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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松年教授就行政强制法出台接受采访

信息来源:财新网 发布日期:2013-03-25

  在经过五次审议、长达十二年的长跑之后,《行政强制法》终于出台。6月30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正式通过了这部法律。

  用中国行政法学会会长应松年教授的话说,这是件好事情。这的确是一件好事情。因为同另外几种行政行为相比,行政强制的措施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关系更加密切。

  被强制治疗“精神病”、被强制拆迁、城管驱赶小贩、还有时不时就会碰到的交通管制,乃至深圳政府为了“大运会”的安保而驱逐所谓的“治安高危人员”。所有这些,都和行政强制休戚相关。

  你可以遵纪守法,避免被行政处罚;你也可以选择不去申请行政许可,但是行政强制到你头上的时候,你避也避不开。

  正因为如此,行政强制是政府的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一种更为直接的限制。当这种权力缺乏有效的规范,就如脱缰的野马一样,对民众造成的伤害是重大的。然而,偏偏规范这样的权力的法律,却姗姗来迟。

  《行政强制法》从1999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启动立法到出台,已经过去了12年。从2005年第一次审议以来,前四次都是以两年一次的频率审议一次。

  看上去这样的审议频率,底线是不至于使这部法律草案成为一个废案,却看不到推动它尽早出台的动机。

  为什么困难重重?“只要是限制公权力的法律,出台都很艰难。关于行政强制法,争论的无非就是一个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如何平衡的问题。”一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从事立法工作几十年的人士这样告诉我。

  争议最大的,莫过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之争。针对目前行政强制措施多如牛毛的现状,按照最初的设想,只有法律才能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据应松年教授介绍,审议草案的第一稿就是如此规定,他也力主严格限制设定权。

  但是,从第二次审议稿开始,加入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以行政法规定的设定权为例,限制的条件为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

  到了第三稿,这个“且”字被置换成了“或”字。一字之差,给行政部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开了一个大大的口子:只要是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管有没有法律,都可以设定。一字之换,引起行政法学界的强烈反对。

  到了第四稿,“或”字又变回了“且”字,算是一次重大胜利。

  除了严格规范“设定权”,这部法律对于程序的规定,是一大亮点。

  《行政强制法》规定了行动前要告知、要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要给予救济等等这些传统的正当程序。除此之外,还规定了强制执行不能停水、停电,不能搞夜间突袭,这些规定显得比较人性化。

  这部法律唯一没有解决的,是执行体制的问题。在目前中国,执行体制是一种双轨制:原则上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如果法律允许行政机关自己执行的,由行政机关自己执行。

  这种体制下导致两个问题。行政机关自己下决定自己执行的,比较快捷。但是行政机关又当裁判又当打手,很容易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申请法院执行的,让法院这个本应居中裁判的机构去冲在第一线,有违司法本质和形象,法院系统也不堪其负。

  按照最高法院提供的思路,应该是法院来审查,行政机关来执行,执行过程由法院来监督。这个方案却一直没有被立法机关所接纳。

  最后出台的《行政强制法》删除了原来草案规定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裁定执行的,由人民法院执行”,到底以后这类案件由谁当执行主体,看来最高法院和国务院还可以继续博弈下去。

  有一个在最高立法机关内流传的故事:《行政强制法》刚刚审议之初,有委员大呼,现在强制权力已经够大了,还要给权力吗?有关人士回应,不是再多给权力,而是规范权力。这部法律最最好的,就是贯彻了“规范权力”这一指导思想。

  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这部法律要得到落实,行政机关就要主动依法守法。法院作为监督权力的机构,也有业务或者说责任,使这部法律真正成为悬在行政部门头上的一把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