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听取和讨论了习近平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公报发布后,新浪网第一时间采访相关专家解读决定内容。
健全宪法实施监督制度系 “破冰之旅”
【公报摘录】
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专家解读】
武汉大学法学教授秦前红认为,按照公报内容,就是要落实宪法,违宪行为要监督处理,以及宪法的规则、原则和精神的实施。这个提法可能是在党的文件当中第一次出现,应该是中国法治建设中大家极关注的问题的“破冰之旅”。 对于如何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秦前红认为,宪法的解释程序、权限,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依职权主动解释宪法,还是当他人遇到问题依申请被动解释,这类问题都需要进一步具体的措施规定。 秦前红表示,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权利,但以前都是没有激活的。而从此次公报的内容来看,是要从机制上具体制定可操作的制度,来解决宪法监督、解释方面的问题。
干部能不能提拔将看法治建设成效
【公报摘录】
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
【专家解读】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行政法教授马怀德认为,这个提法非常重要,是保证法律有效实施的最重要的一项制度。 他认为,制定法律、实施法律中,最重要的是领导干部、公务人员对实施法律没有动力,或者说实施好坏,跟他的政绩没有关联的话,他不可能很好地执法,也不可能保证法律能够很好地有效实施。所以说建立法治考核评价制度,是保证法律有效实施的最重要的制度。
实际上,三中全会已经提出了建立健全法治建设的评价体系和考核标准,这次又明确地提出,把法治建设作为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标准,又进了一步。此外,在保证法律的实施,增强动力机制和激励机制方面,也迈出了一大步。对下一步有效的实施法律会产生重要作用。
对于如何有效落实以法治建设成效衡量领导干部工作,马怀德建议:
第一,把法律实施作为领导干部提拔任用重要标准,在组织人事制度上进一步的改革、完善,把法治纳入用人标准范围之内。
第二,尽快制定政府绩效考核评价办法,用法律的形式来衡量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实施法律、执行法律的绩效,并且将它作为考核任用和政绩评价的法律依据。
第三,通过前两个制度的设计营造出一种氛围,也就是领导干部合不合格、称不称职,能不能晋升提拔重用,关键是看他能不能依法办事、会不会依法办事,是不是有足够的法律素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如何。
巡回法庭流动受理案件可打破地区限制
【公报摘录】
全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专家解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认为,此举为了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司法与行政辖区适当分离的一个举措。
过去我们的司法辖区是同行政辖区相互对应的,市有中级法院,省有高级法院,这样司法辖区和行政辖区有了重合,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往往会在本辖区内形成裁判意见,如果案件涉及到辖区以外的地方,可能不利于对于辖区外当权的保护。解决这种问题的方式有很多,比如设立专门的法院,比如梯级管辖、指定管辖,还有一种可选的方案,就是这次提出的设立巡回法庭,巡回法院不以特定的管辖的区域为自己案件的范围,是流动的,可以随时到不同的地区受理案件,打破了地区的限制。这是中央为了更好地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一目标之下的一个举措。在之前的司法改革的论证过程当中,以及中央政法委关于司法改革的一些建议设想里面曾经提到过。
追责制度将让干部不能不敢干预司法
【公报摘录】
全会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专家解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认为,无论是党的领导干部还是政府的领导干部,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应该有一种规范,目的在于确保司法机关不受干预,能够独立公正地去依法办案,禁止干部插手司法事务。
建立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这使得我们任何一个领导干预司法的时候心有余悸,不能、不敢。他觉得,这样对法院、检察院如何依法独立行使的职权规定的非常细致,非常有利于可操作。这有助于实现司法机关独立办案。
对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陈卫东认为,司法人员现在不能独立依法行使职责,既有外部也有内部的环境,让他不敢依法行使职责。这要建立一个保护机制,到底是什么机制,我们还要继续去探讨。这个机制让他毫无后顾之忧,不会受到责任追求或者打击报复乃至生命危险,从而大胆行使权力,这其实是一个司法职业保障的机制。
中国社科院法学教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陈春龙表示,对司法机关来说,几十年以来经常遇到一个很棘手的问题。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老百姓、法官、检察官经常有这样的话,“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托人”。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有理没理他都找人。找人就是托关系,其中一个重要的关系就是双方的领导。找我们,我们也感到头疼。最不好处理的就是各个部门的领导,比如党委、人大、政协的领导,还要法院、检察院的领导,既有现任领导,也有曾任领导,领导干部来过问具体案件让我们很头疼。
