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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而不予公开 法院判决限期公开

信息来源:新华网 发布日期:2012-12-05

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应当公开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其限期公开。

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属于不予公开范围:(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但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四)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确定为不公开的;(五)尚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影响正常行政管理活动和行政目的实现的;(六)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适用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政府信息仍由被告所属的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管理的除外。

征求意见稿规定,被告依法应当公开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限期公开;被告在诉讼中公开了政府信息,原告不撤诉,或者判决公开政府信息已没有实际意义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被告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或者形式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提供。被告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原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并可以责令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根据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决定公开但尚未公开的,应当判决行政机关不得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