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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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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24年年会第五分论坛综述|中国式现代化与行政法的制度改革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09-24

922日上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24年年会第五分论坛在保定举行。论坛的议题是“中国式现代化与行政法的制度改革”。

第一单元

第一单元由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王周户和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关保英担任主持人。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公安法学院教授刘春玲、长安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系讲师苗奕凡、华东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讲师马迅、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教授陈海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后唐安然等5位专家学者进行专题报告。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教授李永林,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尹少成,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宏光,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北庚,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胡敏洁等5位专家学者进行评议。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 王周户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上海政法学院教授 关保英


发言环节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公安法学院教授 刘春玲

刘春玲作题为《警察预防性反恐措施的实践样态与法治优化》的报告。刘春玲开篇点题,认为风险社会行政措施的学术研究亟待提升。刘春玲首先探讨了在预防性法治反恐策略下,世界范围内的警察权力的广泛扩张及其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张力,指出警察预防性反恐措施中存在“积极扩张”与“消极限缩”现象,并存在警察预防性反恐措施立法供给不足和象征性立法问题。其次,分析了预防性反恐法律责任易“泛化”的主要原因。最后,提出警察预防性反恐措施的法治优化路径,应当以警察预防性反恐措施的正义性、科学性为前提,从警察预防性反恐措施立法、警察预防性反恐措施实施及警察预防性反恐措施监督等制度的应对性完善等方面,给以立体化考量和总体设计。

长安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系讲师 苗奕凡

苗奕凡作题为《行政裁决司法救济途径重构研究》的报告。苗奕凡从研究背景与问题意识、行政裁决的性质界定和行政裁决司法救济途径的重构三方面展开论述,指出行政裁决在我国虽已实施多年,但效果并不理想,认为《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以实用主义为导向的制度设计值得商榷。在行政裁决的性质予以界定问题上,将行政裁决区分为私益维护和公益维护两种类型。对于完善行政裁决的救济途径而言,苗老师以类型化为视角,探讨了不同种类行政裁决分别设置救济途径的可行性与适当性。


华东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讲师 马迅

马迅作题为《行政复议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作用论析》的报告。马迅首先强调了行政复议在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作用,总结了法治政府建设中以行政诉讼为中心、以政府主导为中心和以党的领导为中心三种典型的模式变迁,提出了随着行政复议制度的跨越式发展,以行政复议为中心的内生监督型的法治政府建设模式雏形初具。其次,强调了行政复议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规范表达,包括构建科学统一的复议体制、坚守高效便民的复议宗旨以及健全有错必纠的复议监督。最后,提出了廓清行政复议功能定位、强化监督机制、提升治理效能的发展路径。

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教授 陈海萍

陈海萍作题为《我国政府采购评审信用的规范内涵》的报告。陈海萍首先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中专家评审活动存在专家不专、专家不公、责任不明的问题,指出专家评审可能破坏政府采购公信力,为了解决制约专家评审合法性三体的长期制度性困扰,建构评审信用法是有效的治理手段。接着,陈海萍从信用法价值论、信用法技术论、信用法责任论三个角度详细介绍了建构政府采购信用的规范的原因和意义。最后,陈海萍教授提出要以审慎适度的思路确立评审失信行为的综合认定标准。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后 唐安然

唐安然作题为《基于共享发展理念的行政给付法治新面向》的报告。唐安然首先介绍了共享发展的理念内核和共享发展与行政给付的契合度;通过发展依靠人民与程序模式、为了人民共享与实体正当两部分内容讲述共享发展理念如何塑造行政给付法治面向;最后以“共享发展理念塑造的是行政给付实践面向还是理论面向?”这一问题,提出并介绍了行政给付程序法治面向变化和行政给付实体法治面向变化。唐安然强调有必要扩容行政给付的范畴,只有给付行政中的给付具有特殊性质,带有授益性。对行政给付而言,重要的不是“给付”这个词,而是背后蕴藏的“授益性”。同样,重要的也不是“作为行政行为意义上的行政给付”,而是行政授益性活动对公民受益的保障。从公民受益保障的目的、行政给付的授益性立场出发,扩容行政给付概念,将更多的受益实践纳入,发展中国语境下的概念和范畴,是有意义的。

