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改革的设计中,法治并非处于核心地位,但也很重要。它是作为政治建设的一部分,作为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和国家治理体系、实现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组成而出现的。重点放在了司法改革方面,立法领域涉及较少。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发布如上观点。
11月17日,就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马怀德说,本次三中全会的改革方案,尤其是司法改革方面,是近二十年来力度比较大的一次。它以问题导向为思路,针对当前司法不公的主要原因,即司法地方化、行政化,司法缺乏独立性等问题,设置了一系列改革措施。
第一,省级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由省级统一管理。这一措施可以排除县、市、区法院地方化的倾向,减少地方党委、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对地方法院审理案件的干预,包括直接和间接的干预。
第二,明确提出了一些排除法院内部行政干预的改革措施。
一方面,明确提出了审判组织改革,建立“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独立负责的制度。
另一方面,提出了司法人员的分类管理和职务保障问题。这一措施此前学术界已经呼吁多年,即对法院内部的一线审判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书记员等辅助人员进行区分,除了资质、资格以外,在待遇和责任方面也要予以区分开。
在马怀德看来,这部分内容非常重要。因为各级法院之间并非上下级的领导关系,而是一种审级监督关系。行政方面人财物统一管理之后,要想维持一种独立审判的审级监督关系,就必须对法院内部的行政活动和审判活动进行有效区分。
例如,负责遴选、晋升法官的机构和人员,如院长、政治部、主管人事工作的副院长等,不得介入审判活动。
此外,还应对法院内部的考核标准继续完善,例如二审改判之后,一审不能算作错案,也不能以此作为考核法官的指标。这样,各个审级之间才能实现独立审判。
第三,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
马怀德认为,司法的透明度决定了司法的公信力。除了前面提及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以外,独立、公正的审判还要依靠监督实现。其中,法院主要是通过公开的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四,人权的司法保障制度。马怀德说,今年平反冤假错案以来,发现司法活动中如果缺乏了有效的监督,可能会引发很多冤假错案来。因此,无论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还是规范司法机关的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程序方面,都有了一些进一步的要求。
在他看来,这方面改革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扩大了人权保障的范围。过去提及人权保障,主要指的是自由权,人身权和生命权,但这一次,财产权也被纳入其中。此外,劳教废除也是顺应民意的一个很大进步。(记者 任重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