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检索

研究成果

学术论文

当前位置: 首页 -> 研究成果 -> 学术著作、学术论文 -> 王敬波文集 -> 学术论文 -> 正文

王敬波教授:培育法治思维建设法治政府

信息来源:辽宁日报 发布日期:2013-09-02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政府是依法治国的具体化。法治政府的核心是以法律制度规范政府公共权力的行使。公务人员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其法治思维是直接决定法治政府的关键因素。只有公务人员了解法律制度,具有法治信仰,严格依照法律履行职责,法治政府才能真正建成。法治政府的构建反过来对于法治思维的养成和社会法治文化的形成无疑又具有引导作用。

  法治思维的逻辑起点

  作为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者,无论决策、执行、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时,都应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理解和处理市场、政府、公众、司法之间的关系,从而明确政府的角色和功能,这是一切行政权力运用的基础和前提。

  市场的归市场,政府的归政府。政府的职能随着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而不断调整,从无所不能的绝对权力政府转变为权能有限的法治政府。市场经济对政府转变治理理念和执法手段等提出更高的要求,政府的权限范围发生变化,改变了计划经济下直接管理经济的做法,逐渐退出经济领域,而进入教育、医疗等社会服务领域;政府的行为方式逐渐由命令等强制性手段向强制与服务相结合的方向调整;政府的行为规范逐渐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而避免任意行为。公务人员必须正确处理哪些事务应当由市场调节,哪些事务需要政府介入,避免政府越位、错位、缺位。

  人民民主是国家一切公权力的来源。“人民民主”是法治政府的生成基础和逻辑起点。只有人民才是国家权力的真正享有者。只有确立了人民民主,法治政府才有了最基本的法理依据和价值属性,即承认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政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取决于人民的认可与承认。只有确立人民民主,拥有和行使公权力的政府才会自觉限制自己的权力,才会成为有限政府,进而成为真正的法治政府。法治政府应时刻不忘自己拥有的公权力是以民众的权利让度和公众认可为前提的,这种权力是有限的,是要严格受到宪法和法律制约的。只有确立人民民主,政府才能确立权利本位的执政理念,坚持为人民服务,成为服务政府、法治政府。法治政府只有首先确立人民民主的思想理念,才能从根本上接受人民监督,坚持为人民服务,实现维护和保障好人民的合法权利。

  法律至上是治国理政的根本原则。中国长期实行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高度集中的社会管理体制,无法催生出自由、平等、权利等现代法治意识,反而强化了中国传统文化中“法律的工具主义”观念、义务本位观念和国家本位观念。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使得中国已经不可逆转地融入世界,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潮中。信息革命正把人类带入“地球村”。依法治国方略的产生源于中国社会整体对“文革”和人治教训的反思,中国选择法治政府的道路是客观现实的必然选择,与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是一脉相承的。换一个角度,中国坚持依法治理国家,也是顺应世界潮流的智慧之举。

  公民权利意识养成与权利意识培育。源于市场经济的成熟,伴随着国民个人财富的增长,个体经济权利意识首先萌发,并进而引起人权意识与社会整体权利意识的觉醒。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引起公民和政府空间的变化,随着公民权利空间的扩大,政府的权力空间受到限制,同时,政府必须改变管理模式,依法选择行为方式,从而避免公权力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同时,政府也应创造条件,积极培育公民的权利意识,促进公民自律、社会自治的形成。

  社会矛盾化解与司法权威树立。有社会便有纠纷,于是需要防止和解决纠纷的场所、机构、程序以及有关规则。一个成功的社会应当是善于化解冲突,而不是消灭冲突。法治的任务不是消灭,也无法消灭纠纷,而在于为纠纷提供公平有效的解决机制。维护社会的稳定,需要通过科学合理的纠纷解决机制和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保证人民的意见得以表达,把矛盾和冲突的处理纳入制度化的轨道。不同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尽管有所差异,但是法治国家无疑都坚持司法权威和司法最终原则,确保利益争端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得以解决。

  法治思维的具体运用

  依法行政是行政权力运行的基本原则,也是公务人员法治思维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要素:

  规则思维。所谓规则思维就是凡事都应当先有规则。好制度可以使坏人变好,坏制度可以使好人变坏。制度比人更可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形成,但是社会管理的很多领域还存在无法可依的现实,需要积极进行立法,促进规则的完备,避免无法可依的现象。制度化、法律化的规则,可以革除人治的弊端,全面地实现适应法治、实行法治、服务法治、保障法治的系统化设置,为建立法治文化提供硬件基础和切实保证。在健全的法治社会里,尽管法律很复杂、详尽甚至繁琐,但在人们一切都按照规矩办事的情况下,“人”就似乎越显得简单、朴实、直率。只要规则和程序体系本身是合理与和谐的,并且让人们能够做到对规则信任,对程序放心,那么社会就比较容易保持和谐。因此,政府公务人员要树立“要行为,先找法”、“要行为,先立法”的思维。

  合法思维。制定了规则之后,政府要带头遵守规则,凡事要以是否合法作为思维的出发点。政府遵守规则可以引导社会遵守规则,如果政府不守法,百姓也会因行乱法。政府守法比公民守法更重要,行政机关只要求公民守法而自己置于法治之外,政策朝令夕改,执法中畸轻畸重,长此以往就会失信于民,政府就会陷入合法性危机,从而影响政府的根基。社会发展需要政府的管理不断推陈出新,但是任何社会管理创新都不能脱离法治的轨道。政府管理中的任何创新都要遵循合法的底线,不能突破法律的要求。实践中有很多人借口法律不管用而急功近利,选择规避法律或者曲解法律的方式以求尽快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这种方式是舍本逐末,会给社会带来长期的不稳定。

  诚信思维。市场经济不仅要求个人、企业等市场主体诚信,而且要求政府诚实守信。美国法学家福勒认为,“法治的实质必定是在对公众发生作用时,政府忠实地运用预先宣布的应由公众遵守并决定其权利义务的规则,如果法治不是这个意思,它就毫无意义”。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是指私人由于国家机关所实施的某项行为而对一定的事实或法律产生正当的信赖,并基于这种信赖安排自己的生产和生活,国家对于这种私人的信赖应当提供一定形式和程度的保护。

  程序思维。中国正在从一个传统上重实体、轻程序的时期走进程序时代。经过10多年的发展,规范性文件、行政听证、行政公开、责任追究等行政程序立法在全国具有比较高的普及率,针对这些制度制定全国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已经具备比较充分的现实法制基础。对于法制化程度较低的特别行为程序来说,虽然存在一定的立法难度,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说,也是迫切需要全国统一立法进行规范的。健全程序规则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两大基础条件之一。法治,就是程序之治。实践中一些公务人员受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影响,忽视正当程序的运用,认为只要目的是好的,效果是好的就够了,轻视程序,强调实体正义。这种思维方式忽视了在没有正当程序保障的前提下,实质正义是无法实现的客观事实。

责任思维。权力与责任是相联系和相统一的,有权必有责,行使多少权力承担多少责任,并且政府职权本身就是一种职责、一种义务,政府的权力(职权)必须依法积极行使而不能放弃,否则就是失职,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此外,责任政府意味着政府的行为和权力必须接受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因此,政府机关必须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和社会的监督,接受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问责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否形成健全并有效的问责制度,是衡量成熟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因此,完善问责制度,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透明政府,已成为包括中国在内的现代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法治社会中,公务人员在进行任何行为时,都要考虑自己的责任是什么,如何正确履行责任,同时,也要了解不正确履行责任可能产生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