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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中、兰哲:监察制度改革的重大成就与完善期待

信息来源:《行政法学研究》2018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18-11-02

【注释】 [1]参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说明》,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8-03/14/content_2048551.htm.(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3月27日)。

[2]草案第1条规定:“为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制定本法。”

[3]王丽娜:《陈光中:监察法草案应“尊重保障人权”,并增设律师介入制度》,财经网,http://yuanchuang.caijing.com.cn/2017/1108/4356849.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3月27日)。

[4]童之伟:《国家监察立法预案仍须着力完善》,载《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10期。

[5]韩大元:《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若干宪法问题》,载《法学评论》2017年第3期。

[6]参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说明》,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8-03/14/content_2048551.htm.(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3月27日)。

[7]从夏商周时期,我国即有监察制度的萌芽,并在长期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监察体系。具体可参见陈光中:《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02-161页。

[8]参见陈光中、邵俊:《我国监察体制改革若干问题思考》,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4期。

[9]《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xinwen/2016-11/07/content_5129781.htm.(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3月27日)。

[10]《监察法》第15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11]据统计,北京、山西、浙江试点改革后,北京市监察对象达到99.7万人,较改革前增加78.7万人;山西省监察对象达到131.5万人,较改革前增加53万人;浙江省监察对象达到70.1万人,较改革前增加31.8万人。参见陈光中、姜丹:《关于<监察法(草案)>的八点修改意见》,载《比较法研究》2017年第6期。

[12]宪法修正案第52条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法》第3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13]《监察法》第8条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第9条规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14]《监察法》第53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15]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第500页。

[16]陈光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几个问题》,载2015年1月21日《人民法院报》第5版。

[17]陈光中、邵俊:《我国监察体制改革若干问题思考》,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4期。

[18]《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195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19]“四中全会决定”中强调:“要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

[20]《监察法》第4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21]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4-10/28/c_1113015372.htm.(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4月4日)。

[22]《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2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实现公正司法的目标,强调了“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明确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对以法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全面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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