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权力清单制度”自本届政府推出以来一直备受关注,被视为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一项标志性工作。“政府权力清单制度”也成为今年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年会上的热点。对此,记者采访了两位与会的学者。
记者:您认为权力清单与法律法规之间是什么关系?
湛中乐:从理论上说,权力清单的依据应该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但实践中有的地方过分强调权力清单,把依法行政等同于依权力清单行政,这就提出了一个是否所有法律法规中授予的权力都进了权力清单的问题,同时也提出了权力存在一个法外之权是否进了清单的问题。应当警惕该列入的不列入、不该列入的却被列入的现象。
张步洪:“权力清单制度”并非仅仅事关行政机关自身,虽然权力清单不能等同于法律规范,但是也不能简单地把它等同于工作层面的制度安排。权力清单应当以法律为依据,不能取代和超越法律,如果行政机关在列举清单的时候进行了不完全的列举,那么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至于到底承担什么责任,值得我们思考。
记者:您如何看待权力清单对于建设法治政府的作用?
张步洪:权力清单是实现法治政府便利化的一种重要载体和基本方式。因为法治政府需要依靠法律规则,需要依靠法律体系,但是这些东西很难被普通公众,甚至国家机关的非法律专业人员掌握。因此我个人认为,这项制度可以起到四个方面的作用:
第一,它可以方便社会公众参与行政职能的清理完善;第二,方便公民、组织行使法定权利;第三,方便公民、组织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第四,在发生重大违法失职以后,方便进行责任追究。
湛中乐:新一届政府提出该制度的大背景是政府职能转变,涉及如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如何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记者:您认为现在对权力清单制度的研究还有哪些值得拓展的地方?
张步洪:现在的研究主要关注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问题。而事实上,对于行政权本身,即行政机关内部的规则,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对于法治政府而言,要想实现让政府对其行为负责,就必须要在行政机关内部做到责任到人。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对“清单”的研究应当考虑明确行政机关不同职位、职务层次的权利、职责。
湛中乐:现在需要厘清权力清单、负面清单、责任清单之间的关系。目前权力清单、负面清单、责任清单谈得比较多,但首先仍应明晰其基本含义、功能定位和作用。比如,负面清单不应该做什么,权力清单可以做什么,这不完全是一个简单的并列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