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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三审拟规定

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发布日期:2009-10-28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三审拟规定

  检察机关对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进行法律

(记者郑赫南)今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下称草案三审稿)。根据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检察机关将可以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进行法律监督。

记者看到,草案三审稿新增的草案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介绍,在草案二审期间,有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为保证赔偿委员会公正处理赔偿请求,建议对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的相关程序进一步予以完善,经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法律委员会建议对刑事赔偿程序作出相应修改。

在下午的分组审议中,吕薇委员表示,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赔偿委员会监督的权力,“对解决法院‘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问题,对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戴玉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规定体现了宪法确立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新确立的刑事赔偿救济方式。”

吕薇委员建议草案赋予检察机关必要的监督措施和手段,她建议在草案第三十条中增加一款,即“人民检察院依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有权调查有关情况,调取案卷等有关材料”。

据悉,草案三审稿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此外,草案三审稿还首次把“看守所”确立为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洪虎表示,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在实践经验不足的情况下,“不宜在法律中作出具体规定,可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司法解释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