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研究”(14JZD003)
作者简介:秦前红(1964),男,湖北仙桃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刘怡达(1991),男,湖南邵阳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生。
[1]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人民法院监察工作,严肃人民法院纪律,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订本条例。
[2]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如何适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几个问题”时便指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退休以后因违纪违法应当降低或者取消所享受的待遇的,应由其原所在法院监察部门参照《监察部关于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和《监察部关于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中如何扣减退休金问题的答复》的精神。(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有关问题的答复[J].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6):13.)
[3]例如,该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第37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按照需要可以设助理审判员,由司法行政机关任免”;第42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设置、人员编制和办公机构由司法行政机关另行规定”等。
[4]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刑终283号刑事裁定书》《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4)新密刑初字第609号刑事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刑终字第715号刑事判决书》等。
[5]例如,在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局的20余人中,因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影响,其中有16人直接改隶属该省纪委。(参见:周永胜.司法改革背景下的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初探[N].河南法制报,2017-1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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