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检索

研究成果

活动报道

当前位置: 首页 -> 研究成果 -> 公共活动报道 -> 王敬波文集 -> 活动报道 -> 正文

王敬波教授做客中新网视频直播间剖析中国立法保障校车安全

信息来源:中国政法大学 发布日期:2012-04-17

主持人 说:各位好!这里是中国新闻网正在直播的《新闻大家谈》,我是主持人李越。中国政府日前公布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自此,中国拥有了第一个校车安全管理的专门行政法规,中国的校车安全问题就此也纳入了法制轨道。在全社会呼吁加强校车安全监管的背景下,此《条例》的出台引发了各界的热议,如果遇到了交通拥堵,校车的优先通行权在道路上能不能得到体现?对校车安全的责任承担方面?《条例》是否让学校承担了太多的责任?校车运行和驾驶员的准入许可方面,教育部门和公安部门责权如何明确?在校车资金方面,财政资助如何具体落实?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邀请到曾参与《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专家论证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为广大网友解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焦点问题。 (2012-4-13 10:02)

王敬波 说:您好! (2012-4-13 10:02)

主持人 说:这个《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我们了解它整个立法过程仅仅经过了四个多月,您认为是哪些因素最终促成了校车立法的如此迅速地实现了呢? (2012-4-13 10:03)

王敬波 说:实际上校车的安全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自从发生了几起比较恶性的校车安全事故之后,引起了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就将立法提上了议事日程。其实之前在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开始进行前期的调研工作,只不过因为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立法的过程。实际上给了一个动力机制。 (2012-4-13 10:05)

主持人 说:时间短任务重,这次又怎么能确保这个立法的质量和它的科学性? (2012-4-13 10:05)

王敬波 说: 对,实际上立法的质量和时间有一定的关系,但是并不是必然的因果关系。在这次立法的过程当中,一个是社会关注度非常广,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征求意见当中去,这个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立法的科学性。第二个就是相关的行政部门在前期调研当中做了充分的工作,这样在立法过程当中,有比较扎实的基础资料。第三个就是立法部门加紧工作,在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下,各部门的积极配合下,立法机关积极运作下,这个《条例》应该说出台的速度还是比较快的。 (2012-4-13 10:06)

主持人 说:这个《条例》的出台对于中国校车的安全管理意味着什么呢? (2012-4-13 10:06)

王敬波 说:实际上就是主持人讲的,这是中国第一部关于校车安全的行政法规,它具有首创的价值,它的目的是非常明确的,就是校车的安全问题,它需要调整的范围也是非常确定的。所以作为整个校车运行的一个基本法,应该说对以后规范校车的运行,推动校车的发展,推动义务教育和公共交通的发展,进而保证校车的安全,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安全的教育环境、生活环境、社会环境,应该说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012-4-13 10:07)

主持人 说:我们了解到,这个《条例》在征求意见的阶段,短时间内就收到了七千多条意见,这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与之前的草案相比也做了一些修改,您觉得变化最大的是哪些方面? (2012-4-13 10:08)

王敬波 说:实际上我觉得可以从三个方面来体现这个变化,也就是立法机关在征求意见过程当中通过吸纳公众的意见之后,在三个方面做出了比较大的变化。第一个就是明确了校车的这样一个责任体系,是政府、学校、家长、社会、学生共同的一个责任体系。这个在前面的征求意见稿当中实际上并没有这么明确,这实际上也澄清了一个误解,就是安全问题绝不是哪一方独自的责任,也不是任何一方能够独立承担的,它需要调动全社会共同的力量来共同构筑一个责任体系,一个安全体系。第二个,我个人认为,现在颁布的这个稿子比前面的稿子应该说在校车服务对象的范围上应该更科学了。比如说将幼儿和高中生没有纳入校车服务的范围内,我个人认为是比较科学的,因为幼儿无论从身心状况来说事实上是不适合集中乘车的,它会极大地提高不安全因素。而高中生,他的体能和个人安全意识都会比较高,用自己的交通方式能解决的自己就解决了,实际上更好地解决了这个安全的危险因素的存在问题。第三个,现在这个稿子应该说它更切合中国的实际。实际上在校车的安全管理当中,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我们的城乡严重不平衡,在校车这个问题上,在城市里遇到的问题可能在农村是截然相反的,而农村当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在城市又不存在,所以这样统一的一个法规就需要调试不同领域的这个矛盾和差异问题。所以我觉得,在现在颁布的正式稿子当中,它在很多条文当中都更切合中国的实际了,也就是考虑到在安全的问题上我们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但是也不能脱离中国的实际情况。 (2012-4-13 10:11)

