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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敬波教授谈政府定价成本监审

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日期:2016-06-28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发改委近日下发《关于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建立健全成本信息公开制度,成本监审项目实行清单管理,通过发布目录明确成本监审项目内容和具体形式,列入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建立成本监审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政府定价目录修订后应及时调整成本监审目录。按照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要求,重点推进能源、环境、交通运输、医疗服务等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领域的成本监审工作。

《意见》明确,遵循“谁定价、谁监审”原则,列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组织开展;列入省级成本监审目录的项目,由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按照目录中明确的分工,由省或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成本监审主体责任,出具成本监审报告,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意见》提出,对于行业特点明显的重要商品和服务,按照成本监审权限尽快制定行业成本监审办法。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抓紧制定天然气管道运输、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纳入本省(区、市)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逐一进行梳理,抓紧制定城市燃气、污水处理、集中供热等行业成本监审办法。已经出台的,要顺应形势变化及时修改完善。

发改委要求,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有线电视、城市燃气等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行业先行推进成本信息公开,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主动公开成本,政府定价机构在制定和调整价格前公开成本监审结论。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盛杰民认为,发改委的上述意见使得政府监管垄断行业价格的权限得到了进一步明确,有助于规范垄断行业的定价行为,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盛杰民指出,成本约束机制不健全,是导致企业易于采取价格垄断的主要原因。当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对垄断商品成本构成和控制标准、利润率的具体水平等,尚没有做出明确具体规定,再加上信息不对称,导致价格主管部门很难全面准确地掌握垄断企业的真实成本。因此,健全政府定价监审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王敬波认为,成本监审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规范价格主管部门自身行为,这也是价格部门规范执法的必然要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规定,对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必须实施成本监审;举行价格听证的商品和服务,必须进行成本监审;对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

因此,成本监审、价格听证和集体决策等构成了政府定价行为规则。王敬波认为,这从程序上规范了价格主管部门的定价行为。由于没有竞争压力,通常垄断企业自身约束成本的动力不足。“而通过成本监审,可以使经营者了解政府价格部门成本监管的目标,明确自身成本控制责任,从而促使经营者加强内部管理,减少不合理费用支出,遏制垄断行业成本不断上升的势头。”她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