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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敬波教授:我国公共卫生事件法律仍须完善

信息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日期:2013-06-21

编者按:本文转载自中国科学报,作者冯丽妃孙爱民。注:本文有所删减,全文请详见来源。

 

今年是SARS暴发10周年。面对SARS及之后出现的甲型H1N1流感、蜱虫疫情、H7N9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社会各界应有怎样的防控与反思?68日,由中国科学报社主办的“创新中国论坛”在北京举行。本版摘登与会专家学者发言,以飨读者。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中国行政法学会常务理事王敬波: 

 

我国公共卫生事件法律仍须完善

 

10年前的SARS对中国的法制建设起了重要转折作用,10年来法律体系的进步之处可以用三个特点来描述。首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其次,有22部部门规章,让部门或者各政府机关越来越习惯于用法律的手段来进行公共卫生的管理,改变了原来用政策进行管理的思路;此外还有136部地方性法规,用于应对地方性突发事件。但是,一些重大问题仍然无法可依。

 

首先,应急预案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应赋予什么样的法律地位仍然无法可依;其次,应急法律还存在立法质量不高的问题;同时,在怎样让社会参与达到积极有效的目标,又不对政府的应急整体调备产生干扰等重要问题上仍存在法律空缺,导致法治运用和应急管理之间严重脱节。

 

当前,我国公共卫生应急事件与应急管理中面临五大矛盾:稳定压倒一切的政治观和社会所需要的快速反应、积极参与方面的矛盾;政府绩效管理、评估和应急管理之间的矛盾,为了在应急期抓政绩,很多地方政府不重前期预防;常态管理和应急管理的矛盾,导致重预防在现实中难落地;人治的传统和法治的道理之间的矛盾;单位人的管理体制与应急管理作为社会管理过程之间的矛盾。

 

解决以上问题,未来有四项任务。首先,这个“千疮百孔”的应急体系在法制和应急公共卫生事件体制上仍须完善;第二,未来仍然应重点强调提高政府运用法治方式、法治思维进行应急管理;第三,常态管理和应急管理须有效协调,包括常态的社会保险体系的完善;第四,保障社会参与积极有效,和政府资源实现有效嫁接,这仍然是我们未来面临的重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