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北京开幕,本次会议的一个重要议题是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长期以来,“民告官”存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因此此次修法备受关注。有关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正是重在解决行政诉讼中的上述问题,立足于把行政诉讼法修改得管用、好用,有利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昨天,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行政诉讼法实施至今已经有24年的历史,从未修改过,但是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法律适用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民法院能够有效地审理各类行政争议案件,所以全国人大决定修改行政诉讼法。
马怀德表示,一审对其中条文提出修改意见,之后公开征求意见。去年12月开始,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收到了5000多条意见。此次二审一方面是为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让修正案更加符合老百姓的期待,另一方面也可以比较有效地解决目前诉讼实践面临的一些困难和问题,既有利于法律本身的完善,更是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诉权,有利于有效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当然有些问题不是出自法律条文本身,解决起来还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不可能一步到位地解决。”
亮点一:
红头文件纳入行诉范围
草案中,把“具体行政行为”改为“行政行为”。对于这个貌似仅为文字的修改,专家指出,实际上具有实质意义。“原来总是纠结于被诉行为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很多法院为了不受理就说这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现在改为行政行为之后,实际上是把学理上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模糊地带取消了,也就更为明确,也即只要是行政行为就可诉。”
马怀德表示,把“具体”两字取掉,意味着除了具体行政行为之外,其他的抽象行政行为也可成为原告起诉的对象,这就意味着所有规章之下的红头文件被纳入了行政诉讼的范围,一方面拓宽了法院监督行政机关的范围,另一方面更好地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因为红头文件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现象在实践中还是比较普遍的,而且比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范围更广,穿了一身合法的外衣,让人摸不透、搞不清其正当合法性。很多地方发生了红头文件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并且大面积地普遍侵害的现象,通过这次修法能够得到很好的解决。”
亮点二:
增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
同时,草案中增加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制度,如果行政首长不能出庭,也可以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据分析,行政诉讼是“民告官”,但是实践中告官不见官的情形很普遍,有些行政机关聘请律师出庭,甚至工作人员都不出现。这对解决争议不利,而且律师对情况可能了解不多,有些问题律师也无法拍板。对此,有些地方先后进行了探索,江苏、浙江、吉林等地出台文件,要求负责人出庭应诉,取得很好效果。
马怀德表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在很多地方已探索多年,也已日臻成熟,虽然国外没有这样的做法,但是在中国当下,尤其在中国特殊的国情下,有必要反映在我们的修法当中。因为从实践看,还是有很大的好处,使得行政机关的领导更加重视行政诉讼制度,更加重视规范自身的行政行为,也有利于教育本机关内的工作人员。
专家指出,行政诉讼遇到的困难,很多情况下是行政机关观念的一种反映。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转变观念,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更有利于争议的解决。
亮点三:
“明显不当”可撤销判决
根据草案,在撤销判决的理由中增加了一项“明显不当”情形。专家认为,之所以增加此项,是由于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合法性审查,而实践中对一些合法但是不合理的行政行为,法院则不能撤销,也就无法解决争议。从国外的做法来看,行政诉讼中对合理性的问题也进行审查。另外,此次还把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一并审查的情形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也是为了实质性地解决行政争议。
马怀德表示,在原有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之外,适当地扩大了审查范围,这对于纠正行政机关明显不当的行为,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等方面都有积极意义。
亮点四:
让“民告官”更方便
据悉,此次修法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解决行政争议”的表述。“以前立法目的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但是在实践中,行政诉讼程序空转的问题表现较为突出,很多老百姓去打官司,法院也处理了,但问题仍然没有解决。”马怀德指出,这次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这样的表述,有利于推动行政诉讼实质解决纠纷。“行政诉讼的目的不仅仅是保护公民权益,监督行政机关,更多的还是要定分止争,在根本上解决发生在政府和老百姓之间的冲突和争议,所以把解决行政争议列为行政诉讼的重要目的之一。保证诉权,让‘民告官’更方便、更容易,渠道更通畅,获得救济也更有时效。”
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不得调解,草案一审过程中增加了可以调解的两个内容: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此次在征求意见之后,扩大了调解的范围,增加了“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也是可以调解的”。马怀德指出,扩大行政诉讼中法院调解的范围,也是更好地保障原告的诉讼权利,妥善地解决行政纠纷。
此外,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起诉期限为三个月,鉴于实践中要求延长起诉期限的意见很集中,这次在草案中把三个月延长为六个月。在延长的同时,还规定了最长期限,如果涉及不动产,最长不能超过20年,其他的最长不能超过5年,使起诉期限制度更加具体化,更具有可操作性。另外,此次把一审期限由三个月延长为六个月,二审期限由两个月延长到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