导方法、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不断提高履职尽责的能力和水平,凝心聚力促发展,驰而不息抓落实,立足岗位作贡献,努力创造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的实绩。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围绕做好主题教育,持续深化“塞上枫桥”调解品牌建设,坚持把办实事、解难题贯穿主题教育全过程,以“大兴调查研究”为抓手,多层次、多方位、多渠道地调查了解情况,主动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聚焦“五大属性”,牢牢把握调解工作正确方向

“枫桥经验”作为“东方经验”,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生动实践,具有其鲜明的独特属性。

一是调解工作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人民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定分止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一,在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团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调解事业的发展壮大,调解工作长期保持生机活力,最根本就在于坚持党的领导。新时代,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党组织的服务管理触角延伸到调解行业的每个角落、每个单元、每个细胞,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凝聚起防范化解矛盾纠纷的强大合力,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听党话、跟党走,强化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主人翁”意识。

二是调解工作具有深厚的群众属性。伴随全面深化改革各项决策部署逐步展开,社会利益格局进一步调整,随之而来的各种新矛盾、老问题交织重叠、错综复杂。人民调解方便快捷、不伤感情、公益免费,容易被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接受,其“医小病、防大病、治未病”的“社会免疫系统”独特功能和价值,是其他纠纷解决方式难以实现和替代的。长期以来,广大人民调解员长年累月奔走在田间地头、街头巷尾,深入排查矛盾风险隐患,广泛收集信息掌握情况,依法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三是调解工作具有强烈的法治属性。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人民调解工作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通过自愿、平等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实现群众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是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有效途径和重要形式。人民调解的过程,也是宣传社会主义法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广大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普法过程,有助于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良序,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

四是调解工作具有天然的社会属性。人民调解位于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线,往往最先接触各类矛盾纠纷,也最了解矛盾纠纷产生变化的原因。通过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具有天然优势,能够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把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人民调解特有的“主动排查”“主动调解”方式,强调过程的和谐、当事人的感受、协议的履行,在矛盾产生初期及时进行干预、防止事态扩大,能够有效防止矛盾激化升级,具有“治未病”特效,是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具体体现,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着“第一道防线”作用。

五是调解工作具有良好的联动属性。调解工作具备与多部门联动的基础,庞大的组织队伍、扎实的群众基础、快速的反馈渠道,使得调解方式能够与其他纠纷化解方式搭建互通互动互联机制,始终是加强诉源治理工作的主渠道、主阵地,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充分发挥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和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作用。在诉调、访调、公调等对接机制运行中,采取派驻调解、委托调解等方式,调处化解大量矛盾纠纷,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为群众提供了便捷高效、诉非衔接、线上线下联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


二、推动“四个坚持”,深刻把握调解工作职责要求

宁夏创新发展“塞上枫桥”调解模式,坚持深入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通过发动和依靠群众把矛盾纠纷化解于萌芽和初始状态,通过提升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水平,持续推动基层社会治理共建共治共享。

一是坚持源头治理,前移矛盾排查关口。“调防结合、以防为主”,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方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要求我们在源头预防上下大功夫,要能“治未病”,善于“治未病”。要坚持关口前移,把调解的重心和关口移到矛盾纠纷的初始阶段、萌芽阶段,及时发现、收集矛盾纠纷隐患线索,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防患于未然。要把排查作为常态性工作来抓,在农村以村为单位,在城市以小区、网格为单位,坚持每周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乡镇(街道)每月开展一次排查;县(市、区)每季度开展一次排查,切实把排查工作做好。要聚焦重点人群、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时段,开展有针对性的排查,特别是对于可能引发越级上访、群体性事件的苗头隐患,一定要加大排查力度。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进行分类梳理,逐一登记建档,及时处置分流、预警报告。要将矛盾纠纷排查情况纳入平安建设考核体系,落实矛盾纠纷排查线上实时采集,确保信息录入全面、无遗漏。对排查未发现的矛盾纠纷,或排查发现但未及时有效化解的矛盾纠纷要认真分析原因,及时进行整改,不断改进调解工作。