评议环节

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教授 李永林

李永林评议。李永林认为刘春玲教授的论文具有很强的思辨性,提出了具有重要实践价值的观点,并针对论文主题提出几点认识。他认为,第一,在《反恐怖主义法》语境下,“警察预防性反恐措施”中的“警察”更多的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的警察能够实施的预防性反恐措施的内涵和外延非常丰富;第二,法治化问题实质是如何平衡把握好风险、秩序、安全和自由的关系;第三,《反恐怖主义法》在预防性措施的规定方面,确实存在扩张和限缩并存的问题或现象;第四,自行政法治的视野,应当从丰富措施种类、细化措施实施、扩大监督和救济渠道方面作出完善;第五,警察预防性反恐措施体系的优化还应当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下,反思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等基础概念的内涵界定、本质属性及法治回应的思路,充分借鉴先进法治经验,并做好与《国家安全法》《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尹少成

尹少成评议。尹少成首先从总体上对苗奕凡的报告作出评价,认为报告理论性强、资料丰富、思路清晰、观点明确,且紧紧围绕行政裁决司法救济这一主题。其次,从结构上建议重新审视私益维护型和公益维护型这两种分类法与下文行政裁决性质界定类型化构造之间的关系,以便更好聚焦研究思路;从观点上来看,文章提出的判决方式选择可能存在理论、立法和实践层面的障碍,并涉嫌违反法院不得拒绝裁判原则。最后,尹少成提出行政裁决司法救济应当是致力于提高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运用行政争议的积极性,建议文章考虑该角度。


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宏光

陈宏光评议。陈宏光认为报告三有一定的理论深度,虽然是解读复议法,但对问题的分析还是有自己的见解。同时提出了以下建议:第一,法治政府的含义尚不够清晰,应该对法治政府有基本定位。作者对法治政府建设时代的变迁可概括为诉讼倒逼、行政自控、党导法治、复议革新四种模式,但是这几种模式是递进型、交叉型、时序型还是重合型?第二,文章第二部分的规范性表达寓意应作出进一步明确。建议思考:1、复议体制更新问题,是更新还是转换?2、复议宗旨强化问题,是突出效率还是全面法治?3、健全复议监督问题,是制度创新还是制度补全?第三,实现路径中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不够清晰,应避免出现以点概全。建议思考:1、关于功能定位,复议功能论应围绕权利(力)主体展开而非仅仅是方法展开;2、关于延展质效,是主渠道问题还是喧宾夺主问题;3、关于释放潜能,是法治宣传还是复议效能问题。最后,行政复议制度的更新,仅仅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抓手之一。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肖北庚

肖北庚评议。肖北庚指出报告四从价值视角、规范视角、责任认定三个视角对政府采购进行分析,文章内容宏大,但存在三点问题:一是标题问题,文章内容宏大,但标题限缩了文章,题目无法涵盖文章所讲内容;二是资料引用问题,《政府采购法》拟修改,今年公布了最新修改草案,而文章所用资料为2022年,并非最新资料;三是政府采购中的专家定位问题正面临改革,专家评审将定位于咨询性质,将采购权还权采购人,深圳已开始试点。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胡敏洁

胡敏洁评议。胡敏洁认为报告五题目新颖,论文的研究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同时提出了以下建议:第一,报告中部分哲学层面的概念需要转换到法学层面来,这需要进一步梳理;第二,是否可以讨论发展和共享的关系;第三,文章可以通过举例展开理论;第四,建议可以从文章标题中的“新”着手去加强论证。



第二单元

第二单元由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宋华琳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霞担任主持人。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副教授杨尚东、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玉全、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崔俊杰、华东政法大学特聘副研究员崔梦豪、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孙树国等5位专家学者进行专题报告。另由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国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喻文光、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郑磊、河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芹、兰州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小兵等5位专家学者进行评议。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宋华琳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李霞

发言环节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副教授 杨尚东

杨尚东作题为《论政务数据开放中个人信息适用的风险规制》的报告。杨尚东首先提出政府在推动数据开放的同时,必须充分考虑到保护公民敏感个人信息,并指出政府数据开放中敏感个人信息保护面临识别难题、实体保护标准模糊和保护程序不规范的问题。接着,他指出需要基于场景理论确定敏感个人信息的要素、基于“唯一识别性、实效性、期损性”判定敏感个人信息标准,以确定政府数据开放中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规则。平衡政府数据开放中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严格落实政务数据开放中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限制性原则、采取行政许可措施对其进行特殊的限制性保护,以完善政务数据开放中敏感个人信息保护实体机制。规范政府数据开放程度审查机制、推进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告知同意规则落地实施、增强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以优化政务数据开放中敏感个人信息保护程序机制。


