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法治化是优化营商环境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司法保障是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必由之路。在国家科学顶层设计和最高人民法院各项政策的引领下,地方各级法院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推进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鉴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推进是个渐进过程,还需要从商事审判保障、民事审判保障和刑事审判保障三方面下足功夫,才能实现法治化营商环境之司法方案的全生命周期。
关键词:法治化;营商环境;多元化纠纷解决;司法保障
2020年1月1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施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工作指明了方向,并清晰阐述了其工作过程中各领域改革的具体要求和改革目标。《条例》作为我国乃至世界第一部针对优化营商环境领域问题而制定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它的颁布被视为具有里程碑式意义。这不仅因为其具有对专门领域立法层面的补缺性,还缘于其展现了中国对打造世界一流营商环境目标坚定不移的决心和信心。同时,国务院乘胜追击,政策频出,不断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改革的关注程度,如2020年接连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和《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两项指导意见,明确其在落实“六稳”及“六保”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措施,确定硬性指标任务,以保证改革的重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2021年10月3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瞄准最高标准、最高水平开展先行先试,加快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营商环境制度体系,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一、法治化营商环境之三重意义
“营商环境”的概念由“投资环境”延伸而来,最早源自世界银行发布的年度《营商环境报告》。该报告将营商环境界定为企业在申请开设、生产经营、贸易活动、纳税、关闭及执行合约等方面遵循政策法规所需要的时间和成本等条件的总和。营商环境通常被称为“软环境”,相对于“硬环境”的物质环境而言,主要指政策、制度与法律环境。营商环境的优劣直接影响到一个区域经济主体发展的活力和企业家投资区位的选择。2018年3月5日,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副主席、科瑞集团董事局主席郑跃文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把企业家比作候鸟,把营商环境比作候鸟的生长环境,形象地描述了良好营商环境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法治化营商环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它能为市场经济主体开展投资和生产经营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不仅能稳定预期和激发活力,还能优化政企之间的关系。
域外国家对营商环境的研究主要依据世界银行在《营商环境报告》中发布的数据,研究内容上除对比分析各国或不同地区的营商环境状况外,更偏向于从政府政策和制度层面,关注探讨大环境下中小企业实际的发展状况,但鲜有研究使用定量分析方法从城市层面对该问题进行研究。国内学界多将关注的重点集中于从投资环境、税务营商环境以及创业环境几个角度对现有营商环境进行评估。且受国家重视程度和近年营商环境真实发展状况影响,该领域研究多倾向于对某一省份或个别区域进行“个性化”研究,少有文献从司法保障角度对法治化营商环境进行专门的讨论。笔者以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基点,致力于如何为企业创新、融资以及投资等活动提供更好的司法保障。
(一)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是贯彻党关于经济发展的基本思想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为实现打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将优化营商环境问题置于重点关注位置。具有开创性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理念首次被提出是在2013年11月12日。2019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重要论断。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法治化是营商环境得以优化的必由之路。李克强总理在《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着力优化营商环境”;2019年6月25日的电视电话会议中对如何优化营商环境作出了明确指示;2021年6月2日的电话会议中强调着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和国际化营商环境。
党和国家对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视度和关注度前所未有,这是我国综合国力增强、走上世界舞台的必然。截至2020年,我国在全球营商环境指标综合排名中已跃升至第31名,连续两年在全球营商环境改善最大经济体排名中稳居前十,司法改革成果获得认可。这是我国根据新形势下的新发展和新要求,努力优化营商环境所取得的阶段性成就,也预示着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制度建设即将进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二)法治化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根本途径
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报告》中的评估指标注重对企业经营有关的法治环境进行评估,营商环境法治化的理念以此为基础。就优化营商环境自身而言,法治化是不可动摇的底线,坚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治化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由高质量、高效率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纵观世界主流市场经济的发展,无一例外地以成熟的法治作为保障,世界银行、经济学人智库(EIU)等机构研究表明:提高政策、法律的可预见性能使某些区域投资者增加投资的可能性提高三成。市场机制要求法律公开透明,要求政府治理要根据法律效力层级高低来适用法律。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离不开市场主体对于营商环境的信心和预期,稳定、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能够为经济发展提供最大限度的保障。改革完善市场经济,同时也是在推进市场的法治建设。因为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有效的法治保障能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法治社会是构建良好营商环境的前提,而良好的营商环境也将促进依法治国更好地实现。投资环境的成败取决于法治环境是否成熟。把通过依靠土地、税收、人力成本的传统招商引资模式转变为通过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来招商引资的新时代模式。唯有让企业和企业家感受到法治的力量,才能增强他们投资的信心。
(三)法治化营商环境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是根据市场经济的现实要求,在政府、企业、市场和社会四个主体之间营造出廉洁高效的、与市场接轨的、宽松优惠的、公正安全的以及包容开放的法治环境的总称。
