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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网约车政策法律研讨会:网约车落地应符合分享经济大势

信息来源:光明网 发布日期:2016-09-21

日前,兰州、济南、北京等地传出将出台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更严格的规制内容,比如总量控制、定价政府调节优先等,这引来了舆论的质疑。

近日,在“网约车政策法律研讨会”上,来自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敬波、华东政法大学政府法制研究院院长章志远等业内专家,对地方政府的政策方向提出了见解。

社会矛盾不是高度管制理由

王敬波坦言,作为地方政府要理解《暂行办法》中的精神,并且把精神吃透,创新监管方式,进一步规范网约车的发展,而分享经济是大势所趋,“要全面认知分享经济的发展趋势,这是一个大的发展趋势,经济社会的发展趋势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以任何国家的意志为转移的,它是一个世界经济浪潮,任何人也无法预计未来向什么方向发展。”

从历史看,改革并不容易,但终究会顺应大潮。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经济学教授周其仁曾在此前的研讨会上,举过马车和蒸汽汽车的例子,1820年英国出现第一辆蒸汽汽车,汽车发明冲击了马车业务,引发过抗议,有的地方政府就规定汽车不能开得比马车快。

不少资料也记载,当时坐马车的人视汽车为洪水猛兽,用各种恶毒的语言妖魔化着这个新生的怪物。欧洲的报纸上曾刊登过描绘汽车爆炸场面的漫画,目的是恫吓人们不要乘坐汽车;马车铺的老板对汽车恨之入骨,常常唆使儿童向汽车扔石块;英国的一些贵族们操纵议会通过了歧视汽车的法令。在当时,不同阶级之间,也爆发了激烈的社会矛盾。

不过最后,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才会被留下,汽车取代马车成为人类在陆地上的主要交通工具。如今,在不少地方政府对于落地政策的解读中,就存在类似于数百年前的“偏见”,王敬波说,“任何经济转型必然会引发社会矛盾,社会矛盾不应该成为高度管制的理由。”

从监管人车向运营方向转变

关于价格、关于数量、关于车型,甚至关于驾驶员的户籍,不少地方政府提前对外披露的法规都有所涉及,这违背了《暂行办法》“以人为本、鼓励创新”的核心理念,同时也不符合简政放权的国家方针,并没有给予共享经济相关的便利。

对此,华东政法大学政府法制研究院院长章志远建议称,政府监管更多的应该是借力,借助于互联网和第三方,尤其是滴滴公司这样的网络车的平台,由他们代行这样一部分权利。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郑雅方则从另一个角度阐述,“如果把每一条都卡得很死,最后责任都要落到政府头上,但是政府的人力、物力都有限,既使赋予了政府责任,它是不是有效行使,所以每项政策的出台都要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那么究竟怎么管好网约车,王敬波提出要改变管制方式,即“从传统的管人、管车,向管运营行为方向转变”。

“地方政府应当只通过技术手段管运营行为,通过技术手段对整个运营行为进行全程监控,这是保证安全的最主要的手段。”王敬波说。

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王静则举了阿里巴巴的例子,称这是个很好的借鉴,“就跟淘宝一样,工商部门就是管平台,平台管商家和用户,而不是直接冲到监管一线发许可。”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讲师林华认为,在互联网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发生的问题,最终还是要通过互联网技术应对,“所以我们很多的问题,其实都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进一步发展应对,并不需要通过政府非常强势的手段直接介入到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