主持人 说:这也是充分考虑到了社会的声音,把它纳入到这个《条例》当中。那么这个《条例》修改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使用专用校车三年使用过渡期的规定,也就说目前没有统一的时间标准究竟要过度多长时间,而是根据各个城市自身的情况来设置这个过渡期,为什么有这个调整? (2012-4-13 10:11)

王敬波 说:我认为这个调整就突出了反映符合中国实际的问题,中国地域广阔,而且城乡差异非常大,各地方的差异也非常大。而对校车的情况来说,比如说在经济发达地区,校车的运营成本即使它比较高,可是在经济发达地区,政府也有财力来支持。但是在一些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相对来说财力比较弱,如果要他都搞成专用校车的话,可能财力上难以承担。从原来征求意见稿是“一刀切”,统一规定是三年时间,对于经济比较落后的一些地区,相对来说他的公共教育也不发达,公共交通也不发达,如果用专用校车的话,不仅财力上难以承受,有的一些道路上,一些专用校车都不适合这样的道路来行使。所以我觉得对于校车这个问题,现在专门由各省来制定一个过渡期,比全国一刀切可能更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也能够兼顾到各省的一些特殊性。 (2012-4-13 10:13)

王敬波 说:当然也存在一个问题了,就是社会公众也提出来说,这样会不会有一些地方就拿这个作为一个借口来拖延实施这样一个条例,就一些各个地方,反正在我自己的权限范围内,我自己可能就出于我自己的一些考虑,我可能就没有实施这个动力,这个问题我觉得可能在稿件当中有两个条文应该起到足够的约束作用。第一个就是在第三条当中明确规定的,对于不能够就近上下学,不能保证就近入学的,公共交通又不能满足需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他富有责任要为学生来提供这样一个校车服务,这就明确规定了,政府责任的底线了。那么对于这样一些地区,如果政府没有提供校车服务,实际上就是一种失职的行为了。还有在后面也有相应的条款,如果出了安全事故的话地方政府要负总责的,也就是如果因为地方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没有及时进行政策的转化,事实上将来会有一个行政问责的问题,我想各地方的行政首长,可能对他来说也是一个动力机制。 (2012-4-13 10:14)

主持人 说: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我们发现还有一个变化,就是《条例》扩大了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将个体客运经营者也纳入其中了,这样的规定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呢? (2012-4-13 10:15)

王敬波 说:对,这个规定实际上也是讨论比较多的一个状况,就是农村地区,就是《条例》现在第九条的规定,这个问题也是中国实际的问题。因为在广大农村地区,尤其是经济比较落后的一些地区,校车本身很难做到是个高盈利的产业,所以对于这些地方,如果你都要求是一个专门的校车运营单位,或者必须是个企业的话,可能在这些广大的农村地区,尤其是经济比较落后的农村地区就没有这样的企业。那没有这样的企业,政府又没有足够的财力来支持他,只能靠我们放低门槛,将一些个体经营者也纳入进来,这实际上也是中国实际的一个状况,我们现在,如果完全为了安全而安全,不断地提高门槛,就会导致无车可坐的问题。 (2012-4-13 10:16)

主持人 说:那么这个安全隐患有没有什么解决的办法? (2012-4-13 10:17)

王敬波 说:实际上这个安全隐患,第一个就是要有一个许可制度,前面要有相应的政府的管理,个体经营者你要从事这个产业的话必须要取得经营许可,要拿到标准。车辆、驾驶人都必须符合,除了道路运输的这样一个许可之外,还必须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当中规定的车辆的要求,驾驶人的要求,实际上对他来说都有一个前期的审核,一个许可的过程。后期,就需要在整个运行过程当中,我们的行政机关,包括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学校、教育部门都要负起责任来,要对这些可能在经营条件上不是那么高,管理不是很规范的个体经营者就要给他比较高的监管力度,这样保证一些安全事故不要发生。 (2012-4-13 10:19)

