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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怀德:武钢职工徐武被“强制治疗”涉嫌违法

信息来源:人民网 发布日期:2011-05-09

   《精神卫生法》卡壳26年未出台 强制收治分歧大

  徐武是不是精神病患者?这是一个医学问题。但是,谁有权利认定他是精神病,谁有权利决定是否将其强制收治?如果他不是精神病,又被强行关进精神病医院,谁来承担责任?这一连串的问题全都需要法律来解答。可是,历经20多年的讨论,《精神卫生法》还未出台。在没有统一立法的情况下,我们如何看待徐武事件?

  今天,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就此事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他认为,这件事情不仅反映出一些单位在处理上访人员时的做法不规范,更应引起公众关注的是对精神病患者立法缺失。

  记者:您认为徐武被强制收治是否涉嫌违法?

  马怀德:根据《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第32条,“精神障碍者或者疑似精神障碍者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事发地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其进行精神障碍鉴定;经鉴定,其事发当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依法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将其送往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实施强制医疗,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强制医疗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根据这个条例,一个疑似精神障碍者要被强制收治有以下的条件:第一,要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第二,依法进行鉴定,鉴定内容是危害社会或者他人安全时,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第三,由公安机关做出强制医疗的决定。第四,通知其监护人。从目前看,徐武被强制收治的过程不符合以上条件。所以,送徐武去强制医疗肯定不妥,不符合法规的规定,涉嫌违法。

  我们应该注意,对依法维护自己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的人,不能把他视为精神病患者。这不仅剥夺了他个人权利,而且危害到政府的公信力。

  记者:一个精神病人有社会危害性,应该由哪个部门履行强制收治的职责?在现在的法律体系下,如果病人或者家属对强制收治有异议,应该向哪些部门申诉?

  马怀德:我国现在对精神病患者如何收治,如何管理,没有统一的立法。我记得,大概有十五六个地区制定了地方性法规。这些地方性法规,基本上都规定了“强制收治”这项内容,有权力做出“强制收治”决定的是公安机关。如果家属或者监护人对强制收治有不同意见,可向公安机关提出复核,甚至提起行政诉讼。在这方面必须有救济手段来保证病人的权利。

  记者:如何保证精神病患者不要危害社会,同时避免让健康人被当成精神病关进精神病医院?

  马怀德:我国的法律体系,在这方面是有缺失的。没有统一的《精神卫生法》。这部法律已经讨论了20多年了,不过至今没有出台。因为没有统一立法,对精神病患者的防治、收治、以及权益保护等都没有很明确的规定。

  现在能将精神病患者送进医院进行治疗的单位和个人有家属、街道办、个人所在单位,或者当地政府。不过谁来负责,都要有严格的制度来保证其个人权利。比如,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精神病患者进行收治;如何对一个患者进行强制收治,程序是什么;哪些医疗机构享有鉴定资质; 哪些医疗机构有资质收治这些病人?这都需要法律的严格限制。

  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就贸然采取强制收治的措施,一旦把健康人当成精神病患者送进医院。其危害性不亚于当年备受诟病的“收容遣送”制度。

  记者:您多次提到统一立法,您能谈谈目前我国在精神病防治上的法律规定的情况吗?

  马怀德:我国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也就是说,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对精神病患者“强制收治”肯定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可是,法律无规定,《精神卫生法》没出台。

  目前的状况是,十几个地区,包括此事件发生的武汉,都制定了法规。这些法规五花八门,如何规定的都有,而且都写了将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精神病患者强制收治。但是,法规能制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吗?不能。这些法规的是否有效都有待讨论。

  我觉得目前立法是刻不容缓的,只有统一立法,才能保证精神病患者的权利,只有统一立法才能让健康人不被当成精神病患者强制送进医院。当务之急,是立法,将精神病患者的危害性降到最低,防止非精神病患者被送进医院。既保证患者权益,也保障健康人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