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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怀德教授:领导“打招呼”应记录在案

信息来源:法制晚报 发布日期:2014-11-27

昨日,来自全国18名高校法学院院长集聚最高人民法院,就“深化法院司法改革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最高人民法院高层领导及多个部门举行座谈会。

会上,最高法高层领导听取了全国18名著名法学院的院长(校长)对推进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意见和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认为,深化法院司法改革必须依靠实务部门和法学教育部门来完成。

“司法的进步和改革,要紧紧依靠法学教育,作为实务部门,也要将司法实务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来,和法院理论界来共同研究、共同解决。”周强说,最高法将定期不定期地将这种法学院的院、校长座谈会的形式坚持下去,让专家来提意见,推动法院的改革。

马怀德认为,如果承办法官被人打了招呼、批了“条子”,法官有责任将有关的干预、插手的情形和内容记录下来,并且入卷,可供律师查询翻阅。

干预 领导“批条子”被记录在案供查阅

数十年来,谈及司法改革,如何为司法体系排除这类领导干部“打招呼”、“批条子”等“外力干涉”成为绕不开的话题。

中央明确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要有具体的承担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职能的相应机构和人员,这点需要在下一步的改革中明确下来。

马怀德认为,记录应由法官来做,如果承办法官受到了干预或被人打了招呼、批了“条子”,他有责任将有关的干预、插手的情形和内容记录下来,并且入卷,可供律师查询翻阅。案情通报应由主管机关机构进行,包括责任追究。

马怀德建议,应由最高法和最高检、中纪委联合发文,要求各级纪委对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予以责任追究和通报。

对此,王利明表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成为广大法官依法行使职权的司法保障,最重要的是将决定内容通过制度化的文件作一详细规定。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机构,对依法履行职责要有特别的保护制度。

建议 因外力干预而错判 法官也应追责

马怀德坦言,将这项工作落到实处,这需要细化,明确通报、记录、责任追究的主体、条件、程序、范围、对象等内容,都需要在具体的制度中明确。比如,只要是依法履行职责的,非经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能调离岗位、不能辞退,也不能给予处分,它是改造法定职责的正常行为,所以要受到特别的法律保护。

马怀德还认为,即使法院内部也不能随便打听其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如果有的话也要做记录和责任追究。“内部更好解决,因为法院有监督系统,只要法官做了记录,或者内部的纪检监察机关能够发现问题的话,就可以及时通报。”马怀德说。

专家建议,应明确规定法官要对所有的案件做记录,如果不做记录,最后案件因为某领导的干预而错判,法官也要承担责任。

王利明提出,对哪些情况应记录、谁来记录、记录在什么地方、能否记录在案卷里、能否让律师查阅等问题值得研究。

追究 应限定错案的认定标准

党的十八大以来,纠正错案一直是各地司法机关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一些具体案件的再审、改判等,一方面体现了司法机关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和勇气,另一方面也给改进、完善司法工作以更多启示,推动司法改革和相关的司法制度建设。

据了解,去年8月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防范冤假错案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责任追究机制。

舆论分析认为,办案人员办错案,可能是因为迫于严打的压力,也可能迫于“有关领导”的压力。从理论上说,法官和检察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仅仅是形式上的独立,更重要的是思维方式和判断方式上的独立。

中山大学法学院院长徐忠明坦言,现实生活中,如果一旦发现案件错了,就会有“做死”的想法,因为一旦翻出来,就有十几个人,甚至几十个人受到惩罚。

有专家提出,一味地强调“错案终身追究”就剥夺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本质。李友根认为,至少是重大过失的,枉法裁判导致的冤案,才可能“终身追究”。

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肖永平认为,为了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受影响,应限定错案的认定标准。他认为错案主要在法官的外在行为,比如说违反法律程序,私自会见主事人等,形成的枉法裁判。

“错案追究责任的对象主要应该既定在‘冤案’和‘假案’上,对其他问题需要改判的一些案子,也应严格限定。”肖永平说,他建议,应借鉴医疗事故的鉴定方法,请第三方鉴定,明确错案责任追究的启动条件,并不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案件的改判便是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