树立政府是公仆、管理是服务的理念,提高政府各职能部门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能力,让投资者和企业满意;在全社会营造出重商、亲商的浓厚氛围,吸引和聚集更多的资金流、信息流和商业流;制定和完善一系列政策,着力于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化经营、工业结构调整、招商引资、促进民营和个体经济发展等方面的规范与保障,创造公正有序的市场秩序,同时,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也能解决当前经济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如实体经济活力不足,结构性、体制性矛盾突出,经济发展后劲并未充分显现等。
鉴于实践和理论研究的需要,本文立足中国实际,拟对法治化营商环境之司法保障服务的现状和不足进行系统考察进而提出完善的基本路径与解决方案,以期对我国优化营商环境有所裨益。
二、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方案之现状与思考
国务院对优化营商环境首次顶层设计是在2019年10月22日;2021年10月31日再次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进行顶层设计。为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法院也配合顶层设计作出相应改革,并取得显著成效。根据世界银行的评定,作为10个一级参评指标的“执行合同”指标专门针对民商事司法制度与法院工作质效进行评价,而我国在这一指标上跻身全球前五名,其中,体现司法制度与工作机制的“司法程序质量”指数更是获得了满分18分中的16.5分,排名全球第一。“办理破产”和“保护中小投资者”两大指标排名均大幅提升,其中评价市场救治退出机制与质效的“办理破产”指标排名上升10位,位居全球第51,评价在投资者发生利益冲突时法律对中小投资者保护力度的“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排名上升了36位,位居全球第28。
(一)主要现状
1.最高人民法院政策引领
发布司法文件和指导性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主要方式。2017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首次发布司法文件,至今印发相关司法文件共22件,其中22项司法文件聚焦于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等方面,为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并指引着地方法院更好地为地方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同时,16个指导案例中第78号和第79号涉及市场垄断支配地位纠纷、金融纠纷,第95号涉及金融纠纷,其他的都是关于知识产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使用案例指导制度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解决“同案不同判”,统一法律适用,在立法和司法实践层面具有多重价值,并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文件。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的判例中选取,被选取的案例,应当具有既判力和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地方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案件的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与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的相关裁判要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16个指导性案例,是为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有效方式之一。
2.地方法院亮点纷呈
实行联动机制、发布典型案例、构建纠纷一站式解决平台是地方法院为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多样化方式。实行联动机制以吉林和湖北为例,2020年6月23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强调通过推动破产府院联动机制建设等外部保障机制,以提升破产审判质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工作办法》,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反映审判执行工作问题渠道,缩短了破产案件的办案周期。在破产案件中,由于破产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要联动司法、行政、社会各界力量的有效参与,方能缩短破产案件的办案期限和减少破产费用,有助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进一步优化。北京和广东则以发布典型案例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有力提升。构建纠纷一站式解决平台的有上海、海南等省。此外,福建法院以发布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等方式来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等等。
3.各级法院融入智慧元素
进入“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以来,人工智能已经成为无法回避的社会现实。从在线诉讼到互联网法院的诞生,再到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过程中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智慧元素的应用,体现出智慧元素的融入程度也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法院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过程中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程度。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纷纷增大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以加大智慧元素的含量,提升审判质效,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北京和上海两地法院大力推广“无纸化网上立案”,法院在线诉讼平台均可实现网上立案、交费、送达、开庭、阅卷等多项功能,并不断拓展在线调解、电子送达等一站式诉讼服务功能。近年来,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对标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对标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需求,切实找准司法服务保障的切入点、结合点和着力点,公正高效便捷解决民商事纠纷,深化营商司法改革与实践,增强市场主体诉讼获得感与法治体验感,努力为企业解纷清障,为群众解纷解绊。
(二)深度思考
毋庸置疑,司法服务和保障功能的充分发挥有利于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但经过全面考察,有以下三个方面值得深思。
1.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总体来看,我国各种纠纷解决机制发展不平衡,诉讼与仲裁发展较快,日臻成熟,调解却发展较慢。人民调解在一定程度上放缓,社会团体、自治组织、行业协会、营利性机构、律师调解以及私营的调解机构更是处于起步阶段,较之域外国家有一定差距。商事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专业化不足,尤其是金融等特殊行业。纠纷解决机制的社会化程度不够,社会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相对稚嫩和单一,尚未建立起可以覆盖各主要业态的行业性和专业化的调解机制。此外,因商事交易模式的复杂化与新型争议形态的涌现,对我国的仲裁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中新制度、新程序没能在我国现行的仲裁法体制下得到有效解决。