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王玉全

王玉全作题为《公共视频监控信息安全保护的法治化研究》的报告。王玉全指出公共视频监控系统面临技术应用的两面性、现有研究对公共视频监控信息安全保护的微观实践和具体问题关注不足的问题,必须通过法治化手段来规制,以达到公共安全与隐私平衡、法规执行与技术更新同步的目的。王玉全认为公共视频监控信息安全保护领域立法相对滞后,缺乏全国性的专门法律法规,主要依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缺乏专门立规、权限划分不清晰、建设程序及审批不规范、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设施和信息不安全以及滥用人脸识别技术。王玉全提出,为推进公共视频监控信息安全保护法治化,需要明确技术标准、安装程序、责任主体、信息收集、使用和保存的规则、不同主体的法律责任,厘清不同部门的权限划分,服务于公共卫生防控、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等公共安全事件的需要,实现社会公共监控与公安公共视频监控共享。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 崔俊杰

崔俊杰作题为《义务抑或权利:住房公积金强制缴存制度的法律属性及其规范建构》的报告。崔俊杰指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采取了公法和私法双轮驱动的制度规范进路,但因此也造成了强制缴存的具体制度中公私法两类规范的竞合难题。他认为,单纯地从公法和私法的角度难以对此进行解释,为此,需要研究公法与私法混同状态下,私法上权利义务主体、行为和责任在公法上的地位问题。住房公积金强制缴存制度通过发挥私有资金的“资金渠道”作用,构建起公权力主导之下的私域,形成一种极为特殊的立体化公私协作样态。在这种立体化的法权结构中,一方面,基于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保障的国家义务需要以公法上权利主体资格的确立为其前提,并因此证成缴存人的公法义务;另一方面,住房公积金制度中的公法权利又是通过私主体实际所享受到的私法上的权利来具体实现的。故而公法与私法两类权利义务之间就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嵌套性同构关系。


华东政法大学特聘副研究员 崔梦豪

崔梦豪作题为《高校开除学籍适用情形的实践反思与制度优化》的报告。崔梦豪指出,高校开除学籍适用情形的设定从规范性文件上升到规章层面,并且呈现出逐步扩大的趋势。当前有关高校开除学籍适用情形的立法模式导致理论上对高校开除学籍的法律性质争议不断,规范上设定高校开除学籍适用情形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则和实践中不断扩大高校开除学籍的适用范围。基于上述困境,他提出如下建议: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过程中,高校开除学籍应当定性为行政处罚;在设定高校开除学籍适用情形时应当遵循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高校开除学籍适用范围应当严格限定在受教育者严重违反学校管理秩序的不当行为中,具体适用情形的列举是对受教育者严重违反学校管理秩序行为的识别与判断。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孙树国

孙树国作题为《城市更新中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及司法审判若干问题研究》的报告。孙树国说明,文章以亲身经历和实际办案经验为出发点,通过作此报告,希望能够统一法律适用与裁判标准,以实现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目标,最终形成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孙树国从实务办案经验出发,指出了城市更新过程中城中村被征收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律供给现状,以及新法施行后,从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护的角度审视出的城中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及行政审批中仍存在的问题。他强调,应当探索建立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中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程序,以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并继续探索行政审判相关问题的解决途径。

评议环节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国栋

陈国栋评议。陈国栋教授就崔俊杰、崔梦豪两位老师的论文进行了评议。他指出崔俊杰的论文具有开创性,体现了崔老师扎实的分析能力。住房公积金强制缴存的制度背景较之推行时变化较大,如何在当前社会满足非公有制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需求是需要解决的问题。陈国栋认为从国家保障个人住房权角度分析更为合适,仅从西方社会权理论分析则存在不足。行政行为进路和基本权利的法律关系进路存在的问题是,如果不加区分消极自由权和积极的社会权,则进路依据不稳固。同时,论文中认为强制性收缴与互助性、契约性的冲突较为武断,强制收缴从国家沟通契约成本角度讲是降低契约交易成本的方式。最后,陈国栋老师建议崔俊杰进一步对公积金制度进行一体化分析。针对崔梦豪老师的文章,陈国栋认为,首先,将剥夺受教育权认定为作为针对消极权利的行政处罚有失妥当,剥夺受教育权行为的性质仍需作性质界定;其次,开除学籍事由的扩大化问题需要回归社会背景,社会变化导致当前时代面临问题和过去不一样,被开除学籍的现象泛化不一定是问题;最后,从体系化的角度出发,将开除学籍视为需要受法律保留规制的行为,与受教育权的社会权本质及其由规范性文件而形成的性质存在冲突,会导致教育法体系上的错位与割裂,因而需要反思开除学籍是否需要通过法律保留来保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喻文光