这里面有一个变化,一开始,过问案件很露骨。比如“这个人你们一定要判10年以上”,“这个人就是该杀”,或者是说“这个案件最好能减轻处罚、从重处罚”。
后来随着法制越来越健全,咱们党规党纪也有了比较细致的规定,领导干部干预具体案件的程度有所缓和。在这个法制比较健全的阶段,特别是党中央十五大以来提出依法治国的,强调法院、检察院要独立行使审判权,独立行使检察权。在这个情况下还是有一些领导干部过问具体案件。这个时候他们会提得比较缓和,比如“这个案子我已经了解了,你们是否要从严处理,或是否要从轻处理啊”。
说实话,我在法院工作过,包括高院、中级法院领导都说过,不管领导或亲戚朋友也好,来过问案件仅供参考,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要严格依法办事、公正公平地处理案件。
相关领导的干预多多少少使得我们受到影响。这次四中全会出台的政策很强大,有一系列的制度、办法、措施出台,对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一个很大的利好。 过去领导发指示、批条子、打电话,你有文字批示下来,我们肯定要存入档案。如果领导要秘书打电话,我们有电话记录都要存档。这算有据可查,相当多的法院、检察院都是这么做的。
通过这十来年,党中央、国务院,最高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反腐强调,这些问题不敢说完全杜绝了,但是随着这次公报出来具体措施肯定会大大减少,我个人很有信心。
党内对党员领导干部要有很明确、很具体的要求。我个人希望党的纪律监察委员会给我们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职权有一个明确规定,禁止干预具体个案。希望中纪委这次能出台这样硬性的规定,这对我们法院、检察院的办案是一个很好的支持。
决策终身追责制度让干部不敢随意决策
【公报摘录】
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专家解读】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行政法教授马怀德表示,过去我们的行政决策权,尤其是重大决策权,是一种非常机会主义的决策,或者说是一种随意的决策。这种决策都是为了赢得政绩,为了个人的私利,滥用决策权做出的决策。过去没有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也没有倒查制度,往往是在重大决策过程中,“决策拍脑袋,执行拍胸脯,走人了就拍屁股”。
制度的缺失,一方面影响决策的合法、公正、科学、民主,另一方面使得决策对国家和人民造成利益损失,但又无人负责。导致决策的成本非常高,决策的后果非常严重。
现在提出要建立终身责任制,实际上就是为了保证每一个领导干部、每一个决策者要对自身的决策负责任,不能随意做决策。
过去虽然提决策责任制,但是从没提过“终身”两个字。“终身”强调了对决策者的要求更加明确,永远也脱不了干系,只要你是错误、违法的决策,不管你的岗位怎么变,不管过了多少年,最终你都要为这个错误违法的决策承担责任。实际上,将会产生很强的约束力。
至于倒查制度,就是如何来确定责任、如何来追究“终身责任制”。出了问题,如何来追究决策者的责任呢?倒查是最容易、最有效的方式。根据问题,来倒查决策本身是否合法、合理、科学、民主,这样就能发现谁是真正应该对决策负责的人。
同时,马怀德认为,“终身责任制”的建立有难度,从一个决策不负责任到一个负责任就是一个艰难的过程,会有很多不适应。如果一个决策不仅要负责,还要终身负责的话,决策者一定会觉得有很大压力。所以决策会更加谨慎、小心。
可能会有来自领导干部的阻力。行政领导干部不愿意负责,更不愿终身负责;更愿意随意决策,随时决策,永远不承担任何责任--有这样的心里,有这样的抵触、排斥的情绪,并不难理解。关键是这个政策一旦落实,会对领导干部产生很强的约束力。
如何使制度落实,马怀德认为,应尽快将党的文件的要求转换成法律,把终身责任制和倒查制都明确为法律的义务和制度。这对下一步追究责任或者说预防重大决策过程中的违法现象都会有作用。
强调司法队伍专业化同时应“封死”外行空降
【公报摘录】
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
【专家解读】
人大法学院教授,曾挂职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副检察长的黄京平表示,我觉得这段公报只是重申了我们既有的一些制度,或者是提到了某些制度扩大应用的可能性。
事实上,我们国家对于律师、法官、检察官,早已经有了完备的准入制度。即: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原则也是择优遴选,而且这个入职门槛也已经坚持了很多年。你想从事司法工作,必须有基本资格。
所以我们并不缺专业人士。如果是从推进法治队伍正规化、专业化上讲,我倒觉得对于第一把手的任免,是值得讨论的地方。
几个月前,刚刚发生过林业局局长空降到某检察院担任检察长的事情。而在地一级法院、检察院,这种非专业人士领导专业人士的情况,非法律人士调任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担任第一把手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主要原因是,《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在司法系统最高领导一级的人事任免中,留了口子。没有条款来限制司法高层的任免。
由于有些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的行政级别,高于一般业务部门,政府部门或者党内部门,所以司法系统的岗位,也就成为了安排职级的一个捷径。
所以与其强调司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完善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不如进一步规范,修改《法官法》、《检察官法》。封死这条非司法专业人事,空降至司法系统任第一把手的“升职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