目前,我国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构普遍存在计划经济的痕迹,存在地方或部门所有、条块分割等问题,机构数量过多、标准不统一、机构资质良莠不齐等情况,既浪费资源,又造成调解仲裁服务的无序竞争。一些企业不愿意协议选择中国的调解、仲裁机构管辖,对国内的调解、仲裁机构缺乏信任。外国仲裁机构目前尚不能在中国仲裁,尽管有上海等城市开始试点,但效果好坏并不能在短期内呈现。专业资源尚未对商事纠纷的解决提供支撑,法律顾问的重要作用尚未被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咨询还不是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环节,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与建议尚未作为必经程序;商事纠纷多元化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款缺乏透明性和可读性,相关法律法规执法不够精准,缺乏指导性案例,削弱了公众对法治环境的稳定预期。
2.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有待持续加强
知识产权对于促进本国研发创新和吸引国外投资具有重要作用,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经济竞争力的最大激励。但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尚存在诸多短板。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2021年10月发布的《2020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评价报告》显示,在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方面,民事审判保护指数权重分是3.33,而行政审判保护和刑事审判保护权重分数仅为1.67。另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频发且追责难度大。以高科技产品为例,一经被发布,被仿制、抄袭的风险极大,甚至有时会发生群体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使得公众对于知识产权的认知有差异。例如,经济发展较慢地区的公众对知识产权认知较弱,基本不了解知识产权保护法规,缺少知识产权方面的实际技能,不能分辨正版产品相关标志和证书是否有合法来源,也就缺少对仿冒商品的防范和打击意识。此外,我国对知识产权专业领域的专门人才的培养还处于上升期,专门人才的数量有一个持续增加的过程,对公众知识产权的教育和宣传需要专门人才的引导,也就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为此,公众对于知识产权的意识是从无到有、从薄弱到强化这样一个渐进的过程。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也处于发展完善阶段,从设立知识产权法庭到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地方各级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引领下,正积极地向前进阶。但这个向前发展完善的过程向法官提出了挑战,例如,由于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具有客观性和不确定性双重特点,在确定知识产权赔偿数额时,既要力求准确反映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相应市场价值,又要考虑侵权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实现以补偿为主、以惩罚为辅的双重效果;在运用证据酌定实际损失和侵权所得的裁量性赔偿方法时,这不仅需要引导当事人对损害赔偿问题积极举证,进一步提高损害赔偿的合理性等,还需要法官具有知识产权的专业知识,更需要把握好当事人的心理和促使其予以积极配合,方能更好实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3.对民营企业的保护有待进一步强化
近年来,民营企业涉诉案件占比大,并逐年增多,不少民营企业官司缠身,涉诉法律风险比较突出。其中所涉民事案件大多被施以刑事手段干预,其财产权等各项民事权利受到非法侵害。张文中案、顾雏军案等是因受到干预使经济纠纷变刑事案件的典型。实际上,还有诸多类似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正遭受着干预。民营经济和地方经济受到干预,给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司法审判过程冗长、效率不高,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民营企业家在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审查和调查时,其人身和财产等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侦查机关无视法定程序,随意采取查封、扣押和冻结措施;在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之间不作严格区分,对企业法人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区分不明晰,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定位不清晰;对纠正侵犯民营企业与企业家人身财产权的冤错案件没有做到持续性的甄别。
对民营企业保护意识匮乏以及保护措施不到位是主要原因。我国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前很长时间处于计划经济时期,整个社会深受“姓资姓社”传统观念的影响,以国营经济为主、民营经济为辅的观念根深蒂固,忽略了民营经济已经发展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增长点的事实。将民营经济置于“拾遗补阙”的位置,其观念一时难以扭转,对民营企业保护的意识淡薄。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现阶段的民营经济不仅是推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同时也是市场经济多年发展的重要成果之一。但由于国家对民营企业的保护意识不强以及保护措施匮乏,致使民营企业在现实经营中如遇融资、转型等方面问题时,法院的实际解决效果并不理想,司法职能履行不佳。
三、我国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方案之三重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人民法院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大有可为。早在2017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此后陆续分地域、分类型地对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作出了众多相应意见,发挥了积极的引领作用。当下我们的重要任务是通过充分发挥民商事、刑事审判的职能,依法保护以民营企业家为主的企业家的人身财产安全,深化对经济新业态的研究,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站在时代和全局高度,运用司法手段积极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努力打造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使我国领域内的各种市场主体在每一个环节都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一)商事审判保障
在2019年7月3日召开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提出了民商事审判“以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重心”的总体思路。营商环境实质是一种司法环境,实现高效、公正的司法环境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题中应有之义,旨在以经济平等为出发点对各商事主体进行保护。
