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严格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行政审判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最后途径。行政争议解决的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关系到能否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长期稳定。我们应当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从当前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出发,运用系统观念和法治思维,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长期以来,实践中存在行政争议集中于诉讼阶段,多元纠纷化解机制不健全,行政滥诉和程序空转等问题,导致法院压力大,行政争议难以实质性化解,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不足,人民群众获得感不强。人为制造诉讼案件、刻意增加诉讼案件数量,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也不利于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程序空转会使行政争议经过一系列诉讼程序后,又回到最初的“原点”,纠纷矛盾没有得到实质性化解。针对多元化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不健全、行政滥诉、程序空转等问题,需采取更加有效的应对措施加以解决。
一是应当贯彻司法最终原则,完善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司法最终原则是法治原则的根本体现,也是法治精神的最重要的支柱。要高度尊重司法在纠纷解决体系中的终极性地位与司法裁判的既判力,确保司法权威不被损害,政府不得以“多元化解纠纷”方式推翻法院的生效裁判。推进行政裁决、行政调解、信访等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的法治化,充分发挥专业性强、方便快捷、力量完备等优势,把握政府的权力界限,防止政府突破法律底线解决行政纠纷。
二是有效适用成熟性原则和穷尽行政救济原则,解决行政滥诉和程序空转问题。所谓成熟性原则,指的是行政行为只有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允许相对人对其提起司法审查。穷尽行政救济原则指的是行政相对人在没有利用一切可能的行政内部的救济手段以前,不能向法院申请救济。为了应对行政滥诉和程序空转问题,需要在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保持适当平衡,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既要发挥司法权及时有效监督行政权力行使,又要避免司法权的过早介入,影响行政权的正常运转。
三是要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灵活多样协调化解争议,一揽子解决相关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行政程序、职责权限等各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强化溯源治理、增强诉中引导、做好判后释明、建立府院互动协调机制,切实有效保护起诉人的正当诉求。同时改革不合理的“数量型”司法考核制度,在法治轨道内实事求是地推动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