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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怀德教授:从源头遏制违法建设

信息来源:学习时报 发布日期:2016-07-25

违法建设是当下城市治理的一个痛点。违法建设越多,规模越大,拆除的难度自然也大,拆违引发的纠纷矛盾也越多。如何从源头上减少违法建设,如何降低拆违的难度,从根本上防范此类纠纷发生,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违法建设之所以屡禁不绝,既有相对人无视法律、规避政策、非法牟利的原因,也有监管机构职能划分不清、履职不到位,甚至失职渎职的因素。因此,从源头上减少违法建设必须多措并举,综合施策。中央提出,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实现这一目标,需改革建设项目的审批和执法体制机制,明确违法建设的认定标准,完善执法程序,抓住重点、减少增量、消除存量,从源头上遏制违法建设。

整合建设项目的审批和执法机构,明确监管职责,防止监管推诿塞责。目前负责审批建设项目、查处违法建设的政府机构很多,可谓是多头执法的典型。规划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建设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和基层政府都有相关审批执法的职能,但由于机构分散、职能边界不清,往往在审批和拆违执法环节产生执法冲突和执法空白,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十分严重。为此,应当通过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和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将上述机构职能整合,明确所有建设项目均由行政审批局实施统一许可,不再由多个审批机构多头审批。这就意味着,任何建设项目,从土地使用、建筑规划到工程施工、竣工验收,都应当由一个行政机关负责。很多地方尝试的行政审批局负责建设项目统一审批,不仅明确了行政责任部门,提高了行政审批的效率,减少多头审批引发的推诿塞责,也可以防止相对人以“获得某一机构批准”为由拒绝拆除的情形。凡未经合法审批机构批准的建筑均属违法建设,均必须及时拆除。在拆违阶段,是否属于违法建设,均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一家负责认定和查处,其他机构不再认定和执法。

区分违法情形,明确违法建设的认定标准。根据违法程度不同,违法建设可以分为没有任何手续的私搭乱建(纯违法建筑)、具有部分审批手续的建筑及手续不全的建筑(如小产权房)、具有相关审批手续但违反规划等相关规定的建设(如违反容积率等规划)。由于监管机构多头管理,查处违法建设时,相对人往往以取得某一机构的同意或者默认为由,拒不拆除违法建设,甚至提出高额补偿赔偿要求。为此,应当修改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违法建设的认定标准,区分恶意抢建公然违法建设与具有合法信赖利益保护的建设,将恶意抢建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纳入刑事处罚范围,加大对违法建设的处罚力度,防止违法者获利。同时,正确理解合法信赖利益原则,防止违法者逃避处罚。在建筑审批机构整合以前,具有部分审批手续但手续不完整的,如果严重违反规划又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应认定为违法建设予以拆除,无需补偿。如果轻微违法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采取行政处罚等措施,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无需补偿。只有手续齐全完全合法的建设因公共利益需要被拆除征收的,才属于合法信赖利益保护的范围,应当给予补偿。

加快监管机构的查处程序和救济程序,赋予监管机构采取即时强制措施的权力。对违法建设可以查封施工现场,涉嫌犯罪的,可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防止违法建设继续进行。对于相对人因此提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也应当明确采用简易程序审理,防止拖延时间,造成既成事实。特别是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度,防止查处违法建设中的不作为和失职渎职现象。

扩大政务公开和公众参与,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建设。在建设审批阶段,应当加大政府信息公开的力度,审批机关应当主动公布建设项目审批的详细信息,允许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同步获取相关信息,及时了解项目审批的进展情况。在违法建设的认定和查处阶段,应建立查处违法建设全过程电子监察,鼓励“街坊邻居”“随手拍”举报违法建设,通过网格化管理、远程监控、电子巡查、行政奖励、行政承诺等各种方式,提高监管水平,严惩违法建设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