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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华:论国家监察权的性质

信息来源:《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19-05-03

【注释】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l]参见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法规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中国方正出版社2018年版,第51页以下。

[2]参见陈光中等:《监察制度改革的重大成就与完善期待》,载《行政法学研究》2018年第4期。

[3]参见秦前红:《困境、改革与出路:从“三驾马车”到国家监察——我国监察体系的宪制思考》,载《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1期。

[4]参见朱孝清:《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制度的巩固与发展》,载《法学研究》2018年第4期。

[5]参见陈瑞华:《论检察机关的法律职能》,载《政法论坛》2018年第1期。

[6]参见王希鹏:《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法治反腐进程》,载《光明日报》2018年8月1日。

[9]参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取得实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综述》,载《人民日报》2017年11月6日,第1版。

[10]参见马誉宁:《如何理解监察机关的调查权区别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的侦查权——12种措施与监察职责相匹配》,载《中国纪检监察》2018年第10期。

[11]参见陈瑞华:《论监察委员会的调查权》,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8年第4期。

[12]参见《大胆先行先试,浙江监察体制改革落到实处》,载《人民日报》2018年1月16日。

[13]参见杨宇冠等:《监察机关留置问题研究》,载《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8年第10期。

[14]参见李少文:《留置措施法定化是法治的重大进步》,载《学习时报》2018年7月9日,第003版。

[15]参见秦前红等:《监察委员会留置措施研究》,载《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7年第6期。

[16]参见罗有远、高阳:《严格审慎采取留置措施》,载《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年6月23日。

[17]参见郑字:《依法依规用好留置措施》,载《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12年第11期。

[18]参见钟茜妮:《今年以来成都采取留置措施28人,留置取代“双规”变了啥?》,载《成都商报》2018年8月2日。

[19]参见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法规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第189页以下。

[20]参见尚爱国、张炳琪:《听证式审查逮捕工作机制的建立与完善》,载《人民检察》2015年第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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