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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怀德教授参加新华网“思客·大方谈”对话活动

信息来源:新华网 发布日期:2014-11-03



11月2日,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行政法教授马怀德参加新华网“思客·大方谈”对话活动。在对话现场,马怀德就如何维护宪法权威,“党纪”和“国法”的关系等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现将马怀德的现场对话摘录如下。

可能没有多少官员通读过宪法

[主持人]:此次会议围绕宪法作出一系列决定,明确提出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决定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设立国家宪法日,怎么看待这些突破?

[马怀德]:关于宪法制度的推出,特别是完善宪法解释程序的要求,我认为都是建立在一个非常重要的判断基础上,那就是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宪法应该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位置、最高效率,所以它是高级法、最高法。

那么如何维护宪法的尊严,保障宪法的权威?监督宪法的实施?这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因为长期以来我们国家宪法意识不强,公务员、领导干部包括百姓宪法意识不强,宪法观念不强,对宪法的知识了解也非常有限。所以我们说可能没有多少个官员通读过宪法,对宪法的条文、对宪法制度包括宪法的权利义务、国家制度的安排烂熟于心是很难的。因为我们长期以来疏忽了这些工作,宪法的意识和观念不够强。因此,在现实生活中违宪的事件也是时有发生,违宪的规范性文件也是经常会出现在我们地方政府的案头。

所以为了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维护宪法的尊严,这次四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几项很重要的制度。一是要加强完善宪法实施的监督制度,再一个就是设立宪法日,还有一个就是实行宪法宣誓制度。无论是设立宪法日还是宪法宣誓制度,还是加强宪法监督制度,我认为都指向一个目标,就是为了维护宪法的尊严,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

党纪严于国法,这是客观现实也是必要的

[主持人]:马教授我还想请问您一个问题,就是有关“党纪”和“国法”两张皮的问题,一直以来,有个别声音认为“党纪”和“国法”的关系容易被混淆,官员的有些行为是违纪不违法,或者违法行为被以党纪处理所代替。此次会议提出“党纪严于国家法律”,马教授您怎么看?

[马怀德]:党内法规制度是自我党建党以后就有的一套制度,只是在改革开放以后,这套制度越来越重要,而且挥出它更重要的作用,而因此日臻完备。2013年中央专门就制定党内法规制定了党内的立法法,这是在原有的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基础上修改完善制定的党内法规的制定条例,同时制定了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办法,同时也制定了关于党内法规制定的规划。党内法规的日臻完善,意味着八千多万党内党员有了日臻完善的规范体系,党内法规和国家法规是什么样的关系呢?我想它既是统一的又是有区别的。所谓统一就是党内法规也必须严格遵照宪法法律制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制定党内法规,这是他们相通的或者统一的地方。

区别在哪里呢?适用的对象有差别,国家的法律法规是适用于全民的,适用于所有行政相对人、所有公民、法律企业和组织的。但是党内法律只适用于党员,是针对党组织的行为和党员的行为进行的安排。但现在的问题是如果有的人因为违反了党内法规受到了严惩,但是这种行为又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这种行为如何看待呢?大吃大喝对普通老百姓来讲不是违法问题,但是对于党员或者党内领导来说这就是一个问题,就要承担违纪的处罚。再比如收礼金对普通老百姓这是正常的事情,但是在党内这就是严禁的事情。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党纪严于国法,这是客观现实也是必要的。因为只有更高要求的党纪才能有效地约束我们领导干部和党员的行为。

领导干部必须遵守比普通公民更加严格的规则

[马怀德]:当然在这个问题上还有一点需要进一步弥补的,这次四中全会的《决定》提出,要实现国家的法律和党内的法规之间的无缝衔接,无缝衔接这意味着什么呢?比如说有些担任了领导职务,作为公务人员但他不是党员,他要接受党纪党内法规的约束吗?因为他不是党员,按照我们党章他可以不接受党内法规的约束,但他又是领导干部、又是公务人员,怎么办?所以要将这部分公务人员的行为规范从党内法规的角度把他延伸上升为国家的法律。这也就是我们长期以来呼吁制定比如领导干部或者公务人员的廉洁从政准则,或者公务人员伦理道德法,制定有关公务人员财产收入申报公开法。制定这些法律就可以覆盖不管你是不是党员,只要你是公务人员,是领导干部你就必须遵守这套比普通公民更加严格的规则,你就要按照这套规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所以党内法规和党纪实际上是作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缺了这个部分这个体系是不完备的,有了这部分我们这个体系就是完备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