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体制该如何理顺,如何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昨日,南方报业传媒集团举办“十八届三中全会背景下理顺城管执法体制的思考:探索城市管理和谐之道”论坛,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在论坛上建议,国务院应该出台行政法规,规范城管执法。广州市城管委主任、城管执法局局长危伟汉亦建议,国家应该建立从中央到地方完整的城管执法体系。
今年9月9日以来,南方报业传媒集团采用“1+X”的采编联动机制,发挥南方日报、南方都市报、南方网全媒体的优势,推出了“城治——探索城市管理和谐之道”大型系列报道,梳理并回答了城市管理存在的难题和困局,还通过1000多份调查问卷收集科学数据,定义了生存型、发展型、体验型三类小贩概念,将群体更加细分,为政府科学决策做参考,让疏导的目的更为明确。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副总编辑王垂林在论坛致辞中提出,城市管理不只是城管部门一方的职责,也不能变成一个纯学术问题,它是实实在在发生在我们身边、影响城市发展以至国家法治进程的现实问题。广州作为国家中心城市,城市管理问题具有代表性,如果广州的问题能说清楚、找到解决办法,将具有示范意义。
主题演讲
■主讲嘉宾:应松年(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立法研究组副组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和城管执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政府应加大对城管协调能力探索
在昨日的论坛上,应松年指出,城管执法的权限起源于国家《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征求意见时,有专家提出把城管执法的行政权相对集中起来,经过国务院批准后在一些城市进行试点。
这部分意见在立法时被采纳,形成了相对集中处罚权,后来演化成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但这两者之间有区别,因为综合执法大多与行政处罚有关,这只是执法的一种形式。城市管理还有其它的形式,目前这些形式是不是已经授予了城管队伍?各个城市执行的情况各不相同。
应松年指出,除了处罚权,还有哪些城市管理的权力可以转给城管?哪些权力应该让原来职能部门保留?这是一个难题。甚至,有些城市把一部分权力转给城管部门,但是实施主体的法律地位与现行的法律不一致,导致城管与市民打官司时麻烦重重。
他认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一个年轻的部门,执法局如何理顺职能还有待加强研究。可喜的是,目前城管部门的执法理念有所转变,从刚性转向柔性,这是城管部门的积极转化。但是,城管执法在中国还处于起步阶段,目前面临着很多困局,一方面是经验不够,另一方面是经验的总结也不够。
倾向“城管权限赋予地方”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针对城管体制写有两句话,第一句是“理顺城管执法体制”,第二句是“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这两句话被认为抓住了城管工作的基本点。
国家如何考虑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应松年说,目前专家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在中央设立一个主管城管的部门,另一种意见认为中央应赋权给地方灵活安排城管工作。
应松年认为,后一种意见更具讨论价值,因为城管毕竟服务于地方,中央层面一动,地方便受限制。中国的地方事权、中央事权,还有地方和中央共管的事权相互交叉,中央应该把什么权力让给地方是值得讨论的事情,“我们应该要有地方事权和中央事权划分,尽管如何划分并不简单,但十八届三中全会已开始朝此方面前进”。
“我个人也倾向于中央将城管权限赋予地方,前提是要有法律性纲领。比如国家对城管立法,还需要中央有协调、指导、监督机构或者机制,这样可以保证立法得以严格执行,同时又不限制地方的积极性。”应松年说。
一级管理体制增强协调能力
目前,关于城管立法的讨论越来越多。应松年在论坛上说,很多地方的城管局长赞成全国人大对城管立法,希望国务院出台相关行政法规,或行政执法决定。立法能够梳理城管体制、资质、权限、编制、工作方式以及经费、服装、人员等问题,假设再有中央部门协调和监督指导,城管工作会做得更好。
应松年在接受南方日报记者采访时进一步解释到,中央立法能为地方城市管理设定规范、体制、权限。由于城市管理属于地方事权,中央主要还是要发挥指导、协调和监督作用。比如,可以让国务院制定一个这方面的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据透露,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做这方面的课题研究。
应松年表示,认同政府加大对城管协调能力方面的探索。他说。最近北京市刚刚完成城管体制改革,最大的亮点是成立“一级管理”体制,常务副市长协调城管与各部门工作,同时城管局局长兼任公安局副局长,“一级管理”体制的好处在于协调能力大大增强。沈阳则实行市政管理委员会管理城管,市政管理委员会的负责人由市长来兼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当城管局局长,这也体现了城管协调能力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