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矛盾的化解,理论界和实务界提出了很多建议。但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主要还是依靠信访为主的行政手段来化解矛盾纠纷。由于大量使用行政方式,图一时一事之功效,导致法制废弛、弊端丛生。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在《中国法学》上发表文章《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治本之策:规范公权力》中指出:
虽然目前社会公众对司法等法定救济渠道信心不足,也确实存在法定救济渠道不畅、司法不公甚至司法腐败等个别现象,但不能因此放弃法定救济渠道,而选择行政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在法治国家,充分信任并且广泛使用法定救济渠道化解社会矛盾是普遍的做法。不仅因为法定的救济渠道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最后途径,而且因为这些渠道是经过长期历史检验逐渐规范化、制度化的成果,是真正有效解决纠纷的最权威渠道。
要慎用行政手段解决纠纷。重新认识行政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的利弊,尤其对于涉法涉诉的信访案件,应当严格依法办理,不宜将法律争议转变成行政问题加以解决,而应该在法律框架内判明是非,按照法定程序合理公正的解决。
要畅通法定救济渠道。针对司法等法定救济渠道存在的问题,改革现行的复议制度、诉讼制度等,使之更加适应新形势下社会矛盾和纠纷解决的要求,重建民众对法治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