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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综述

信息来源:法治政府网 发布日期:2014-01-10

金成波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8 博士研究生)

2013年8月17日至18日,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在哈尔滨召开。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行政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两百八十余名专家学者参加了此次年会。本次年会的主题是“法治中国背景下的行政法治”,与会学者围绕主题展开了深入探讨。

行政法治的基础理论

关于行政组织法制完善。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首先回顾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行政组织法制发展的历程,提出新时期完善我国行政组织法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行政组织法在依法行政中的地位和作用,行政组织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职权法定问题,中央行政机关组织法完善以及地方政府组织法完善。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刘平对地方层面的组织法问题进行了研讨,认为要解决好地方事权、财权和法权之间的关系,一定要以中央和地方的和谐关系为目标,明确、合理地划分中央事权和地方事权,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税关系,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关于行政法学基础理论。西南政法大学王学辉教授对中国行政法学理论基础进行了重构,认为中国行政法应该是从“对峙”模式走向“合作”模式,进而走向和谐行政法,其历史命题应该是通过重构中国行政法基本品质来重建政府与民众的合作关系。中国人民大学莫于川教授为我国法制发展的整体把脉,提出法制的良善化、精细化是我国转型发展时期的时代任务,在这样的目标指引下,进行法治一体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法治政府的评价体系

关于法治政府评价的科学化论证。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孙桂真概括性地介绍了法治指数的内涵、特征、渊源和意义,指出了法治指数的计算原则和方法,并且进一步阐释了用法治指数评价法治政府建设的维度。华东政法大学李卫华副教授指出,在建立法治政府评价体系过程中,要遵循科学性与目的性并重,系统性与开放性并重,指引性与时效性并重,由此建立起来的评价体系还需要以行政权运行过程为主线、以政府与公民关系为核心、以依法行政原则为基础,具有内在的逻辑关联性。

关于法治政府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中国政法大学王敬波教授对其所在法治政府研究院课题组的研究成果进行了介绍,他们设定的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包括机构设置及职能履行情况、行政决策、政府立法和制度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行政执法、社会矛盾化解与行政争议解决、监督与问责、政府信息公开8个方面的一级指标,下设34个二级指标、151个三级指标。

政府职能转变的立法保障

关于政府职能转变的历史演进及法制特点。国务院法制办青锋司长和张水海副处长对1978年以来的六次行政体制改革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总结,认为这一系列改革经历了由单纯强调精简机构和人员到深层次地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而2013年改革的新路径是推进政府由“全能型”向“服务型”转变,进而建立起服务型政府。

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提出,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出现了很多非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这些事项不受行政许可法约束,又没有相关的程序规定,几近完全失控。建议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管理,把这类审批事项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治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时鹏远分析了政府职能转变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内在关联,提出了政府职能转变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层面的路径选择应该是明确市场导向、服务导向、利益导向及控权导向,要科学地界定行政审批的范围和标准,完善审批的监督机制。华东政法大学魏琼教授认为,治理非行政许可审批才是行政审批改革的关键,而且行政审批改革必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要依法取消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下放行政审批权限。

行政审判体制的改革

关于行政审判体制存在的问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叶赞平以及法官张传毅总结了现行行政审判体制存在的问题:行政审判受到的干涉比较严重,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阻力很大;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不足、行政案件裁判质量不高,行政审判公信力低,行政争议化解效果差;行政审判机构不健全,行政审判队伍不稳定,专业性不强。

关于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目标。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系统地总结了现行行政审判体制的内在缺陷,对现有的改革探索与成效进行了梳理,在此基础上他提出在我国应该设立行政法院,具体应该借鉴俄罗斯模式,即在最高人民法院之下建立一套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的专门行政法院系统。马怀德教授也论证了建立行政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且进一步做了包括行政法院的组织体系、职权和受案范围、人员构成以及保障制度在内的制度设计。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中方联席院长刘飞教授更为具体地提出如果建立行政法院,其性质应该是隶属于司法系统,独立于普通法院,而非借鉴法国,隶属于国务院。

行政法治中的行政检察制度

关于行政检察的概述。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办公室二处处长张步洪认为行政检察制度具有合理性,但是不能取代行政监察监督、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行政检察可以分为行政执法检察以及行政诉讼检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郑锦春以及民事行政检察处的乌兰系统论证了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提出行政执法现状需要强化对其监督、行政执法监督体系的不足需要进行检察监督、权力制衡原则的实现需要行政执法检察监督。郑州大学沈开举教授对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中的重要手段———检察建议进行了系统分析。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兼党委书记胡卫列系统论述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对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提起主体、诉讼的程序等几个方面涉及到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关于行政检察制度构建。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张兴中以及民事行政检察处副处长金石认为修改的突破口应该有两个: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直接监督以及通过行政诉讼实现的对行政权力制约的间接监督。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傅国云认为,未来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应该包括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向行政机关提出纠正意见、行政公诉、行政抗诉、监督纠正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