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上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24年年会第四分论坛在保定举行。论坛的议题是“中国式现代化与中国行政法(学)的创新发展”。
第一单元
第一单元由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解志勇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红担任主持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程琥、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权、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周泽中、北京林业大学法学系讲师王晓淑等5位专家学者进行专题报告。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淑芳、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瑞雪、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晴、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肖泽晟、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霍敬裕等5位专家学者进行评议。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 解志勇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红
发言环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程琥
程琥作题为《论减轻处罚行政裁量基准的法治构建与司法适用》的报告。程琥指出当前“小过重罚”问题屡受社会诟病,关键原因是减轻处罚制度供给不足,减轻处罚行政裁量基准缺失。在对减轻处罚的内涵和减轻处罚行政裁量基准的基本范畴进行梳理后,针对目前减轻处罚行政裁量的适用困境,程琥认为应当加强减轻处罚行政裁量基准的基础理论研究,设定和实施减轻处罚行政裁量基准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过责罚相适应原则、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原则、特定时空环境下的均衡原则,不断完善减轻处罚行政裁量基准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基于目前的司法裁判实践,程琥认为要明确行政裁量基准在司法审查中的地位,加强变更判决适用,促进法律适用标准统一。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权
刘权作题为《社会治理中惩戒不当联结的法治约束》的报告。他认为,“连坐”不符合现代法治理念,但认为当前社会治理中的所有“连坐”都不具有正当性,实际上是混同了惩戒和规制。对公民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并非都属于惩戒,也可能为规制。刘权在报告中首先梳理了当前社会治理中惩戒“连坐”的实践现状及其争议,然后考察古代连坐的历史根源、功能并分析其反法治之处。其次,以惩戒和规制二分法为视角探讨“连坐”的有限适用范围,他指出惩戒是对过去违法行为的制裁,对象只能限于违法行为人。规制是对未来行为的限制,对象可以包括违法行为人及其以外的相关主体。体现刑法、行政法等一体化进行社会治理的犯罪附随后果制度,目的不应定位为惩戒,而应是预防风险,所以犯罪附随后果可以不限于犯罪人。最后,他指出控制惩戒和规制“连坐”的法治方案。应合理配置不同位阶法律规范对惩戒和规制的设定权,并保障惩戒和规制的实施符合法律保留原则、不当联结禁止原则、比例原则等现代法治原则。为了从根源上消除社会治理中的不当联结措施,应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附带审查监督。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孟融
孟融作《行政微小案件高额罚款的执法逻辑反思》的主题报告。孟融指出,针对执法实践中一系列行政微小案件,过罚不当的问题较为突出。从法理思维注入部门法角度考虑,过罚不当问题在本质上反映的是执法者“一刀切”式的执法逻辑。这种执法逻辑存在法律适用的机械性、执法程序的形式化以及处罚决定的专断性等执法缺憾。对“一刀切”式执法逻辑予以理论审视发现,执法者作出高额罚款决定根植于执法者专业思维理性化、规则至上合法性以及风险规避稳妥性的执法观念,执法者秉持的是一种“去行政化”的执法立场。他认为,执法者应遵循“过罚相适应”的执法立场,找回其在以往执法过程中丢失的行政智慧,通过调整法律适用和监管手段的方式实现对“一刀切”式执法逻辑的矫正。执法者处理行政微小案件的具体技术路径是加强法律规范的体系性适用,发挥执法程序的反思性作用以及采用更加包容审慎的监管手段。最后,孟融副教授指出,当下需要关于行政执法的基础理论,需要一种执法者的法理学。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周泽中
周泽中作题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中责令限期拆除的理解与适用》的报告。他指出,责令限期拆除"入罚"蕴含的规范逻辑包括明晰部分行政责令行为的法律属性以及凸显"拆除"行为的相对强制裁性。然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中的责令限期拆除亦存在些许逻辑不自洽。其逻辑不自洽体现在责令限期拆除在本质上并未额外"增加新的义务",需要引入行政保安处分和"预防论"目的,为责令限期拆除"入罚"所应追求的逻辑闭环奠定基础。那么,如何达到责令限期拆除“入罚”的逻辑闭环状态,周泽中老师指出其“入罚”后应当遵循比例原则、明确相应的适用情形,以及接受正当法律程序的原则约束。最后,周泽中老师提出要秉持理性的态度,应审慎对待每一次“入罚”。
