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于1997年8月14日至16日在新疆乌鲁木齐市举行学术会议,本次学术会议集中、讨论我国行政行为中两个重要课题:行政许可和行政合同。
传统行政法学认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赋予公民具体法律权利和资格的行为,《中国法学》总编郭道晖对此观点提出了质疑,他从法理学角度,提出:行政许可中所“许可”行使的权利,都是早已由法律,法规所明定的权利,行政主管机关核发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是依法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定的资格与条件,决定是否许可,而不是赋予本来不享有此项权利或不具备行使权利的条件的相对人以权。利,也不是由行政主管人员自行规定行使权利的条件,行政许可与其说是一种行政权力,更宜于说它是一种行政职责,把行政许可行为视为一种义务,一种服务,有助于克服行政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恩赐观点和弄权行:为,这一观点引起了与会者的思考;目前我国行政许可种类繁多,程序不一,设定许可权情况十分混乱,往往与乱收费联系在一起,已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因此,行政许可行为应与行政处罚行为一样由立法加以规范。问题是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范围应适当,调整范围过分狭窄,起不到应有的立法效果,但调整范围过宽,也不符合目前中国国情,可能使行政机关受制约过多,影响行政机关工作效率,有的学者提出行政许可应重视总量控制,对行政许可中的自由裁量权应在立法上加以制约,防止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这对保护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关于行政合同问题,与会者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一种观点否认行政合同的存在;认为行政合同的概念本身是矛盾的,“合同”是平等主体意志表示一致所产生的;而行政关系双方是不平等或不对等的,如以合同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就与“契约平等”精神相抵触,也会破坏统一的合同法精神;另外,行政合同往往是以所谓“合同”名义强制行政相对人签订,以实现行政目的,这种管理方式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实际效果并不好。但大多数学者对此观点持异议,认为行政合同恰恰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的新手段与新模式,认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政府管理民主化程度的提高,传统合同制度和传统管理体制正在发生深刻的变革,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标而与相对人签订合同的现象将越来越普遍,它是由命令行政走向契约行政的历史转折,是由行政专权走向行政民主的重要环节,也是由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有的学者勾勒了行政合同的特征:(1)在主体上,行政合同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为行政主体;(2)在目的上,行政合同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3)在内容上,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一方当事人之间设定、变更、终止行政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4)在法律适用方面,行政合同应适用不同于民法的特殊规则,即行政法规则。由此行政合同的本质可以概括为:既是政府用来加强经济干预的手段,又是公民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的方式,关于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中享有多少“特权”,即享有区别于普通民事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不可能享有的权力,是目前我国有关行政合同立法的关键。有学者比较了法国、德国、英国的实际经验后指出:中国行政合同不能如同法国那样对所有行政合同的行政主体一方授予一揽子“特权”,可以仿效德国法情势变更原则中双方均有解约要求权和行政主体一方为公共福利享有单方解约权(以给对方公平补偿为前提,),同时可可吸收英国法中由具体法律根据合同种类的做法,普遍的结论是:对中国行政合同基本理论的建构只能在借鉴外国行政合同理论、立法、实务基础上,根据中国实际状况研究而定。(海 鲲)
(原载于:社科信息(南京),1997.11.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