二是坚持法治思维,推动纠纷依法化解。人民调解工作的重心在基层,将矛盾纠纷吸附在基层、化解在萌芽,事关社会稳定,事关平安宁夏、法治宁夏建设大局。要落实属地原则,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一线和初始阶段。要坚持“应调尽调”,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就地妥善化解矛盾纠纷,防止因处置不及时、不到位引发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要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方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促进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不仅要实现案结事了,还要实现公平正义。要围绕服务和保障民生,加大对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侵犯妇女儿童老年人合法权益等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力度。要聚焦信访矛盾,及时发现信访苗头,积极做好信访案件的协调和化解工作,防止信访问题激化升级。要加强内聚外联,充分发挥系统内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等资源优势,形成化解复杂疑难纠纷案件的工作合力。对调解不成的纠纷和不适合调解的矛盾纠纷,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妥善解决。

三是坚持联动融合,创新多元化解机制。大力推动资源优化整合、专群协同结合、工作联动融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要凝聚多方力量。大力加强与信访、公安、法院等部门的衔接协作,建立联席会商、联动化解等联动机制,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无缝衔接、规范运行,做到“情况互通、工作同做、结果同悉”。要整合专业力量。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优势,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以专业团队和专业服务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低成本解决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渠道。要融合多元社会力量。激发人民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活力,广泛吸纳社会知名人士、乡贤、“五老”等社会力量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其人熟地熟情况熟、群众威望高的优势,第一时间介入、第一时间化解身边的矛盾纠纷。

四是坚持夯基固本,完善组织队伍。坚持“哪里有人群,人民调解组织就建到哪里;哪里有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员就出现在哪里”,推动建立多层次、宽领域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和专兼结合、优势互补的人民调解员队伍。要大力发展企业人民调解组织。重点加强劳动密集型企业、大中型企业、改制企业等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及时排查化解企业内部矛盾纠纷。建立健全商会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及时有效化解涉及商会会员的各类矛盾纠纷。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对矛盾纠纷集中、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大力支持、设立单位有能力保障的行业、专业领域,及时推动设立人民调解组织。大力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司法部等部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按照财政部、民政部等部门印发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程序和要求,逐步加大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力度,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热心公益、公道正派、专业过硬,会做群众工作,善于化解矛盾纠纷的高素质人民调解员队伍。要充实完善人民调解专家库,做到高质量选拔、高效率使用、高标准保障,充分发挥专家调解员在化解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中的示范、引领和攻坚作用。


三、强化“三重保障”,擦亮“塞上枫桥”调解工作品牌

宁夏结合自身实际,探索打造“塞上枫桥”调解新模式,坚持党的领导,筑牢法治根基,从制度设计、科技支撑、经费保障三方面持续发力,以更大决心、更实举措深入推动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宁夏落地生根、蓬勃发展。

一是强化制度保障。坚持以法治为引领,以法治强规范,以法治促保障,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深入落实宁夏《关于坚持发展“枫桥经验”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纠纷化解多元平台、多元主体、多元方式中的基础性作用,不断推动建立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努力实现调解工作在服务基层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明显提升,在服务民生和维护稳定的质效上明显提升。

二是强化信息保障。针对矛盾纠纷从传统向新型、从线下向线上不断拓展的新趋势、新特点,夯实智能化、数据化支撑,充分发挥信息化建设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推动作用。持续深化“互联网+人民调解。以宁夏调解通为依托开发人民调解信息化管理系统,优化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调解流程;运用新媒体媒介平台,为人民群众提供指尖上的调解服务和足不出户的法律服务。持续探索大数据+人民调解。充分发挥大数据信息研判和联动优势,积极推动矛盾纠纷数据跨部门、跨平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实现纠纷态势准确掌握、调解资源精准配置、矛盾纠纷有效化解。持续推进“全媒体+人民调解。巩固传统媒体,拓展新兴媒体,构建人民调解全媒体信息宣传矩阵,多形式、多角度、全方位宣传人民调解工作,传播司法行政声音,讲好人民调解故事,积极引导人民群众通过人民调解等多元途径依法化解矛盾纠纷。

三是强化经费保障。进一步推动落实司法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等要求,积极探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保障的新途径、新方法。落实主体责任。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重视支持,积极协调财政等有关部门,切实把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调委会补助经费和调解员补贴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足额保障,同时积极争取落实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人民调解办案补贴等。明晰部门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保障”“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督促落实人民调解组织设立单位的工作保障职责,为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提供场所、设施等物质条件和必要的经费支持。加强督导检查。加强人民调解经费管理,将经费保障工作列入法治政府建设和平安建设考核重要内容,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相关经费,不得虚报冒领,不得改变其资金性质和用途,持续夯实人民调解工作基层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