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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怀德:问责才能警醒某些负责人

信息来源:光明日报 发布日期:2011-04-18

  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责任在地方政府,这是国务院文件反复强调的一点。国务院在《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中就明确指出,“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等部门要对省级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进行考核,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约谈、巡查和问责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中再次明确提出,对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向国务院作出报告。“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要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计,截至3月31日,全国657个城市中,已有608个城市公布了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有49个城市未按时公布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对于这49个城市为什么没有按期公布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我们不得而知,但有一点是清楚的,就是逾期未公布价格控制目标的事实已经出现。虽然未公布控制目标并不必然意味着这些城市的房价控制不住,但至少说明地方政府并没有按照要求履行地方职责。既然出现了问责情形,有关部门就应当按照问责的规定立即实施问责,这是保证令行禁止、政令畅通的必要举措。因为只有按照国务院文件的要求认真问责,才能警醒在房价问题上态度不明朗、行动不积极的某些地方政府负责人。

  实行行政问责制是依法行政原则中职权法定与权责一致的具体要求,对于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我国行政问责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就要被问责,其核心就是使权力与责任挂钩,体现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的要求。

  过去的行政问责一般仅限于突发事件及安全事故领域,近几年来,问责已经扩展到行政活动的全领域。在房地产管理和房价问题上,地方政府既享有很大的权力,也承担很大责任。如果由于地方政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控制房价的职责,导致城市房价过快增长,或者未能履行公布控制目标等基本职责的,理应问责。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凡因决策严重失误,工作失职,管理、监督不力,滥用职权,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等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均需要问责。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前述的49个城市未按规定公布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当属管理监督不力,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自然在问责之列。至于最终是否全部都需问责,具体承担何种问责结果,适用哪种问责方式,均应在问责机构认真调查履行相关程序后才能确定。

  最近一次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重申了问责的重要性,提出“建立健全问责制,完善绩效考核,严肃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了保证国务院文件落到实处,体现中央遏制房价过快增长的决心,巩固和扩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效,切实改善民生,房价问责应该动真格。呼吁监察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迅速查清事实,严格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文件要求,启动对49个城市政府相关负责人的问责程序。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