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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怀德教授:改革过程中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不可或缺

信息来源:瞭望 发布日期:2014-09-25

1月22日至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已召开四次会议。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列出的60项改革任务已启动39项。2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深改组第二次会议上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此前,他曾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说,领导干部要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用法治之脑控制政府与市场之手

李曙光(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教授)

中国经济又到关键节点。

十八届三中全会为经济发展和改革指明路径,“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当下改革的重点与难点,是如何利用精细化、集约化的法治,约束逐利的、不受控制的政府行为。一句话:政府应在法治框架下保持宏观经济稳定,提供公平竞争环境,使政府行为与市场运行规则制度化。具体说,政府行为的法治化表现在:

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应被有效、合理地束缚在法定范围内,根据宪法、法律规定,依据全国人大授权,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健康发展。例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举债行为等应有法律约束,国民经济五年发展规划、大规模经济刺激方案等应以立法方式制定实施,并需有效的监督问责机制。

政府的主要职责是通过一系列法律制度改善市场竞争生态。目前,政府失灵的乱象有较大一部分是与民不当争利,有些地方政府及部门利用自身强势,成为市场利益的独享者。

政府应主动释放权力,依法行使必要监管,最小化地干预市场经济运行。法治应成为政府与市场的平衡器,在两者不可偏废的情况下,更需法治之脑去控制政府与市场之手,弥补它们的失灵现象。

改革过程中,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不可或缺

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

国务院以大力度进行审批制度改革,大幅简政放权,前所未有,其间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不可或缺。

坚持依法规范权力,加强权力监督与制约,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

首先,要建立健全边界清晰、运转高效、相互协调、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模式,确保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要纠正唯经济GDP马首是瞻的做法,建立法治GDP,把法治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另外,要完善覆盖全面、运转高效、执行有力的权力监督体系,强化法律监督的权威性和实效性。要发挥党的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的协同作用,增强监督的权威性,提高监督的实效性。

要实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有效衔接,构建党的监督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的转化机制。加强人大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确保法律法规有效实施。

其次,完善民主监督法律制度,实现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常态运行,发挥政协民主监督的作用。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规范协商内容和协商程序。

最后,要加快反腐倡廉法律体系建设,提高反腐败法律实施效果。依法推进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着力破除体制、机制弊端。探索整合纪检监察、审计和反贪机构,依法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领导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