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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莘、吕艳滨:政府信息公开研究

信息来源:《政法论坛》2003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18-12-26

【注释】 作者简介:刘莘(1956 —),女,山东乳山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吕艳滨(1976 —),男,山东临清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1]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Beijing 100088

[2]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 100720

Cll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Beijing 100720

[3]旧译.情报公开,但其中的“情报”两字即英文“information”,如早期翻译的美国“情报自由法”。

[4]在中国加入WTO 的《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中,中国政府承诺了有关透明度的要求。

[5]第19 条规定:《世界人权宣言》“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全文见《世界人权约法总览》,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 年版,第960—964页)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 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 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国际更正权公约》”(全文见前揭书,第972—985页)序言称,“力望实施其全国人民获享充分及翔实报道之权利。”(全文见前揭书第1171—1174 页。)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7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

[10]参见《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

[11]该法于1966年制定,并成为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的组成部分。

[12]美国《情报自由法》(d)条。

[13]有的学者称美国情报自由法认可在美国境内的外国人享有请求权,参见黄琼枝:《论公务员守秘义务与国民知的权利》,台湾中央中兴大学法律研究所硕士论文,1986年,第152页,亦有的称不仅如此,该法还认可在国外的外国人亦享有请求权,参见(日)■野弥生:《情报公开》载《法学家(增刊)——行政法的争点》(新版)。而该法采用了“公众”这一字眼具体范围有待印证。

[14]最理想的状态或者说广义的“情报公开”应是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内的公开,但是,限于篇幅,本文已将。“情报公开”限定为行政机关的文件公开。

[15]比如美国有《隐私保护法案》(the Privacy Protection Act)、《家庭教育权和隐私法案》(the Family Education Rights and Privacy Act)等大量法律对隐私权加以保护瑞典、德国、法国、丹麦等国家也都在有关法律中确认了隐私权。

[16]参见《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等。

[17]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591页,转引自陈力丹:《马克思恩格斯的“隐私权”观念》,《新闻法通讯》1986年第1期。

[18]据报载,近日有一家自称专门为企业提供员工黑材料的“中国黑档com”网站开通,引来众多争议(参见《中国黑档.com招惹争议》载《中国贸易报》2001年2月16日第1版)。至于该网站是否有权从事该业务以及其行为是否侵犯他人隐私权本文在此不做任何评论但笔者认为用人单位了解应聘者的经历恰是其行使自身知情权、维护自身利益的表现。当然用人单位在依法获得应聘者的资料后负有对其保密的义务。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中规定擅自公布、宣扬他人隐私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但是隐私权与名誉权在内容、受侵害的形式等方面部有着极大的不同这样的规定并不利于对于隐私权的有效保护。而2001年2月26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中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的,受害人诉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显然又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要件增加了不应有的限制。

[20]参见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1985年1第1条第4款,载唐海滨主编:《美国是如何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1]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做出的1974年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协会诉莫顿案件的判决,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987—988页。

[22]参见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4款。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

[24]参见(日)行政改革委员会行政情报公开部会《情报公开法要纲案的考虑方法》(1996年11月1日)。

[25]参见《保密法比较研究》课题组编著:《保密法比较研究》(第四章:国家秘密的概念及其特征),金城出版社2001年版

[26]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8条。

[27]参见美国《情报自由法》(b)(1)(A).

[28]参见韩国《情报公开法》第7条第1款第2项。

[29]参见日本《情报公开法》第5条第3项。

【参考文献】 {1}杜钢建.知情权制度比较研究——当代国外权利立法的新动向(J).中国法学,19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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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黄琼枝.论公务员之守秘义务与国民知的权利(D).台湾:中央中兴大学法律研究所硕士论文,1986.

{7}(日)井出嘉宪,兼子仁,右崎正博,多贺谷一照,编著讲座情报公开——构造与动态(M).东京:行政,1998.

{8}(日)奥平康弘,杉原泰雄,编宪法学——人权的基本问题(M).东京:有斐阁,1976.

{9}(日)佐藤功.宪法(新版)(M).东京:有斐阁,1983.

{10}法制日报社加快政府信息公开步伐,促进中国社会信息化进程——国民经济信息化与政府信息公开研讨会纪实(N).法制日报,2000—08—20(3).

{11}(日)堀部政男.制定情报公开法的意义与今后的课题(J).法学家,1999,(6).

{12}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

{13}王利明,杨立新,主编.人格权与新闻侵权(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

{14}孔祥俊.商业秘密保护法原理(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15}张殿清.窃密与反窃密(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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