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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练军:监察追诉的时效问题

信息来源:《法学论坛》2019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19-05-23

【注释】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项目《中国特色清廉指数与国家腐败治理能力指数研究》(2015ZSJD002)暨2018年东南大学中央基本业务经费资助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刘练军(1973-),男,江西都昌人,法学博士,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宪法学。

[1]在我国现行《宪法》的国家机构排序中,监察委员会排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之前,前者属于《宪法》第三章第七节,后者则位居第八节。曾有学者研究认为,“无论怎么摆,国家监察机关的实际地位不能高于国家审判机关。因为无论哪个国家的法院都是主要的国家机关之一,而监察组织在各国往往只是主要国家机关的从属机构。如果将其地位放在最高人民法院之上,那就不符合常规了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要求看,我国人民法院的宪法法律地位和实际地位,都应该高于监察机关”。作者还进一步分析指出:“一般来说,国家的立法、司法和审判机关,都属于承担驱动职能的机构,监察机构所起的是制动作用。所以,世界各国监察机构,其法律地位往往比较低,权力十分有限,远不及国会、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可以说,在国家机构体系内起制动作用的监察机关位不高权不重是常态。制动机构的权力和地位如果超过驱动机构,其设计一定存在问题。”(参见童之伟:《国家监察立法预案仍须着力完善》,载《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10期,第70页)对此等论断,笔者击节赞赏。中共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和第十三届全国人大打破常规,修改宪法组建这么一个位高权重的监察委员会,委实是令人震惊的重拳反腐。问题是,对于权力腐败之沉疴宿疾来说,这一剂“猛药”是否为对症之药及其最终效果如何,均尚难定论,唯能拭目以待。

[2]参见本书编写组编著:《党的十九大报告学习辅导百问》,学习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17年版,第53页。

[3]参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宋利菲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http://ccdijl.gov.cn/jwjct2018/scdc/scdc_85946/201806/t20180621_4781546.html,访问日期2018年7月16日。

[4]对过去的违法行为实施监察追诉,还涉及到监察法的“溯及既往”问题。而“法不溯及既往”乃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1787年《美国宪法》第1条就规定国会不得制定追溯既往之法律。《法国民法典》第2条亦规定: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限于篇幅,本文对此论题存而不论。

[5][德]李斯特著、施密特修订:《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02页。

[6]周枏:《罗马法原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918页。

[7]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24页。

[8]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16-517页。

[9]关于改善推测说、证据湮灭说和准受刑说,可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65页。

[10]参见[日]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第三版),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78页。

[11]参见[日]大谷实:《刑法总论》(新版第2版),黎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87页。

[12]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增订八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05页。

[13]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888页。

[14][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31-2页。

[15][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7页。

[16]Ronald Dworkin,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6th, impr. London 1991,p.7.

[17][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81页。

[18]参见李贞:《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载《人民日报海外版》2018年3月20日。

[19]参见刘艳红、夏伟:《法治反腐视域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新路径》,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

[20][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56-57页。

[21]行刑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被判处刑罚的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执行机关有权执行法院判处的刑罚;超过了此期限,执行机关就不能执行法院判处的刑罚。因此,超过行刑时效,意味着在作出了罪刑宣告后也不能行使行刑权。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65页。

[22]本表系笔者根据《国际监察制度综览》(我国台湾地区监察院国际事务小组编写,监察院编印2017年版)一书提供的资料自制而成。其中吉尔吉斯和乌克兰规定,特殊情况下监察时效可以延长至2年,但通常情况下是1年。此外,巴基斯坦规定当事人应在得知权利遭到损害3个月之内提出申诉。也就是说,巴基斯坦联邦监察使公署的监察时效为三个月,应该是目前所能见到的最短时效。有最短就有最长,奥利地明文规定其监察使公署的监察追诉无时效限制。当然,还有很多国家的监察立法像我国监察法一样对时效制度未作任何规定。

[23]参见本书编写组编著:《党的十九大报告学习辅导百问》,学习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17年版,第53页。

[24]参见张晋藩主编:《中国古代监察法制史》,江苏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页。

[25]刘艳红:《监察委员会调查权运作的双重困境及其法治路径》,载《法学论坛》2017年第6期。

[26]如2018年4月10日,安徽省监察委员会宣布,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白泰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而该通报显示:2011年10月,白泰平就退休了。又如2018年5月22日,广东省监察委员会宣布,清远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石芳飞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该通报显示:2014年4月,石芳飞到龄退休。再如2018年9月8日,河北省监察委员会宣布,河北省公安厅原副厅长陈庆恩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该通报显示,陈庆恩已于2013年3月退休。可以说,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官网上,业已退休的公职人员被立案调查的案例俯拾皆是,其总量之大,令人惊叹。

[27]参见李建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说明》,载《人民日报》2018年3月14日。

[28][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侯健、范亚峰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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