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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卫兵: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例外体系构建完善

信息来源:《交大法学》2018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18-12-11

【注释】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本文系上海政法学院高原学科项目成果。

[1]王敬波:《什么不能公开?——信息公开例外事项的国际比较》,载《行政法学研究》2016年第3期,第14页。

[2]周汉华:《打造升级版政务公开制度: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改的基本定位》,载《行政法学研究》2016年第3期,第8页。

[3]常宏宇、张劲:《论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载《中国行政管理》2011年第8期,第57页。

[4]张雷、董妍:《政府信息公开例外规则的检视与完善》,载《甘肃社会科学》2014年第6期,第139页。

[5]程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修改》,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年第3期,第65页;肖卫兵:《〈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免予提供理由评析:基于上海的实践》,载《中国行政管理》2015年第8期,第77页。

[6]王敬波:《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公共利益衡量》,载《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9期,第105~124页。

[7] Maeve Mc Donagh, Freedom of Informationin Ireland(Dublin: Round Hall Sweet&Maxwell, 1998),pp.83-85.

[8] Moira Paterson,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nd Privacyin Australia:Government and Information Accessin the Modern State(Australia: Lexis Nexis Butterworths, 2005),p.216.

[9]肖卫兵:《论政府信息公开例外立法的类别》,载《情报理论与实践》2010年第4期,第41页。

[10]肖卫兵:《论政府信息公开例外保护机制》,载《情报理论与实践》2011年第9期,第32页。

[11]这些种类出现在英国的信息公开法当中。参见英国信息公开法Part I中的相关条款。

[12]这些种类出现在新西兰的信息公开法当中。参见新西兰官方信息法第18条规定。

[13]肖卫兵:《〈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免予提供理由评析:基于上海的实践》,载《中国行政管理》2015年第8期,第77页。

[14]有疑问会指出,非政府信息因不适用《条例》而不应作为实体性例外。我们认为,非政府信息是我国的一项特殊性例外,实践中被频繁适用。虽然判断该例外主要涉及是不是政府信息,但是并不意味着其绝对不予公开,也涉及公开与否方面的实体性判断。上海在党政混合信息公开方面的实践探索就是证明。所以列入实体性例外更为合适。

[15]将历史信息列入实体性例外是考虑到历史信息涉及是否公开的实体性判断,对之不应完全排除在《条例》公开范围之外,一可行做法是评估损害后果后决定公开与否。

[16]见李敏与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信息公开案,(2014)浙甬行终字第170号。

[17]见任济舟诉中国民用航空局信息公开案,(2014)二中行初字第1223号。

[18]见任X诉西安市XXX局XX分局信息公开案,(2013)莲行初字第00073号。

[19]见任济舟诉中国民用航空局信息公开案,(2014)二中行初字第1223号。

[20]见北京北方国讯通讯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2010)一中行初字第1225号。

[21]上海市浦东新区审计局课题组:《审计信息公开行政争议浅析》,载《电子政务》2014年第10期,第46页。

[22]见王桂英与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2014)辰行初字第0012号。

[23]见李枚加与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案,(2014)乐中行初字第20号。

[24]见任济舟诉中国民用航空局信息公开案,(2014)二中行初字第1223号。

[25]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周乙政府信息公开案,(2010)沪二中行终字第189号。

[26]见朱正明与南通市民政局信息公开案,(2014)港行初字第00299号。

[27]见《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20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

[28]见启东市天外天饮用水有限公司与南通市启东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公开案,(2015)通中行终字第00057号。

[29]见孙明祥与杭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2014)浙杭行初字第213号。

[30]见张世文诉平远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2014)梅中法行初字第23号。

[31]见浏阳市国土资源局与浏阳市集里街道神仙坳社区居委会中心居民小组信息公开案,(2014)长中行终字第00210号。

[32]肖卫兵:《政府信息概念:基于874件诉讼案例的实证分析》,载《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4期,第53~54页。

[33]见王某等诉福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2012)闽行终字第125号。

[34]见穆冬梅与如皋市港口管理局信息公开案,(2015)通中行终字第00077号。

[35]见穆冬梅与如皋市港口管理局信息公开案,(2015)通中行终字第00077号。

[36]见郭伙佳与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信息公开案,(2014)佛中法行终字第248号。

[37]见孟某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2012)沪二中行初字第25号。

[38]见成德林诉石门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2012)常行初字第33号。

[39]见李枚加与四川省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公开案,(2014)峨眉行初字第72号。

[40]见李枚加与四川省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公开案,(2014)峨眉行初字第72号。

[41]见郭玉堂与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涵江分局信息公开案,(2014)莆行终字第128号。

[42]见纪广贵与如皋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案,(2014)东行初字第00172号。

[43]见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与吴结庆信息公开案,(2015)中中法行终字第45号。

[44]见李建德与福州市仓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公开案,(2014)仓行初字第46号。

[45]肖卫兵:《〈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家安全”例外规定的完善》,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6年第4期。

[46]周汉华:《误读与被误读:从公安机关刑事执法信息公开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改》,载《北方法学》2016年第6期,第5页。

[47]肖卫兵:《非本机关公开职责权限范围答复之完善:结合档案的视角》,载《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6期。

[48]肖卫兵:《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滥用行为规制》,载《当代法学》2015年第5期,第20~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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