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抄袭是生长在学术共同体上的一个毒瘤,被曝光的不仅有大学生、研究生、教师与研究人员,还有知名教授。随着技术发展,学术抄袭由“剪刀+糨糊”升级为更便捷的“复制+粘贴”。作为学术造假的主要形式,学术抄袭是学术领域的腐败现象,其恶劣影响丝毫不逊于官员腐败,不仅破坏了国家科技创新的动力,也断送了国家和社会的文化传承。
从现实来看,治理学术抄袭需要多管齐下,法律尤其不能缺位。首先要明确的是,学术抄袭是违法行为。很多人认为学术抄袭只是学术不端,是行为不检点,是违反学术规范的失德行为,这种认识是片面的。学术抄袭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已经触犯法律,是违法行为。根据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第46条第五项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虽然这里只是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但通过著作权法的规定,可以认定学术抄袭行为是违法行为,而不只是道德层面的问题。
既然明确了学术抄袭是违法行为,接下来就要厘定民事、行政等多种法律责任。现行的《著作权法》中虽然规定了学术抄袭的民事责任,但事实上由于追究学术抄袭民事责任的成本很高,费时费力,即便赢了官司,能获得的赔偿有限。尤其在学术领域,以学术抄袭为由进行民事侵权诉讼的行为并不多见,民事责任效果有限。《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中虽然规定了对于剽窃他人作品的违法行为,著作权主管部门要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进行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但实践中该条规定很少被使用。一方面,学术论文的抄袭一般没有违法所得,即使有稿费也不是很高。虽然规定了罚款的处罚方式,但由于标准不清楚,无法操作。有些学校通过校内规定,对于学术抄袭行为设置了取消学位、取消职称评审等处分。这些处分受制于校内的人情等因素,实践中难免流于形式。因此,为有效治理学术抄袭,必须加强行政责任的设定。
当然,最重要的是建立严格执法的长效机制。对于学术抄袭行为的治理,需要严格执法,坚持不懈,真正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树立权威。一方面,通过技术手段,提高发现学术抄袭的效率。学术抄袭认定复杂、耗时费力,抄袭行为被发现的可能性不高,使得抄袭收益大,成本小,这成为诱使人抄袭的主要动因。通过引入高技术手段,能提高抄袭行为被发现的概率。另一方面,建立不定期抽查机制。各个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建立随机抽查教师和学生论文的制度,并将抽查结果对社会公开。同时,拓宽申诉和救济渠道,要给“误判”的嫌疑人以申诉渠道和获得救济的机会。还要建立第三方调查机制,避免由于学校面子和人情关系等不正当干扰,委托第三方进行客观、中立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