北京林业大学法学系讲师 王晓淑
王晓淑作题为《数字时代资格罚的变革困境及破解思路》的报告。王晓淑指出,资格罚在处罚的作用对象、权利内容和功能侧重等方面与其他行政处罚有明显区别。数字时代下数字化进程推进,传统的资格罚功能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失效的可能性。资格罚有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包括资格罚的独立性界限不清晰、程序完整性不足以及现有规范还缺乏对行政机关保障资格罚被履行的监督和强制功能。同时在数字时代下,也面临着法律适用和法规完善,数字隐私与合规以及算法自动化决策和公正性的问题。因此需要重新审视和调整资格罚,重要的一点是弥合资格罚设定的立法空白;其次,对于资格罚要设定更加有弹性;最后,应当发挥资格罚的特殊预防功能。未来,资格罚体系需要不断优化升级,使其成为数字时代维护社会秩序、预防违法行为的有力武器。
评议环节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淑芳
张淑芳评议。张淑芳教授认为程琥副院长的研究极具理论和现实意义,研究思路清晰,具有许多创新性、独到性的观点。但是受篇幅限制,其中一些方面还可以适当展开。第一,构建裁量基准时,如何结合并处处罚的不同类型进行构建。第二,北京快乐365商店诉延庆区市场监管局的案例,为什么是减轻处罚,为什么不是不予处罚,还可以展开论证。第三,在统一的减轻处罚案件适用的司法标准的构建里面,如何在尊重和审查之间保持一种平衡。第四,论文提到不予处罚涉及到行政行为没有违法,这与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以及法治实践中诸多裁量基准的规定是否契合有待商榷。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瑞雪
王瑞雪教授评议。她认为刘权教授针对社会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基础理论探讨,引入了新议题,带来了新思考。她从三个层次商榷了将风险规制理念运用于社会治理的观点,一是《行政强制法》中的“避免危害发生与控制风险扩大”中的“危害”和“风险”是规范意义上法律认为应当直接干预的风险,逻辑链条松散的其他风险应当审慎成为政府干预的理据。二是惩戒在刑罚与处罚原理上均必然包含威慑面向,威慑本身又是面向未来的。该二分法不易在威慑理论涵摄下获得通顺解释。三是社会治理理论中的所谓风险,不是基于信息不对称的市场风险,并非基于公地悲剧的社会规制风险,亦不是技术发展带来的科技风险,运用风险规制理论来采取预防性措施理据需要补强。否则抽丝剥茧之后的复杂制度设计,内核很有可能是基于对自然人行为预测的歧视性差别对待。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肖泽晟
肖泽晟教授对五位报告人的文章主题进行了评议,并重点点评了周泽中的论文,支持其反对将“责令限期拆除”定位为行政主罚的观点。针对行政微小案件重罚的现象,肖教授指出应当充分发挥《行政处罚法》第32条和第32条关于法定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条款的作用,将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无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首次违法、主观过错轻微作为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将违法行为严重、危害后果严重、屡次违法、拒不改正、主观过错严重解释为法定从重或加重处罚情节,允许行政机关在发现存在三个或三个以上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又不存法定从重或加重处罚情节时,类推适用《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规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李晴
李晴评议。李晴认为孟融副教授从应用法哲学角度研究行政处罚是别出心裁的,把小过重罚案件归纳为“一刀切”的执法逻辑非常准确。李晴指出,我们还是要回到过罚相当原则上,提出针对执法人员如何执法更为具体的解决方案。当然,通过量罚固然可以一定程度上实现个案正义,但治标不治本。执法不公的根源在于行政罚款设定不合理。对于小过重罚,应当兼顾解释论和立法论。
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霍敬裕
霍敬裕评议。霍敬裕认为王晓淑的论文对资格罚在内的处罚类型的相应的变革进行了很好的总结和概括。霍敬裕对未来数字技术嵌入数字法治理念和思维的过程提出几点面向:第一,能否通过数字工具更加科学适用设定资格罚;第二,在资格罚的适用过程中选择何种方式来达到有效监督;第三,深入探讨资格罚的整个执法过程中适用的监督化问题。
第二单元
