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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艳红:《监察法》与其他规范衔接的基本问题研究

信息来源:《法学论坛》2019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19-05-07

【注释】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项目《中国特色清廉指数与国家腐败治理能力指数研究》(2015ZSJD002)、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构建中国特色“预惩协同型”反腐败国家立法体系战略问题研究》(16AFX002)暨2019年东南大学中央基本业务经费资助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刘艳红(1970-),女,湖北武汉人,法学博士,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主任,研究方向:刑法学、监察法学。

[1]参见秦前红:《监察体制改革的逻辑与方法》,载《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2期。

[2]参见张建伟:《法律正当程序视野下的新监察制度》,载《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2期。

[3]陈光中、邵俊:《我国监察体制改革若干问题思考》,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4期。

[4]魏昌东:《腐败治理模式与中国反腐立法选择》,载《社会科学战线》2016年第6期。

[5]参见刘艳红:《中国反腐败立法的战略转型及其体系化构建》,在《中国法学》2016年第4期。

[6]具体参见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官方网站《忏悔与剖析》栏目。

[7]参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广州通报三起环境整治慢作为、假作为典型问题》,www.ccdi.gov.cn/yaowen/201811/t20181108_183056.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1月9日。

[8]参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山西通报5起扶贫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问题》,http://www.ccdi.gov.cn/yaowen/201811/t20181105_182816.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1月9日。

[9]参见钱小平:《监察机关监督职能激活及其制度构建——兼评〈监察法〉》的中国特色》,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3期。

[10]当然,在少数情况下,监察机关可能没有履行监察监督职责,也能够实现治理腐败的作用。例如,监察机关根据他人的举报获得线索并展开调查取证,再对被调查人加以处置,此时监察机关没有直接发挥监督职责,而是由外部监督加以替代。不过,作为常态,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监察监督依然处于首要职责的地位。

[11]陈治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须善用“四种形态”》,载《中国纪检监察报》2015年9月29日。

[12]王卓:《他们,为什么选择自首?》,载《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年10月13日。

[13]参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浙江通报1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http://www.ccdi.gov.cn/yaowen/201809/t20180920_180154.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0月12日。

[14]参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天津通报8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http://www.ccdi.gov.cn/yaowen/201809/t20180929_180709.htmll,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0月12日。

[15]李琳:《论“感情投资”型受贿犯罪的司法认定——兼论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之取消》,载《法学论坛》2015年第5期。

[16]姜明安:《论法治反腐》,载《行政法学研究》2016年第2期。

[17]韩大元:《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的若干宪法问题》,载《法学评论》2017年第3期。

[18]参见秦前红、叶海波等:《国家监察制度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146页。

[19]参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房产税收减免证明一人说了算,房管局合同工为何成了“硕鼠”》,http://www.ccdi.gov.cn/toutiao/201809/t20180920_180142.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0月12日。

[20]参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官场商业奇才”、“车管业务”、“临时工”:5个案例读懂监察对象全覆盖》,http://www.ccdi.gov.cn/yaowen/201809/t20180926_180420.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0月12日。

[21]《监察法》第15条中除了第1项属于完全公职人员外,其余5项都或多或少包含行使“公权力”的非公职人员(或有关人员)。

[22]参见刘仁文:《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概念的立法演变》,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

[23]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9页。

[24]陈光中:《关于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几点看法》,载《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2期。

[25]参见钱宁峰:《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合宪性依据》,载《江苏社会科学》2018年第2期。

[26]周佑勇:《监察委员会权力配置的模式选择与边界》,载《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11期。

[27]参见马岭:《关于监察制度立法问题的探讨》,载《法学评论》2017年第3期。

[28]参见翟志勇:《监察机关与“八二宪法”体制的重塑》,载《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2期。

[29]参见叶海波:《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宪法约束》,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

[30]马怀德:《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和主要任务》,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6期。

[3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卷)》,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217页。

[32]徐喜林、徐栋:《法治反腐:中国反腐新常态》,载《中州学刊》2015年第2期。

[33]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中共浙江省纪委关于6起扶贫领域违纪问题的通报》,http://www.zjsjw.gov.cn/ch112/system/2017/08/10/030311913.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0月13日。

[34]清风扬帆网(江苏省纪委监委官网):《江苏通报5起扶贫领域典型案例》,http://www.jssjw.gov.cn/art/2018/9/4/art_4172_128364.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0月13日。

[35]参见李忠:《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宪法再造》,载《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2期。

[36]熊秋红:《监察体制改革中职务犯罪侦查权比较研究》,载《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2期。

[37]陈光中、邵俊:《我国监察体制改革若干问题思考》,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4期。

[38]陈洪兵:《“国家工作人员”司法认定的困境与出路》,载《东方法学》2015年第2期。

[39]参见李斌雄、魏新欣:《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制度的重大发展》,载《探索》2018年第5期。

[40]秦前红、苏绍龙:《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的基准与路径——兼论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载《法律科学》2016年第5期。

[41]阴建峰、李思:《反腐败党纪与刑事法律关系论纲——以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为背景》,载《法学杂志》2018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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