主持人 说:尽量保证安全。 (2012-4-13 10:19)

王敬波 说:对,尽量保证,通过提高运营单位的门槛,当然,可能管理上比较方便了,但是实际上在中国现实当中是不可行的。 (2012-4-13 10:19)

主持人 说:还是需要一个过程。 (2012-4-13 10:20)

王敬波 说:对,这是一个很长的过程。 (2012-4-13 10:21)

主持人 说:那么在《条例》出台之前,您也参与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专家座谈,在座谈的过程中,您觉得专家对草案讨论的关注焦点主要都集中在哪里呢? (2012-4-13 10:21)

王敬波 说:关注的焦点有这么几个问题,第一个是校车的服务范围到底是包括到什么层面。是从幼儿开始一直到高中生,还是说只包括义务教育的学生,这是一个争论的焦点。还有一个是校车的优先通行权的问题,它会在农村和城市造成什么样的影响。还有在大程度会造成交通拥堵的问题。第三个争论的问题就是专用校车的标准问题,就是专用校车是不是符合中国实际,中国有没有这样的能力来全部搞专用校车。第四个也是争议最大的问题就是财政的问题,这笔钱到底从哪儿来,因为实际上困扰校车发展的最主要问题就是财政问题,校车不仅购买成本高,关键是运营成本高,那么这么多的运营成本到底由谁来承担,怎么来承担?如果都有政府来承担,很多政府实际上没有这个财力,如果说都有家长来承担,那这实际上是把这种责任都转嫁给家长了,这个也不科学,家长也难以承担,所以这个可能是一个当时争论得非常多的问题。 (2012-4-13 10:22)

主持人 说:那您刚刚也提到了其中争论的一点就是校车的“优先权”的问题,对于这个词汇的讨论一直是不绝于耳,舆论对于这个问题有两种讨论,一个是孩子优先的必然叫做,还有一个是大家在路权上应该是一视同仁的,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2012-4-13 10:23)

王敬波 说:实际上我非常赞赏立法理念的问题,这个在以往的一些法律当中也有提及,但是没有像这部行政法规这么明确。我认为校车优先权不要简单地只把它看作一个路权的问题,它后面隐藏的是教育优先和孩子优先两种理念,我们一直讲说教育是百年大计,教育为先,这是一个千秋万代的事业。但是在我们国家经济发展过程当中,实际上教育并没有放在非常优先的地位,在很多地方它甚至要为经济发展让路,所以这实际上,校车优先当中就突出隐藏的是教育优先的理念,一个国家如果不把教育放在非常重要的地位上这个民族是很难复兴的。 (2012-4-13 10:25)

王敬波 说:第二个就是儿童优先,孩子优先。我们现在,在很多的社会管理当中实际上没有体现这样一种观念,大家都是在口头上讲要为儿童营造一个更好的发展空间,要保护儿童,但是没有落实在实际行动上。校车的优先通行,我想向广大的公众号召,如果你是给校车让路,实际上就是给下一代让路,而为下一代让路,你就是在为整个民族的发展做出贡献,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孤立地认为校车优先仅仅是一个路权的问题,它实际上是一个国家将什么放在首要发展地位的问题,是一个国家的人民他将什么人放在优先发展地位的问题。所以我想我们不能简单地来看待这个问题,当然也有人认为说校车优先它会导致很多的负面的影响,比如说道路拥堵的问题,我们大城市道路已经很拥堵了,那么校车的优先它必然会加剧这种拥堵,那怎么解决呢,我为什么必须要为校车让路呢,这个理由在哪里。我觉得这也是一种正当的考虑吧。 (2012-4-13 10:26)