1.强化专业资源对商事纠纷解决的支撑
法律知识是商事纠纷解决最基本的专业资源之一,通过法律知识的专业判断,可以选取适合商事纠纷的解决方式。为使专业资源最大限度地为商事纠纷解决提供支撑,首先,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重要作用。将法律顾问咨询作为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环节,以及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建议作为必经程序固化下来。其次,要强化法律法规条款的透明性和可读性。探索推进法律法规执法的指导性案例,强化精准执法,以增强社会对法治环境的稳定预期。最后,要积极拓展外国法的查明路径。在涉外商事纠纷中,外国法是很重要的法律专业资源,外国法的查明对于纠纷解决至关重要。只有让当事人充分了解外国法查明机制和渠道,保障查明结果的中立性、权威性和可信度,才能更快更好地解决涉外商事纠纷。为此,要充分利用现有外国法查明机构,规范人民法院委托第三方查明外国法程序,方便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委托查询。同时,还要加强与外国法查明机构的合作与交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搭建外国法查明在线工作平台,提高外国法查明的效率。
2.进一步完善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全局性、基础性、长期性改革工作,也是国内、国际矛盾争端解决的重要规则机制。就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而言,一是要整合资源。推动设立商事纠纷解决中心,提高非诉讼纠纷解决的专业性、便利性和高效性。二是要融入智慧元素。充分运用科技信息,创新互联网时代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模式,积极打造商事纠纷多元化解线上平台。三是要实行联动。着力推动具备条件的商会、行业协会、调解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商事仲裁机构等设立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推进涉外纠纷调解机制的社会化、市场化和调解成员的国际化建设,进一步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司法机构、调解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提升纠纷解决机制的国际竞争力和公信力。
3.探索涉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建设
为探索涉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一方面要创新涉外商事审判程序。在优化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基础上,对涉外、涉港澳台一审商事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探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港澳台民事主体的,要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探索选任港澳台居民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积极运用专家辅助人制度,利用专家辅助人说明、解释涉外商事领域专业性规则、惯例等,帮助法官认定事实,尝试准许外国专家辅助人参与庭审,提升涉外商事审判国际认可度。聘请外籍以及港澳台人士担任特邀调解员,参与涉外和涉港澳台商事纠纷立案前委派和立案后委托调解工作。另一方面要支持商事仲裁制度创新。支持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落地运营,大力引进国际仲裁机构。我国香港特区和新加坡等城市在这方面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以达到不断完善国际投资仲裁软环境。例如,完善仲裁机构和个人的税收优惠;完善签证制度,实行免签证制度。开展境外仲裁和调解机构入驻试点,吸引国际投资仲裁机构集聚,拓展仲裁服务。2021年7月30日,司法部公开发布了《仲裁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专设仲裁庭”,也被称为“临时仲裁”。实际上,在公布《仲裁法(征求意见稿)》之前,已有仲裁机构在实践中使用临时仲裁。临时仲裁制度不由仲裁机构仲裁,程序较为灵活,很适合在国际商事纠纷中使用。“临时仲裁法律制度是衡量一国或地区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是否健全的重要指标之一。”
(二)民事审判保障
营商环境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的重要软实力,也是核心竞争力。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提高竞争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及司法政策、强化民事审判执行破产工作、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等方式,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民事司法保障。
1.强化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当前,我国正在向着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作用越发凸显,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于10月29日,正式对外发布了《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为做好该项文件的贯彻落实,还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一是发挥知识产权保护临时措施的制度效能。依法妥善运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制裁妨害诉讼行为等措施,迅速保护权利,获取证据,提高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二是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裁判原则。以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为参照确定损害赔偿,坚决制约侵权行为。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由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三是从审判程序上保护知识产权。正确把握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力度,合理运用证据规则、经济分析方法等手段,完善体现知识产权价值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制约侵权行为,规范司法行为,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四是,提升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处理效率,强化专业人才的配置。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专业化培养和职业化选拔,健全知识产权审判人才培养、遴选和交流机制,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审判人才培养,健全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人才梯队。
2.完善破产案件的司法保护
