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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怀德:行政诉讼法应当尽快修改

信息来源:法治政府网 发布日期:2013-06-09

背景:1990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实施,迄今已21年。行政诉讼法开启了“民告官”的时代,21年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人士透露,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启动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

“行政诉讼法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特别是在防止行政机关违法行政,救济相对人受到行政行为侵犯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任何一部法律经历了十年二十年,特别是经历了市场经济转型、社会转型的变革后,显然应当修改完善,因为有些条款不适应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变化。”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马怀德说。

“行政诉讼法需要在行政诉讼目的、受案范围等诸多方面进行大幅度修改。”马怀德说,现行的一些制度设计并不利于行政争议的解决,如行政诉讼不得调解,使得本来能够化解的矛盾、能够通过调解解决的行政纠纷最终无法解决。此外,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实践证明,在客观上限制了法院的受案范围,也限制了原告的诉权,对保障公民、组织的正当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行政法治秩序均很不利,有必要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作必要调整。”马怀德认为。

在现实中,一些以规范性文件(红头文件)侵犯公民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马怀德说,按照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相对人对抽象行政行为不得提起诉讼,只能通过其他监督途径解决违法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问题。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其他的监督机制很难有效地发挥作用。随着抽象行政行为逐渐增多,违法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问题日趋严重。所以,我主张尽快建立对抽象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诉讼的制度,以此来约束红头文件。”马怀德说。

 

(本网编辑:郭达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