喻文光评议。喻文光指出杨尚东、王玉全的两篇论文都涉及政府处理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制问题,数据安全是数字政府的生命线,个人信息保护是数字经济的底线。加强政府处理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制、建构特别的法律规则,规制数字利维坦,是世界之问、时代之问、中国之问。两篇论文揭示了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的三对矛盾关系:一是数字化时代国家公权力和公民基本权利之间的矛盾;二是政府处理个人信息时,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公共安全和个人隐私之间的矛盾;三是科技进步与权利保护、法治之间的矛盾。喻文光提出三个规制工具以协调矛盾,回应挑战:一是坚持合法、正当、比例原则,二是坚持技术性正当程序原则,三是问责和救济。并分别给杨尚东、王玉全提出两个问题以待讨论,前者是明确公共数据、政府信息、政府数据的区别,后者是社区等社会组织使用公共视频监控手段的法律正当性依据何在,与行政机关相比问责和救济的异同。


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郑磊


郑磊评议。郑磊表示,崔俊杰针对住房公积金的研究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文章强调了五险一金体系的复杂性,指出公积金在社会保障中的独特地位,尤其是在城市化进程中对居民生活和住房保障的重要性。同时他表示公共服务行政法领域的法律与政策交融,反映了历史和社会经济背景对政策制定的深刻影响。郑磊对崔俊杰的研究提出两点建议:第一,在分析公积金的主体关系时,缴存人、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明确,这样有助于理解公积金的法律属性和运作机制;第二,文章的题目和核心问题需要更为聚焦。明确公积金强制征缴的法律依据及其未来发展方向,将为政策制定提供重要参考。最后,郑磊表示,这场讨论深化了对公积金及其法律关系的理解,推动了公共服务法领域的进一步研究。


河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李芹

李芹评议。李芹表示崔梦豪的研究引发了关于高校开除学籍问题的广泛讨论,文章中探讨了开除学籍的法律性质,认为其应被定性为行政处罚,然而,是否将其视为行政处罚仍有待商榷。首先,开除学籍的惩戒性已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但从高校与学生的关系来看,这种行为更像是社团罚的范畴,而非简单的行政处罚。高校作为法人的自主管理权与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存在本质区别,因此需探究开除学籍的具体定性。其次,如果将开除学籍视为行政处罚,留校察看等其他处分的性质也值得关注。此外,根据现有法规,严重违反治安管理的学生可被开除学籍,这引发了关于行政处罚与后续处理关系的进一步思考。整体而言,崔老师的报告不仅讨论了高校开除学籍的适用情形,还涉及法律性质的深层问题,为相关研究提供了重要视角。


兰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邓小兵

邓小兵评议。邓小兵指出,报告五研究的问题极具中国特色,深刻揭示了城市建设和土地征收过程中,政策、法律制度、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问题,这反映了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个普遍现象,即成文法律无法解决所有现实问题,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其次,该报告非常接地气,孙树国主任通过自己的审判实践经验,尤其是也作为曾经的被拆迁人的特殊身份,揭示了土地征收中实际存在的问题,较为全面地展现了现实中的复杂性。在认同基础上,邓小兵教授也提出了一些建议。他指出,报告内容试图把集体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揭示得面面俱到,但有些问题与主题——征收程序不完全契合。例如,论文涉及的补偿标准就是典型的实体法问题。另外,补偿协议上签字人的地位和法律后果,《民法典》是有比较明确的规定的,不属于实质性的法律争议问题,因此从理论研究角度看,报告的逻辑稍显松散,应进一步聚焦主题。此外,他还提出了两个具体建议:首先,关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他建议参考最高法院2024年的最新批复。其次,他以“北京律师”这一现象为例,指出征收程序、补偿(赔偿)标准的审判环节脱离,这种矛盾实践中时有发生,文章若能在此角度上深入探讨,或将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