王敬波 说:还有就是很多人认为说,农村也没有交警,也没有红绿灯,也很少,交通设施也很少,那么这些硬件设施也不配套,你所谓的优先可能根本就没办法落在实处。所以我想这是一个落地的问题,就是这个《条例》落地的问题。这个《条例》虽然颁布了,但是它真正要落地恐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社会当中要树立这种教育优先,礼让儿童的观念可能就需要很长的时间,我们不能把所有的社会管理都完全依靠政府的处罚,因为政府再罚,他处罚的能力,处罚的人员都是有限度的,所以为什么在《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当中突出强调校车的安全是社会共同责任体系的问题,就需要每一个人都要做出一些贡献才可以。 (2012-4-13 10:27)

主持人 说:就说校车其实承载的不光是这些孩子,也是这个国家这个民族的未来,不光是一个特权车的问题。 (2012-4-13 10:27)

王敬波 说:对,不光是一个特权车的问题,那我们要把所有的特权给孩子,要把所有的特权给教育,可能这个国家才有希望。 (2012-4-13 10:28)

主持人 说:对,这个过程需要大家慢慢去认识。 (2012-4-13 10:28)

王敬波 说:我们需要树立这样一种观念。 (2012-4-13 10:28)

主持人 说:对,到时候可能就不需要这些法规去控制这些事情。 (2012-4-13 10:29)

王敬波 说:对,它只是手段之一。 (2012-4-13 10:29)

主持人 说:去年11月,甘肃庆阳的校车事故就是一家幼儿园的校车出现了超载问题,而最后酿成了惨剧,刚才您也提到这次并没有把幼儿和高中生纳入范围内,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2012-4-13 10:30)

王敬波 说:实际上如果从科学的角度来看,小孩子在幼儿园这个阶段,3-6岁这个阶段,他个人的认知能力,掌控能力都比较弱。如果要他长途跋涉集中乘车的方式去上幼儿园本身也不人道,实际上对孩子来说也不是一个好的做法,除了增加安全因素之外,也不利于幼儿的身心健康的发展。所以这就需要两个问题,第一个,幼儿园的设置问题要科学,幼儿园一定应该是就近设置的,那就需要国家通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做出科学的规划,尽量地满足幼儿就近入园的要求,那也就是说他实际上不需要通过乘坐交通工具去上幼儿园。第二个,幼儿园的设置上除了考虑科学规划,如果鼓励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话,会增加安全因素的,所以幼儿入园的话还是应该由家长来负责,因为这么多孩子集中去坐车,有的时候安全带也不会解,真正发生问题了实际上带来很大的安全因素,而且它其实并不是我们未来应该发展的一种方向。 (2012-4-13 10:31)

主持人 说:我发现在这62条的条例中,其中第七章法律责任就占了18条,那么《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可能做了非常多的规定,那么在您看来这18条法律责任的规定已经足够细致了吗? (2012-4-13 10:32)

王敬波 说:很难讲足够细致。因为在法律责任的设置上是经过一个发展过程的,以往的法律当中法律责任一般是不受重视的,但是随着这几年立法的发展,对法律责任这个问题认识得更加深入,它实际上是一个动力机制的问题。这次我觉得这个《条例》实际上是尽可能将前面所有跟义务性有关的都转化为后面的法律责任,包括像车辆的问题,驾驶员的问题,学校和校车提供单位的一些问题等等。当然还有社会不避让的这些问题,只要前面涉及到了有相应的义务性的规定,后面能够落的都落到了法律责任上。但是还有一些,实际上很难能够落到法律责任上,比如说在前面规定上家长有责任,那么家长的责任就在于说如果你发现了有这种违规运营的车辆,或者是超载等等这种违法现象你应该积极举报,这是一个义务性的规定,当然这个义务性的规定你就很难用法律责任来把它落实了。 (2012-4-13 10:33)

主持人 说:我不举报也没什么。 (2012-4-13 10:33)

王敬波 说:我不举报,可能也会存在这种问题。就是我的孩子不做了,我能做到的,但是让我积极举报,我可能也懒得干,或者不愿意干,或者各种心理因素也可能起作用,所以前面所有的义务性条款,有的可以转化为法律责任,但是有的难以转化为法律责任。但是这个《条例》当中实际上它已经在尽量在做这种细化的工作了,我个人觉得实际上已经在做这种努力了。 (2012-4-13 10:34)

