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食品安全、环境核查审批等内容都纳入到政府主动公开项目。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王敬波表示,该规定是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细化,能进一步体现地方特色。
王敬波教授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为“条例”)施行已有6年,其中有些内容可操作性并不是很强,对有些问题规定并不是特别清楚,还存在某些缺陷。
比如,条例中规定政府信息公开要有协调机制,但具体应该怎么协调,由谁来协调,都需要各地方根据自己的情况,通过地方政府规章来做进一步的细化和落实。
政府信息公开是对政府工作的一个全面反映,各地政府的工作情况有很大差别,信息公开的推进有快有慢,各地政府自身管理水平高低也不一样。
这就要求在条例规定的框架下,各地政府根据自己的特点来稳步推进制度化,让条例落地。
王敬波教授认为,《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实行将增强当地信息公开的可操作性,也更能体现北京特色。
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应是回应公众的诉求,在信息公开中要披露一些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像《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中提到的环境信息、食品安全信息也是北京市公众特别关注的信息,同时也是民生中的重点问题,是重点推进的信息公开领域。
王敬波教授表示,目前,上海、广州等地也有类似北京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政府规章。这些地方政府规章和条例是互为补充的关系。
地方可以对条例细化,但一些原则性基础性的问题,比如公开范围,地方是无法确定的,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去施行。
未来还需要修改条例,但修改条例和完善地方政府规章并不矛盾,可以同时进行,从而更好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专家建议
百姓关注的问题政府要回应
王敬波教授认为,除了条例规定公开的内容外,各地政府还要回应当地老百姓所关注的问题。
各地政府首先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开,但是不一定局限于条例规定的范围,因为有的地方公众的需求在条例中并没有一一列举出来。各地情况不一样,如果是本地的老百姓关注度特别高的信息那就应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