根据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报告》评估体系,优化破产法框架,提高破产审判的有效性是提升营商环境的重要途径。破产法框架更是涉及国家立法和司法制度的问题,为此,要完善破产案件的司法保护,以下两点应当实现:首先,强化破产制度体系建设。探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建设,优化程序时限和效率;推动有条件的基层法院设立专门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推动破产管理人队伍专业化建设。此外,针对频发的互联网金融案件,探索建立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权益保护体系。其次,建立规范高效的破产程序。一方面通过设置破产程序时限来提高破产程序效率,印度在2016年颁布的《破产法》中规定了破产程序的时间限制,墨西哥的《破产法》则缩短了破产重整程序展期的时限。另一方面建立有效的破产重整程序,促进债权人参与。在“办理破产”上表现出色、回收率高的经济体中,普遍采取了破产重整程序。有调研显示,如果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未能得到法律保护,将不利于债权人在未来再次向企业提供资金,从而阻碍信贷市场发展。因此,应在破产程序中保护债权人权益,促进其参与。
3.加强民营企业救治和退出的司法保障
民营经济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的一部分,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化和发展。首先,完善破产程序启动机制和破产企业识别机制,及时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其次,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和解制度的特殊功能。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民营企业的转型升级,帮助和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民营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对于产能落后、“无产可破”的民营企业,积极引导其依法有序退出市场,实现优胜劣汰。有学者提出了预重整制度,作为重整制度的补充。对于破产重整制度背后的衡平理念要有充分的认识。我国虽然引入了破产重整制度,但对于重整计划的正常批准和强制批准规定都过于原则,其原因之一就是没有很好地理解英美法系中的衡平法理念,不能以牺牲公平和正义为代价,法官应当在“良心”和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行使自由裁量权。最后,充分利用破产工作府院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民营企业破产程序中的财产处置、信息提供、维护稳定等工作。我国法院主导下的破产程序,是以司法权力控制破产程序中资源配置的走向,是从过去政府高度参与,转为引导政府以积极方式适当参与破产审判中对行政性事务的处理。这样能以更为科学和高效的方式处置破产财产,对破产管理人的财产处置和方便企业经营的行为提供支撑,有利于在破产程序中维稳。
(三)刑事审判保障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精准把握司法的力度和温度,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是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具体要求。在服务营商环境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不断提高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意识和水平,破除机械办案桎梏,将刑事审判工作融进中心融入大局,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走深走实。
1.依法严惩知识产权侵权
严惩侵权是对知识产权最有效的保护。一方面要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侵权制度建设。加大对于知识产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行为的规制力度,完善防止滥用知识产权制度,规制“专利陷阱”“专利海盗”等阻碍创新的不法行为。另一方面要调整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的程序。例如,优化知识产权刑事自诉程序,充分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按照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要求,正确把握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界限,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充分发挥刑罚威慑、预防和矫正功能。
2.贯彻民营企业及相关人员平等的刑事保护政策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的政策目标,就是为了更好地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充分的制度保障,改革和完善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制度和机制。将这一政策目标在刑事法制中予以贯彻,就是要健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刑事法治环境,为民营企业提供同等的刑事法制保护。实现这一目标,应完善相应的刑事法律制度和机制。首先,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多部门协同的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衔接机制,畅通侵害企业家犯罪案件救济渠道。高度关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非法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打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涉黑恶犯罪。严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的犯罪,同时准确甄别刑事犯罪与经济纠纷,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
3.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以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
营商环境的好坏是个动态变化的过程,社会环境、政治风气、法治氛围、工作重心转移等各方面因素都有可能对其造成很大影响。为营造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首先,依法严惩严重暴力犯罪和多发性犯罪,维护安全稳定的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审理侵吞、挪用重点工程项目资金和企业资金等犯罪案件,维护清正廉洁的发展环境。其次,依法严惩滥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过程中宽松的监管政策而实施的非法集资、洗钱、逃汇、金融诈骗等犯罪,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最后,严格把握刑事政策。准确区分虚报注册资本、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依法惩治影响营商环境的走私、骗取出口退税、侵犯知识产权跨境犯罪,以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传统招商引资模式中的特殊照顾与额外补贴等政策治标不治本,长远来看终将对整体的营商环境产生恶劣影响。在进入新时代的今天,营商环境的优化必须高度重视法律的作用,经过长期的不断探索与完善后,应充分发挥司法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过程中的保障作用。而且,其司法保障应当是全方位的保护,涉及民商事和刑事审判,涉及诉前、诉中和诉后。要以一流的司法环境作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标志,营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让投资者安心放心,推动形成全面开放的新格局,把我国打造为世界一流营商环境的新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