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能简单说说劳教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背景是什么?
马怀德:劳教制度是在50年代产生的,主要对流动人口,特别是对农村流入城市又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采取的一种管制措施。由于这些人没有正式工作,可能会出现一些违法行为,但判刑又不够,所以便对他们采取了劳动教养措施,一方面给他们提供就业机会,一方面改造他们的不良嗜好。
后来这项制度出现了一些变化。通过几次制度改革和适用范围的扩展,劳教制度变成了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行为的措施,适用范围也随之扩大,从城市扩大到农村,方式也日益显现出行政色彩,由公安机关自己决定和执行。
问:劳教制度的弊端有哪些?
马怀德:第一不利于人权保障。剥夺一个人的人身自由一到四年,时间很长,又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司法化程序,由于没有严格的法律规范,劳教制度很容易被滥用。
第二,劳教对象不确定且不断扩大化。过去是针对尚不构成犯罪又有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过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过轻的这类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的人。
后来很多地方在劳教制度的实践过程中,对象从有不良嗜好的违法行为人扩大到了流动人口,以及对上访缠访闹访的群众,对一般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人都采取了劳教措施。
第三是法律依据不足。限制人身自由的制度应该有起码的法律依据,劳教制度长期以来靠国务院制定、全国人大批准的一个规定作为依据,显然不妥,按照2000年开始实施的《立法法》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应该由全国人大立法规定,这种立法权不能授予其他机构,包括国务院也不能行使这种立法权。
第四,劳教决定由行政机关作出,违反了自己不能做自己案件法官的程序公正原则。虽然规定设在各地的劳教委是决定机关,但实际上是公安机关决定的,公安机关行使劳教决定权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难免滥用。
问:今年1月,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将进一步推进劳动教养改革确定为今年工作重点之一。临近年底,根据您的了解和观察,您认为国家在这项改革上做了哪些工作,或者说有了哪些改变?
马怀德:具体到国家层面做了哪些工作,我不是很清楚,但从地方上实际操作来看,已经有了明显变化,很多地方政府提出停止使用劳教制度的措施,也明令对有些特定人群不再采取劳教,实际上是发生了根本变化。
问:今年7月,唐慧案的胜诉有学者称这会推动劳教制度的改革,您怎么看?
马怀德:唐慧案影响比较大。她的胜诉让劳动教养制度改革变成公众关注度比较高的话题,从这点上看对推动改革有积极意义。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劳教制度的改革还不仅限于解决对上访人群进行劳教的现实问题。还要从整体上研究劳教制度的适用范围、决定程序和决定机关、劳教期限和场所等问题。
问:根据媒体报道,辽宁、江苏等多地劳教所已悄然转型成为强制戒毒所,这种转型是否会成为示范?
马怀德:随着劳教制度的严格规范和适用,特别是对劳教对象的特定化,真正被劳教的人会越来越少。现在据说现存是6万人,全国很多劳教所都转成强制戒毒所或者用作其他方面。过去劳教人员比较复杂,以后会很越来越明确和简单。
问:今年云南对涉及国家安全、缠访闹访、丑化领导人形象等三种行为的劳教审批一律停止,对其他劳教审批严格控制。但整体而言,政策层面劳教制度的存与废依旧是未知数,改革的顶层设计还未出台。可以说,当下劳教制度改革缺少的已经不是共识,而是操作层面的一个突破口,一个切入点。您认为这个突破口或者切入点是什么?
马怀德: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现在已经有突破了,很多地方停止使用,严格控制,下一步应该彻底废除。关于废除之后的改革方向还有不同认识。
一种观点是入罪化,将现在劳动教养针对的违法行为变成刑法所规定的轻罪,凡是构成轻罪的都追究刑事责任。该方案的缺陷是扩大了犯罪圈,过去是行政违法问题,其结果变成了犯罪问题。这一方案不利于违法行为人的改造和教养,也没办法真正意义上减少犯罪。我个人不太赞成这种观点。
另一个改革思路是我比较认可的。劳动教养制度本身缺乏法律依据,其对象和程序都存在问题。如果简单废除,如何处理那些既不构成犯罪,给予行政处罚又难以矫正其行为的相对人?对于这部分没办法认定为犯罪的行为人,好像用其他方式也没法达到教育惩戒的目的。比如说吸毒,比如有不良嗜好有恶习的人,即使在其他国家也会采取类似教育矫治措施。
因此,教育矫治立法是改革的关键,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之后,就应该加紧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从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的对象、期限、场所、主体、程序等方面加以明确规定,目的是让这种制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不是让它陷入违法的困境。另外要完善相关制度,缩短教育矫治的时间期限、实现教育矫治场所的多元化、明确教育矫治的对象,建立由行政机关提出教育矫治申请,人民法院最终决定的程序制度,切实地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同时保障被矫治人员的基本人权。
问: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上提出,要大力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关于劳教制度的改革,目前在学术界和实务界渐成共识的观点是尽快出台一部《违法行为矫治法》,以取代劳教制度。您认为违法行为矫治法需要重视哪些方面的内容?程序健全之后,矫治的对象如何甄别?
马怀德:矫治对象特定化,比如说吸毒人群的复吸人员,比如说连续多次违法的人员,小偷小摸每次偷的不多,多次违法,定不了罪,治安处罚拘留7天又过轻。这些人群都可以采取教育矫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