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去年,重大校车事故频发,几位专家学者提议为校车安全管理立法,并开始草拟相关法案,其后,又参加国务院法制办就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组织的专家座谈会,为校车安全条例的成形、完善和出台做出不懈努力,中国政法大学王敬波教授就是其中的一位。昨日,本报记者专访了王敬波教授,请她详细解读条例的亮点。
王教授说,从正式出台的条文看,国务院最大限度吸取了民意。与草案相比,正式实施的条例在七个方面做了重大修改,使其更具操作性,为校车安全打下更坚实的基础。
变化1 幼儿园高中一般不提供政府校车服务
条例界定适用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即服务对象界定为小学生和初中生,高中生和幼儿园不在其列。而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则包括幼儿园、小学和整个中学阶段。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高中生的自我保护能力与成年人大体相当,上下学需要乘车的,可以乘坐普通客车,不必再纳入校车服务对象范围,而幼儿园的孩子自我保护能力又太弱,集体乘校车,风险太大,宜就近入学、家长接送。对此,王教授深为认同,她认为,幼儿园孩子的身体条件根本不适宜集中乘车,一两个老师照顾车上几十个孩子,监护能力会达不到安全要求,还是由监护人接送对孩子更好。当然,条例也明确规定,对于确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幼儿专用校车,并遵循条例进行管理。
变化2 优先路权更具体后车和相邻车道必须停车等待
王敬波教授说,条例比原草案更切合实际、更具操作性。比如在校车限速上,由笼统的一律60公里以内,改为根据路况,高速路上限速80公里,其他道路上限速60公里,冰雪沙尘等特殊气象条件下限速20公里。
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校车优先通行权问题,条例做了具体可行的规定,既保证校车的优先权,又尽量减少对城市公共交通的影响。草案规定,“交警遇到校车,应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校车上下学生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正式公布实施的条例将优先通行的特权限制在“遇交通拥堵”时,另外规定,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不用停车,但应当减速通过。条例还新规定,“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此外,条例延续了草案中校车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的规定。
变化3 拒不避让校车罚款从500元降为200元
罚则是保障优先权的必要保障,对此,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王教授说,草案中规定的罚款额度是500元,表面上看是惩罚力度减弱了,但是,根据公安部的规章,违章事实简单明确、罚款200元以内的可使用简易处罚程序,200元以上的则必须遵循一般程序。简易处罚程序对及时疏导交通、保证校车的优先通行权和交通的通畅更有现实意义。
变化4 政府负总责家长社会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王教授说,条例同之前的草案比,责任划分更明确,责任主体更全面。原草案与现条例都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条例还明确了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并规定了违反条例所应承担的责任。在明确地方政府负总责的同时,条例增加规定,明确“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
王敬波认为,孩子的交通安全问题,不是仅靠政府就可以解决的,而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为学生营造一个更安全的社会交通环境。家长作为孩子的第一监护人,也必须切实承担起义务,如遇到校车违法行为要坚决举报。
变化5 允许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王敬波认为,条例充分考虑了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如对于校车服务的提供主体,草案原来规定为“学校、城市公交和其他合法客运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条例根据国情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王教授说,在一些经济落后的偏远山区,成立有规模的校车运输企业比较不现实。不能走极端,不能因为有校车出事故,就把校车都停了。与其因噎废食,让这些孩子失去校车,上学路更为艰难凶险,不如允许有条件的个体经营者,在政府的审核、监管和支持下提供安全的校车服务。
变化6 随车人员不一定非得学校派
此前草案规定,“学校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并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据了解,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人提出,一些学校师资本就不足,不论校车是否由学校组织运营都要学校派老师,学校的责任太重,而且可能出现无人可派的情况。王教授说,条例听取民意,修改为: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这意味着随车人员不一定非得是学校员工。条例同时规定,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变化7 国标车过渡期由各地省级政府定
此前草案规定,“自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幼儿和小学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使用其他取得校车标牌的载客汽车”。3年过渡期限曾引发激烈争论,有人认为3年太长,会给政府留下不负责任的借口;有人认为太短,认为在条件不具备的地方推行专业校车不现实。
对此,条例取消3年的明确表述,改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规定过渡期。
3年强制期限取消,有人担心,一些地方可能会以省情为借口,拖延个三五年甚至六七年还在使用非专业校车。对此,王教授认为,条例总则已经对政府的责任做了明确界定,校车出事,政府要负总责,而且规定了相应的罚则,应该可以形成牵制力量。她认为,校车安全,不只是车的问题,校车的技术标准很重要,但管理制度更重要,管得好,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车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