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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青、程衍:关于独立监察程序的若干问题思考

信息来源:《法学论坛》2019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19-05-15

【注释】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中国特色反腐败国家立法体系建设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17ZDA135)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叶青(1963-),男,江苏无锡人,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程衍(1989-),男,山东枣庄人,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1]由“一府两院”到“一府一委两院”。参见沈岿:《论宪制改革实现的授权主体——以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为分析样本》,载《当代法学》2017年第4期。

[2]参见陈瑞华:《论监察委员会的调查权》,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8年第4期;龙宗智:《监察体制改革中的职务犯罪调查程序完善》,载《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1期;谭世贵:《监察体制改革中的留置措施:由来、性质及完善》,载《甘肃社会科学》2018年第2期;汪海燕:《监察制度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载《政法论坛》2017年第6期;郑曦:《监察委员会的权力二元属性及其协调》,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冯俊伟:《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的程序分离与衔接》,载《法律科学》2017年第6期。

[3]参见叶青:《监察机构调查犯罪程序的流转与衔接》,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3期。

[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法规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法规室联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中国方正出版社2018年版。

[5]管理职能主要包括信息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全程监控,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并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6]分别是:第一,信访部门收集报案、举报线索后分类摘要移送案件监督部门的审批;第二,案件监督部门将线索分配具体承办部门后,承办部门经过初步筛选而作出的处理意见审批程序;第三,启动初步核实程序的审批程序;第四,核查组提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的审批程序;第五,承办部门依据初步核实情况报告作出分类处理建议的审批程序;第六,承办部门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第七,承办部门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再报同级党委(党组)负责审批。

[7]参见魏晓娜:《职务犯罪调查与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8年第4期。

[8]参见刘艳红:《程序自然法作为规则自洽的必要条件——〈监察法〉留置权运作的法治化路径》,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3期。

[9]权力克减原则的贯彻需符合比例原则,而《监察法》对于权力克减原则的贯彻是否符合比例原则,并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围。

[10]参见童之伟:《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监督制约何以强化》,载《法学评论》2017年第1期。

[11]参见秦前红:《监察体制改革的逻辑与方法》,载《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2期。

[12]参见李洪雷:《论我国监察机关的名与实》,载《当代法学》2018年第1期。

[13]在法律正确性方面监察程序缺失了司法审查的外部保障模式。为弥补这一缺陷,《监察法》设计了集体决策原则,以保障监察事项的法律正确性。后文将有论述。

[14]监察程序的政治属性打破了我国在刑事领域所普遍贯彻的有罪必罚原则和起诉法定主义。法律已经不再是启动刑事诉讼的唯一标准。

[15]参见童之伟:《对监察委员会资深的监督制约何以强化》,载《法学评论》2017年第1期。

[16]参见《警察法》第二章。

[17]参见褚福民:《证明困难的解决模式——以毒品犯罪明知为例的分析》,载《当代法学》2010年第2期。

[18]一些地区将盗窃罪的起刑点设为3000元。

[19]参见陈瑞华:《论监察委员会的调查权》,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8年第4期。

[20]参见秦前红、李雷:《监察体制改革的宪法学思考》,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第3期。

[21]参见魏昌东:《国家监察委员会改革方案之辩正:属性、职能与职责定位》,载《法学》2017年第3期。

[22]参见姜明安:《国家监察法立法的若干问题探讨》,载《法学杂志》201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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