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1日,最高法院召开通气会,公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记者从权威人士处得知,除涉及外交、国防等特殊领域外,“政法委今后将不会介入个案”。《意见》亦规定,法院“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审判案件,不得参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联合办案”。
其实,政法委介入个案的现状在此之前已在酝酿改变。在今年1月初的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曾对中央政法委的官员表示,领导们就不要对具体个案做出批示了,让各个司法机关放手去做就行了。
孟建柱的具体要求是,进一步规范领导、指导、监督的权限、范围,既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又确保各层级政法单位依法独立公正办案。
协调办案主要有两种方式
其实,1980年中央政法委成立之初,就规定其职能主要是法律中的政治方向的把握,并不干预具体的司法工作。首任中央政法委书记彭真将其定位比喻为:“要当参谋(不是当司令员、政委)、组织干事和秘书。”中央政法委第三任书记乔石还特别强调宏观领导,反对干预个案,以保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充分发挥政法各部门的职能作用。
但后来,政法委权力不断扩大。1995年,中央政法委的职能扩大至十项,其中增加了“研究和讨论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行政法专家马怀德教授表示,政法委是党的政法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机关,主要是对政法方面政策的落实、执行进行宏观把握,对相关的政法工作进行领导,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也会对案件进行协调,并且逐渐形成了协调个案的惯例。
马怀德介绍,政法委协调个案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案件涉及到政法委关注的问题,政法委协调公、检、法各部门,研究、确定案件的处理方案;二是有关方面上报,需要政法委协调,出具意见。
不过,地方政法委协调办案,使得检察院、法院的独立办案、独立审判时常受到干扰,多年来一直饱受争议。
政法委协调办案的实例
现实中,地方政法委协调个案的实例并不鲜见。《中国新闻周刊》2010年的一篇报道显示:3月22日,某知情人士提供给《中国新闻周刊》的一份政府文件显示,一起已经终审裁定“建议检察院撤诉”的案件,因为贵州福泉市委政法委的“认定有罪”而进入一个奇怪的程序。
涉嫌诈骗的蒲开华、刘兴友经福泉市人民法院一审,获刑逾十年,随后二被告不服提出上诉。黔南州中级法院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08年8月18日终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并建议福泉市检察院撤回起诉。
从法律来说,终审判决具有终局性,以其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而显示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但该案并未就此结束。2008年8月29日,该文件的行文单位福泉市政府认为“市委政法委对此案的认识是统一的,对蒲、刘二被告人做有罪认定的态度是坚决的。四家班子领导听取汇报后也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不宜由检察院撤回起诉做无罪处理”,否则“法律效果不好,社会效果也不好”。
一位曾担任基层法院法官的资深法律人士表示,“这类案件协调实际上是各级政法委最重要的一项工作,也是为外界诟病最多的一项工作。”
此外,在一些大案中,也经常有政法委协调的影子。比如曾轰动一时的河南赵作海案,就爆出在检法两家意见很不统一的情况下,政法委出面协调,最后法院根据协调意见,判处赵作海死缓。
对于这一指责,政法委官员也有自己的苦衷。一名中央政法委官员称,需要政法委协调的基本上都是疑难案件,而且是公检法意见很不统一,还很容易形成广泛的社会影响。实际上,政法委承担了很大的压力。
政法委的职权是否会有变化
马怀德认为,政法委不再介入个案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和内容,能够提升司法公信力和透明度。
对于政法委的职责,马怀德认为,政法委更应该注重政策研究,而不是过问个案、协调个案。应该进行调查,协调相关部门,作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决策,督促政策落实。如省以下地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人财物如何统一管理、司法人员管理等。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亦认为,政法委的工作应该是管司法政策、管干部,不能干预个案,不能把公安、检察、法院组织到一起开会,给个案定调,不能就个案给公安、检察、法院下指示、做批示。
从媒体的报道可看出,中央政法委对司法体制改革已有表态。11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人民日报》上撰文谈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孟建柱在文中提到:一些地方仍不同程度存在司法行政化问题,主要表现在:判审分离,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判工作内部层层审批,权责不明,错案责任追究难以落实;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行政化报批,影响审级独立。
针对以上问题,孟建柱提出,需建立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探索建立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办案责任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同时,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审判委员会主要研究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推进完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或审判委员会直接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制度。
此前,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就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并要求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
中央政法委历史沿革
1958年,中共第八届中央委员会又决定成立“中央政法领导小组”,
随着“文化大革命”的开始,该小组被撤销;但此项工作一直由康生负责。在康生病逝后,该项职务由汪东兴接掌。
1980年1月2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成立中央政法委员会(政法委)的通知》;当年3月决定,由彭真担任重新设立的“中央政法委员会(政法委)书记”一职。
1988年5月19日,决定撤销“中央政法委员会(政法委)”,成立“中央政法领导小组”。但大多数省级以下党委的政法委员会(政法委),并未立刻随之撤销。
1990年3月,中共中央又决定恢复设立“中央政法委员会(政法委)”,而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委)也进一步加强完善。
1991年2月,中共在中央、省、地、县级均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政法委员会(政法委)合署办公。
1999年7月,增加有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也与政法委员会(政法委)合署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