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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鹏教授解读《纲要》“非法治方式”

信息来源:法制网微信公众号 发布日期:2021-08-29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以下简称《纲要》)出台。《纲要》有多处强调“不得”“防止”,这些要求“不得”、提出“防止”的政府行为,就是典型的“非法治方式”。小编据此总结出十大“非法治方式”,让我们和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赵鹏教授一起研习一遍:


01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


《纲要》:

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坚决防止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方式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

案例:

202010月,国务院第七次大督查通报:2009年至2019年,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办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业务时,额外要求企业事先取得有关方面同意新增运力的书面意见,且未按规定公开旅游客运年度运力投放计划和新增运力审批的程序条件,导致企业申请办理经营手续遭遇梗阻。目前,北京已取消该行政许可前置手续,新版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程序性规定已于20201231日向社会公布。

赵鹏解读:

依法用权是法治政府的底线要求。行政许可法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备案、登记等方式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也不得以变相增设前置手续等方式增设审批条件。


02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纲要》:

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切实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案例:

2019年,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政府因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合理加分条件、未严肃招投标纪律、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出台的相关文件违反法律有关规定,被敦促立行立改。

20212月,福建省福州市交通运输局因“要求道路运输企业安装指定应用”这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被责令整改。

赵鹏解读:

公平竞争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内在需要。以滥用行政权力的方式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是反垄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令禁止的行为,也是法治政府建设中必须重点革除的顽疾。优化营商环境、建成法治政府需要鼓励竞争,确保公共资源平等获取。


03发文内容违法


《纲要》:

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严禁越权发文、严控发文数量、严格制发程序。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明确审核范围,统一审核标准。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案例:

2016年,某省在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办法中单独对男生设立免费教育条款,虽说是为了解决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男女比例严重失衡问题,却侵犯了男女平等受教育的权利,经过备案审查,有关部门及时纠正了这一规定。

赵鹏解读:

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其法治化程度关乎法治政府建设质量。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发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不能与法律原则、法治精神相抵触,不能没有法律依据而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者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以此守住行政规范性文件实体合法的法治红线。


04个人专断、搞“一言堂”


《纲要》:

强化依法决策意识。把是否遵守决策程序制度、做到依法决策作为对政府部门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巡察和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开展考核督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防止个人专断、搞“一言堂”。

案例:

20191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文指出,甘肃省政协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火荣贵,在担任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省政府副秘书长兼省信息化办公室主任、省政府办公厅主任、武威市委书记期间,违反组织纪律,搞“一言堂”,个人拍板决定重大事项;随意、频繁、大量调整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中违规为他人谋利,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赵鹏解读:

决策法治化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关键之举。为杜绝行政首长擅权专断、滥用权力,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须遵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以规范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


05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


《纲要》:

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重大行政决策一经作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

案例:

2008820日,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政府将该市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权独家授予中油中泰公司,主要涉及英红工业园内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期限为30年。201294日,英德市政府又将包括英红工业园在内的英德管道燃气业务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华润燃气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有效期限为30年。中油公司因与华润公司对英红工业园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范围发生争议,向法院起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该重复许可系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致,确认涉案协议有效,确认英德市政府、英红园管委会将英红工业园内特许经营权授予华润公司的行为违法;责令英德市人民政府采取补救措施。

赵鹏解读: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具有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基础性等特点,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合法权益。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充分考虑现实发展情况,科学、慎重决策,且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保障行政决策的可预期性和公信力。此外,因重大决策变更影响到相对人合法的信赖利益的,也应依法予以保护。


06要求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


《纲要》: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除有法定依据外,严禁地方政府采取要求特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

案例:

201810月,中央第六环保督察组向云南省反馈督察意见时指出,瑞丽市2016年在查办违法开采砂石举报案件时,以“一刀切”方式关停所有砂石场,后又违规批准部分未取得合法手续的砂石场恢复生产。“回头看”督察时,瑞丽市再次采取“一刀切”临时关停措施,影响恶劣。

赵鹏解读: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除了法定情形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进一步提升执法精细化水平,力戒运动化执法方式,避免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07将内部会议纪要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纲要》: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机关内部会议纪要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案例:

20171月,湖北省荆州市城乡规划局荆州分局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据荆州市政府《关于荆州区卫生城市创建、棚户区改造和城建城管工作有关问题的纪要》,认定尚某申请的危房改建项目不可行。后尚某认为该决定违反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违法。202010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确认该决定书违法。

赵鹏解读:

行政执法依据公开作为行政公开的重要内容,是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方式,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否则不得作为实施依据。行政机关内部会议纪要未经法定程序外化为法律法规或规章、规范性文件前,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08问责不力,问责泛化、简单化


《纲要》:

形成监督合力。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做到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既要防止问责不力,也要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

案例:

201811月,媒体报道,西部某省一个贫困县,规定每份扶贫手册不能有填写错误,涂改的地方不能超过两处。当年上半年,一位填写扶贫手册的驻村干部因手册中有两处标点符号错误被全县通报,还被扣除一年的绩效奖励。

赵鹏解读:

强化监督和行政问责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但监督和问责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下进行,切实保护被监督问责对象的合法权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过罚相当原则,使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防止问责不力放纵违法行为、问责泛化同质违法行为、问责简单化损害公职人员权益。


09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纲要》:

加强对行政执法制约和监督。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罚没收入同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案例:

2014年,一份《交警雁塔大队第四季度11月份专项整治月量化任务分解表》被曝出,内容显示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雁塔大队各中队对11月份针对两三轮车、酒驾醉驾、渣土车、走禁线以及违停的量化任务,其中包含罚款数额和数量。此照片引起网友讨论。后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表示,已责令雁塔大队立即纠正将工作量转换成罚款的错误做法,并通报批评。

赵鹏解读:

行政处罚法规定,不得将行政执法罚没款项与行政机关考评挂钩,这是落实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的内在要求,有利于加强对行政执法制约和监督,从法律层面严格禁止各种形式追求罚没作为奖金福利的行为,防止行政处罚功能功利化,提升行政执法效果。


10违背法律法规减损公民合法权益或增加义务


《纲要》:

全面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坚持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案例:

201912月,湖南省新宁县政府官网“通知公告”栏目公示一批城镇住房保障实物配租审核对象名单和2019年危房改造资金发放名单,但名单中将相应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人口完整公示出来,对身份证号码未做任何模糊处理,且公示期早已过去,引发舆论争议。同年124日,新宁县住建局已对此进行整改,将该网页上的两则公示信息删除,并表示应举一反三,对今后所需公示的信息优化内容后,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公示。

赵鹏解读:

本案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本案发生时,民法典尚未出台。民法典出台后,各级政府应该把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把民法典作为行政管理的重要标尺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依据民法典履行保护公民人身、财产、人格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