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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建林:配合与制约: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的衔接

信息来源:《法商研究》2019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19-05-21

【注释】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基金项目: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项目

[1]参见吴建雄、王友武:《监察与司法衔接的价值基础、核心要素与规则构建》,《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8年第4期。

[2]周旺生:《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89页。

[3]参见吴建雄、王友武:《监察与司法衔接的价值基础、核心要素与规则构建》,《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8年第4期。

[4]参见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页。

[5]参见卞建林、谢澍:《“以审判为中心”与刑事程序法治现代化》,《法治现代化研究》2017年第1期。

[6]参见汪海燕:《监察制度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政法论坛》2017年第6期。

[7]参见龙宗智:《监察与司法协调衔接的法规范分析》,《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1期。

[8]参见朱孝清:《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制度的巩固与发展》,《法学研究》2018年第4期。

[9]秦前红:《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5期。

[10]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11]参见《内蒙古政协原副主席赵黎平涉故意杀人等被公诉》,http://www.sohu.com/a/112385685_155403,2018-12-20。

[12]参见陈光中、邵俊:《我国监察体制改革若干问题思考》,《中国法学》2017年第4期。

[13]参见刘艳红、夏伟:《法治反腐视域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新路径》,《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

[14]参见叶青:《监察机关调查犯罪程序的流转与衔接》,《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3期。

[15]参见魏晓娜:《职务犯罪调查与刑事诉讼法的适用》,《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8年第4期。

[16]参见李奋飞:《“调查-公诉”模式研究》,《法学杂志》2018年第6期。

[17]朱孝清、张智辉主编:《检察学》,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第8页。

[18]参见林钰雄:《检察官论》,台湾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17页。

[19]《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第45条规定:“……对于证据不足、犯罪行为较轻,或者没有犯罪事实的,应当征求监察机关意见并报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

[20]参见陈卫东:《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程序若干问题研究》,《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1期。

[21]参见卞建林、谢澍:《“以审判为中心”:域外经验与本土建构》,《思想战线》2016年第4期。

[22]参见张建伟:《法律正当程序视野下的新监察制度》,《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2期。

[23]参见卞建林:《监察机关办案程序初探》,《法律科学》2017年第6期。

[24]韩大元:《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法商研究》2014年第3期。

[25]熊秋红:《监察体制改革中职务犯罪侦查权比较研究》,《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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