主持人 说:就是尽可能全面完善对校车安全做到法制化的监管。 (2012-4-13 10:36)

王敬波 说:对,就是要有明确的法律责任来起到倒逼的机制,来迫使前面的义务人他能够履行他的义务。 (2012-4-13 10:36)

主持人 说:这也是符合当下社会的一个特点。那么对于《条例》中一些具体的处罚条款人们也是存在着一些争议,比如有人认为不防止校车标牌,未开启校车标志灯,这些作为处罚200元有点过重了,而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里座位处罚200元又过轻,大家觉得这些一刀切出发规定是没有区分出行为危害程度,您怎么看待这个具体的处罚规定? (2012-4-13 10:36)

王敬波 说:这个处罚规定您提到的是48条对校车驾驶人的一些规定,就是他在运载学生过程当中的一些违规行为要承担罚款的一些责任了。我个人是这样看待的,在这些义务的规定上,实际上它希望能够做到所有校车驾驶人他应当遵守的义务都必须要遵守,不放标牌和不开启校车的标志灯,它和离开车辆实际上对校车可能造成的安全隐患,很难说谁轻谁重,因为可能只有在发生事故的情况下我们才能判断谁引起的。但是我觉得200块钱的罚款有点少了,我觉得作为校车驾驶员来说,因为实际上他的安全意识,他的责任意识对于校车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因为他实际上是直接的驾车的人,这个校车整个车的学生,相当大的安全责任意识都在他的身上,所以我觉得应该加大处罚力度。 (2012-4-13 10:38)

主持人 说:校车安全也牵扯到教育、交通、公安、安检等等这些部门,而具体早各个部门之间,具体的责任划分从《条例》起草阶段就一直存在争论,是这样吗? (2012-4-13 10:39)

王敬波 说:对,这个问题始终是有争议的。因为校车的问题它实际上背后是教育和公共交通两个问题,这个问题有不同的部门,比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教育部门,以及发展规划部门,财政部门等等,实际上它都跟校车的运行和管理是有关系。在不同的部门之间怎么进行权力的划分?这一直是我们整个行政管理的一个难题,大家在管理过程当中,有的时候难免造成互相推诿的现象。当然原因也是多样的,也许本身在法律当中本身责任划分就比较不清楚,实际上校车这个问题它就是一个社会矛盾的焦点问题,那么它实际上就是需要多部门共同协作的一个问题。因为它背后的教育问题、交通问题、道路问题实际上都是社会公共问题,而这些所有的社会公共问题又是现在发展当中的矛盾焦点问题,这些问题汇总在一起才造成了我们校车安全的一些问题,所以原来在征求意见稿当中这个就争论比较激烈。我觉得这个《条例》当中最后明确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负总则,这个我觉得是比较科学的,因为它是一个综合管理部门,所以由地方人民政府来负总责,这样就避免了各部门之间互相推诿和权限不清的问题,所以这应该是多部门共同协调、共同配合,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指导下来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 (2012-4-13 10:41)

主持人 说:那他应该怎么具体明晰呢? (2012-4-13 10:42)

王敬波 说:我觉得还是应该在现在的管理体制下,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总则。但是交通部门,比如说道路路线的设计,怎么能够保证公共交通的发展,优先发展公共交通,这是道路部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他的责任就是车辆在路上运行过程当中,对车辆的超载问题,对驾驶人的违规问题,这是他的责任范围。所以各个部门的职能实际上都是在他原本就拥有的职能范围内,在校车这个问题上他更加给予关注,或者是作为他职能当中的一个更外化的一个部分而已。 (2012-4-13 10:42)

主持人 说:还是各司其职的 (2012-4-13 10:43)

王敬波 说:还是各司其职,实际上并没有额外增加各个部门的职能。 (2012-4-13 10:43)

主持人 说:那么在对校车安全的责任承担方面,有声音认为《条例》让学校方面承担了太多的责任了,您是怎么看待这样的观点? (2012-4-13 10:43)

