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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修订六大亮点

信息来源:《 博事达律师圈》微信公众号 发布日期:2021-07-24

农业农村部20201号部长令发布了新修订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该规定已于20203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农业农村部门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具体行动,也是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小编自学后,深深感到该规定修订内容契合法治精神、亮点精彩纷呈:


01

亮点一:顺应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时代要求。


规定第一条将原《规定》中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修订为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虽只有两个字的变化,但这意味着已将农业行政处罚的依法行政问题上升到了立法层面,这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紧密相连,小编在这里不得不点个大大的赞。


02

亮点二:首次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引入规定。


《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这一举措为农业行政执法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明确了依据。


03

亮点三:统一了农业行政处罚主体。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规定》统一明确了农业行政处罚主体,具体为:(一)规定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是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二)明确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职能,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名义统一执法;(三)明确沿海、大江大湖、边境交界等水域相对独立设置的渔政执法机构以及农业农村部门的派出执法机构,要以所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这一规定为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明确执法主体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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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四:完善了农业行政处罚管辖规则。


一是明确了电子商务平台、自建网站、通过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及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农业违法行为的管辖规则,弥补了之前这一方面规定的空白。二是借鉴司法机关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做法,进一步完善了违法案件地域管辖、立案管辖、移送管辖、直接管辖、指定管辖的规则及管辖权争议解决途径。上述内容主要体现在《规定》的第二章农业行政处罚的管辖部分,这一举措为农业行政执法的管辖问题明确了依据,且便于实践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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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五:细化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从立案到归档的全过程规则。

《规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细化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从立案、调查、处罚到送达、执行、归档全过程的程序规则,具体为:完善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期限和撤销案件、中止调查的适用情形;明确了执法人员调查办案的职责权限,细化了九种主要证据种类及其调查取证规则;规定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适用范围,明确了行政处罚法制审核主体和审核内容;借鉴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完善了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规则和处罚决定的执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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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六:增加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规定。


该规定在总则部分增加农业执法处罚机关应当按规定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的条款,此举成为行政执法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开展协作配合的重要制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