第二单元由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委员杨解君和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赵鹏担任主持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孔祥稳、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罗英、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施立栋、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杨靖文、安徽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杨金晶等5位专家学者进行专题报告。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张效羽、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可翔、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马立群、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谭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力等5位专家学者进行评议。
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委员 杨解君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 赵鹏
发言环节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孔祥稳
孔祥稳作题为《私人承担公共治理义务的正当性及其界限》的报告。孔祥稳在报告中讨论了私人承担公共治理义务的正当性、界限及相关问题。他指出,立法直接为私人设定公共治理义务的现象日益增多,并引发了对这一做法正当性及其界限的探讨。随后,他深入分析了私人承担公共治理义务的内涵、特征及其与行政授权、行政委托、行政助手等概念的区别,指出私人承担的公共治理义务本质上是一种第三方义务。之后孔祥稳进一步阐释了私人承担公共治理义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隐患,包括私人主体的专业能力有限、可能出现治理失灵或治理过度、增加经营主体的成本、弱化公共治理的可问责性等。最后,他提出应当限定此类治理模式适用的领域和事项、确保义务内容适度和合理、坚持主客观相结合的归责原则,并强调基于公法原则的框架性控制和救济规则的体系化。
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罗英
罗英作主题为《数字平台自治的正当程序研究》的报告。罗英首先指出,数字平台作为新兴私人权力主体,其自治行为可能对平台利益相关方的基本权利构成潜在威胁,对法律秩序形成挑战。随后,通过梳理正当程序的发展史,论证正当程序拓展适用于平台权力的趋势与可能性;接着,罗英老师从法理依据上详细分析了数字平台事实权力的类型化,并探讨了平台权力如何通过不同路径受基本权利拘束。她强调,数字平台在自治过程中应承担基本权利的程序保护义务。最后,她提出了数字平台自治适用正当程序的规范要求,以确保平台自治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 施立栋
施立栋作题为《正当程序原则司法适用实效的阶层化检视》的报告。施立栋探讨了正当程序原则在司法适用中的实效性问题。研究以警察行政诉讼案件为样本,通过三阶层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了深入分析。施立栋指出,在超过四成的案件中,法官存在误用正当程序概念的情况,未遵循学理上的通说界定。其次,即便在正确使用正当程序原则的情况下,法院对其法律后果的评价也往往较为保守,较少直接认定为行政行为无效,甚至还降格评价为程序轻微违法以及违法性忽略不计。在裁判说理方面,虽然正当程序原则在相当比例的否定性裁判中成为唯一说理依据,但司法实践中仍存在正当程序原则被其他标准吸收、在后续审级中遭遇回避适用等情况。最后,施立栋得出结论,正当程序原则在司法适用中虽已取得积极进展,但需要正视蕴含于其中的误用、保守评价等问题,需要在未来的《行政诉讼法》修订中做进一步的完善和优化。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 杨靖文
杨靖文作题为《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正当性研究》的报告。杨靖文认为大综合执法可分为部门内、领域内、区域内综合执法。部门内、领域内综合执法是以部门执法为依托,管理与执法职能不分离。大综合执法则改变了政府部门设置标准,即按照按照权力运行的阶段(决策、执行、监督)来设置机构。其次,通过浙江等省市的改革实践,大综合执法在解决执法碎片化问题上的积极成效,同时也存在管理与执法部门衔接不畅、部门空心化等消极影响。在理论反思部分,杨靖文将大综合执法置于公共行政演进脉络进行分析,大综合执法产生于新公共管理运动,但后者加速了传统官僚制的碎片化,出现了整体治理来对它进行修正。整体治理降低综合执法的必要性,核心原因是信息技术在数字政府的运用促进了政府结构的扁平化和集成化,通过信息整合可以替代权限或部门整合。最后,杨靖文提出了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对策建议,包括谨慎设置大综合执法机构、引导向跨部门执法协作转变、加强信息整合等,旨在优化执法资源配置,提升执法效能。
安徽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杨金晶
杨金晶作题为《跨国行政行为的法治构造》的报告。他首先介绍了跨国行政行为的问题背景,强调随着全球化的深入,跨国行政行为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进而分析了跨国行政行为的存在基础,指出国际规则对国内行政法的影响、跨国行政需求的增加以及行政法理论预设的突破是跨国行政行为存在的重要现实和理论基础。最后,对跨国行政行为的约束机制进行了深入剖析,认为跨国行政行为的约束机制无论是事前性的法律保留和裁量控制,还是事后性的救济可能和救济方式都与国内行政行为存在较大不同,在跨国行政的场景下,需要对国内行政法理论的可适用性进行重新审视。