王敬波 说:这个也是在征求意见稿当中提出的一个争议的问题,就是学校和校车服务的提供者之间到底是个什么关系。实际上学校本质上是一个教育机构,它主要的功能是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学活动,车辆服务不是它的专长。但是作为学校来说,它可以作为校车服务的提供者,也就说它出于自己学校的考虑,出于自己学校发展的设计,它可以提供校车。当它作为校车提供者的时候,就具有了另外一个身份,除了教育教学机构之外又变成了一个校车服务提供者,那它的责任就和其他运营公司的责任是一样的。如果我不提供校车,作为学校来说我仅仅是一个教育教学机构,我承担的就是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这样一些责任。 (2012-4-13 10:45)

主持人 说:那您认为学校在校车安全中他到底应该有那些责任范围? (2012-4-13 10:46)

王敬波 说:实际上我觉得对学校来说,如果学校是没有提供校车的,那么它实际上就是比如说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对家长进行了安全教育,可以提供一些信息给这个校车运营单位,同时也可以对校车运营单位进行监督。在可能的情况下,如果学校和校车运营单位有协议的话,它可以派随车的教管人员,它实际上就承担了指导、监督、协调、信息提供、教育这样的责任,这是一个教育机构本身就应该承担的一种责任,本身也是他教育的一部分。如果学校说要提供校车,这个时候它的身份就变成了一个校车服务的提供者,那责任就很重了,所以要看学校的地位是什么来决定它究竟承担什么责任。 (2012-4-13 10:47)

主持人 说:那在您看来,您更建议学校担起哪些责任?您觉得哪一方面更对学校划算一些? (2012-4-13 10:48)

王敬波 说:这个谈不上划算,如果说降低危险系数,这个对于学校来说我不去参与学校运营也是可以的,但是对于校车服务的提供者。在一些私立学校,其实是作为他附加服务的一部分,他其实是通过比较好的这种,实际上它是教育的软环境,或者是教育的外部环境。通过这样一些加值的服务,也可以树立学校更好的形象,实际上也可以提升学校整个的品质问题,所以这个要根据各个学校具体情况来看,包括它自己学校的能力来看。 (2012-4-13 10:49)

主持人 说:而且它的经济能力,提供这个校车之后,可能学校提供的校车家长会觉得更放心一些。 (2012-4-13 10:49)

王敬波 说:对,如果学校有人力,有财力能够提供这个校车服务,可能它跟家长的沟通上就会更便捷,对学生的管理上也会比较直接。 (2012-4-13 10:49)

主持人 说:自征求意见稿公布以来,校车资金从何而来一直也是社会讨论的焦点,这次《条例》明确了资金由中央地方两级财政共同分担,有人指出《条例》并没有对具体的财政分配和财政补贴做除夕之规定,在资金方面的具体操作中,您认为政府下一步需要做哪些工作? (2012-4-13 10:50)

王敬波 说:对,实际上这个钱的问题始终是困扰校车发展的一个核心问题了,那么在《条例》当中,第三条国家建立了多渠道的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如果校车的经费如果单纯由政府来承担,很多地方人民政府就没有这个能力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可能需要有一个,第一,首先是多渠道共同筹措,社会、家长、公益人士等等各个方面都应该参与到这个当中来。第二,经费应该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来共同承担,但是具体的比例还没有设立,因为对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他可能能够独立承担,对于经济落后的地区就需要地方财政补贴,所以这个要根据全国不同的情况来确定不同的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的比例,因为只有这个资金的问题解决了,校车才能够开起来。 (2012-4-13 10:51)

主持人 说:那您觉得应该是中央财政承担多一些,还是地方财政承担多一些? (2012-4-13 10:51)

王敬波 说:我认为个人比较科学的设置还是要根据地方财政的状况,也可以通过省和省之间建立一些经济帮助的一些方法,或者是校车的一些共同的经营模式等等,这些方式可能还要多样化才可以。 (2012-4-13 10:51)

主持人 说:也就说这些具体落实好了,这个校车的条例可能会更迅速地去到各地实施。 (2012-4-13 10:52)

王敬波 说:对,那个时候《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才是真正能够落地的时候。 (2012-4-13 10:52)

主持人 说:那么《条例》出台之后,在执行层面,在您看来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需要制定哪些配套的制度来配合完善具体的操作规程? (2012-4-13 10:53)

王敬波 说:实际上对地方人民政府来说,第一个就是对财政的保障问题,因为在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如果这个地方的公共交通不行,义务教育的就近入学又做不到,那么地方人民政府他首要的就要有一个责任落实的问题。就是对这样一些地方人民政府需要马上有一个落地的责任,就是马上就要提供校车服务,那么怎么来提供服务?这个服务怎么做?这就需要一个责任的落实。第二个责任,就是在条例颁布之后,首先就要决定,现在还不具备条件,这个过渡期是多长时间?过渡时间用什么方式来进行过渡?那么在这个期间内我政府采取什么措施?第三个,各个地方人民政府就需要再根据本地方的一些情况划分各部门的责任,就是在我这个地方,各个地方在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时候有哪些具体的制度和可操作性的规则,所以需要各个地方根据本地区的情况,转化国家的行政立法法规,这样根据本地的一些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一些可操作措施。 (2012-4-13 10:54)

主持人 说:在您接受媒体访问时,您曾经说过校车看似是一个交通工具,却与校车制度和校车管理体制有很大关系,也反映了当前的教育问题。您认为校车的安全条件的公布实施是否可以为您的这一思考提供一些答案呢? (2012-4-13 10:54)

王敬波 说:我们实际上说校车的问题不仅仅是一个车辆的问题,或者是一个特殊车辆的问题,它的背后是我们公共交通和教育的问题。在教育的问题上实际上就涉及到一个学校的科学布局的问题,农村人口流动比较快,农村适龄儿童降低,农村的教育质量怎么提高?这是我们教育必须面临的问题,在解决这些问题怎么听取公众的意见来科学地解决校车布局的问题。第二个就是农村公共共同发展问题,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对于农村的公共交通的发展,恐怕也是各地政府必须要高度重视的问题,因为公共交通问题也是我们服务的一部分,也是民生的一部分,如果没有公共交通发展,再好的校车也发展不起来的,没有道路安全管理的话,再好的车辆也会出事故的。 (2012-4-13 10:56)

主持人 说:您觉得这个《条例》实施起来最大的障碍和难点会是哪里? (2012-4-13 10:56)

王敬波 说:最大的障碍和难点就是各地怎么把它落地的问题,这是第一个。第二个是在本地区怎么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学校布局的设置,公共交通的发展,包括校车的设计,这是个比较难的问题。第三个比较难的问题就是怎么能够让社会树立起这样一种共识来。说起来大家都很关系这个问题,可是真正轮到自己的时候,自己会不会选择停下车来礼让校车,这可能是知行不能合一的事情,这个过程恐怕是一个很漫长的过程。 (2012-4-13 10:57)

主持人 说:那么在您看来,除了立法的层面,保障中国孩子上下学的交通安全,这个问题,还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进行协同保障? (2012-4-13 10:57)

王敬波 说:实际上保证孩子的上下学安全问题,除了校车之外,我们可能还有其他的一些安全隐患问题。除了上下学的问题,我们在校园的周边环境上,实际上也有一个安全隐患的问题。这几年也爆发了很多这种校园的一些安全事件,除了上下学这个路途上有危险,校园周边也有危险,甚至校园内也有危险,这些可能都是我们在营造整体安全环境上需要关注的问题,不仅仅就是一个上下学路上的安全问题。 (2012-4-13 10:59)

主持人 说:没错,这个孩子上下学不光是一个交通的问题。 (2012-4-13 10:59)

王敬波 说:不仅仅是一个交通的问题。 (2012-4-13 10:59)

主持人 说:好,非常感谢王教授今天为我们这么详细的解读,让我们对校车的《条例》有了一个明确的了解。因为时间关系,我们今天就聊到这里,非常感谢,再一次感谢王教授的到来,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再见! (2012-4-13 11:00)

中新网报道 说:直播到此结束,谢谢收看。 (2012-4-13 11:01)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news.com/shipin/spfts/20120412/40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