评议环节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 张效羽
张效羽评议。他认为孔祥稳副教授的文章从私主体承担公共义务角度讨论互联网平台等私主体进行公共管理活动的正当性及其界限问题是十分有意义的,但把这种公共管理活动视为一种权力的行使,更有利于保护各方的合法权利。如果私主体依据法律法规授实施的公共管理活动就是行政管理权,则就应当被视为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之前大学授予学位就被视为授权行使行政权,现在互联平台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进行实名制审核、银行依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冻结异常账户等,也应当认定为依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这样一来有助于控制此类公共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也会使得其中的法律关系逻辑更清楚。如果将私主体的此类活动简单视为承担义务,则难以深入讨论对义务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控制问题。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陈可翔
陈可翔评议。他认为数字平台权力对用户权利带来的影响一点不亚于传统行政权的侵权风险,社会关系的实质不平等揭示了私法救济的天然缺陷,赋予了公法介入的空间。罗英副教授的论文有三点值得肯定的地方:第一,理论研究深化。文章从基本权利国家保护理论的不同模型介入,有效回应了一个平台治理研究中的核心问题,就是公法上的程序正当原则是否可以无条件地进入平台自治场域当中。第二,分类讨论精细化,有效规避了研究结论的偏颇。第三,研究视角均衡性。本文在强调用户基本权利保障的同时,也兼顾了平台权利。有三点值得优化的地方:第一,论证逻辑上,从第一部分正当程序发展史引入,直接到第二部分讨论数字平台自治引入正当程序原则的法理问题,存在逻辑断层。第二,理论基点上,正当程序的功能在数字时代似乎不应仅指向权力规制或风险规避,在数字平台自治语境下是否应有所拓展值得思考。第三,理论证成上,基本权利保护范式的引入和辨析为权力规制的公法义务设定提供了宪法依据,但具体权利诉求的程序回应又应当如何,值得进一步讨论。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 马立群
马立群评议。马立群认为论文标题用设问的方式会增加论证难度,但施立栋副教授的文章论证十分严密,采用的方法科学。首先,样本选取上选择警察行政法的领域,值得肯定。其次,正当程序原则的内容和具体适用要件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行政审判中通常将正当程序原则作为判断行政行为合法或违法的标准。正当程序原则不仅包含行政机关作出行为时的程序义务,同时也包含了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这两个方面都值得关注。最后,关于正当程序原则怎样在立法和司法审判中确立的问题,可以进一步讨论。
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谭波
谭波评议。谭波对杨靖文副教授的文章提出三点建议。他认为,第一,题目的确定方面可以进一步优化,对“正当性研究”可以替换为“反思与调整进路”;第二,在分类上眼前一亮,但仔细阅读,发现文中的“三分法”与之前的研究较为相似,特别是区域内综合行政执法实际上是全面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变称,而领域内综合行政执法则与相对综合行政执法并无太大差异;第三,第二部分中消极影响建议再强化法治的韵味,尤其是从目前地方立法规范确认缺失导致的后果来论述,因为这种改革不是全国统一进行,因此地方立法应有确认改革于法有据的“最后一公里”之“确权”任务;第四,第三部分中是否使用理论证伪值得商榷,这其中有些改革成果仍然值得肯定,而且有些是中央文件和《行政处罚法》确定的改革精神,对策表述中如“谨慎设置”这种的规范意味不明显,另外各地改革成效不同,允许有些地方在未曾立法之前进行“制度返回”,同时文章的完善对策方面应对目前各地改革的最新动态作出总结,比如地方通过各种立法肯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的地位及其权力,有些地方出现的“审管法信”一体化信用监管也是目前本文应该关注的重点。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力
张力评议。张力教授对杨金晶的文章提出了四点看法。他认为,第一,跨国行政行为概念的提出具有重要学理和实践价值,未来需要对其与涉外行政管理中的行政行为、国际行政行为做进一步区分。第二,对跨国行政行为本身还需要做进一步分类。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活动的场景和相对人所处地域的排列组合来看,至少有四种类型,四种类型涉及的规则和面临的问题并不一致,应当做区分讨论,而非用跨国行政行为这样的一个“大概念”却只处理了局部问题。第三,文章区分有效性和适用性是十分必要的,但考虑到前述四种类型的区分,可以进一步拆分为有效性、强制性和实效。第四,讨论跨国行政行为时,同样需要考虑授权明确性、正当程序等行政法治的规范约束,并着重思考其中的特殊需求引发的冲击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