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第九届中国法学家论坛在北京大学隆重举行。本届论坛以“全面深化改革与法治”为主题,20余位著名法学家发表主题演讲。
以下是应松年的演讲内容:
当前,对法治政府建设的研究,应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研究相结合。
国家治理体系,首先是治理主体问题。就行政主体而言,从管理到治理,意味着从单一的行政机关管理,发展到党领导下的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共同参与。但目前看来,公共行政主体的法律规制尚需完善。
就行政机关而言,虽然我国已有一些组织机构方面的规范,但尚不完善。中央政府有国务院组织法,但亟待修改;部门组织法还停留在三定规定阶段。1982年以来,曾几次试图制定部门组织法但未果。规范国务院各部门内部的权限分配、机构设置、人员定额、层次、结构及比例、活动原则等等的部门组织法的一般原则的组织法通则,尚未进入规划。此外,是否可以考虑制定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总定员法,如中央政府有总定员,由国务院分配给各部门,总数不得突破。地方政府组织法仍停留在笼统的阶段,没有就省、市、县、乡镇各自立法。法律规范过于粗疏,其规范作用就会削弱。同时,规范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的中央和地方关系法也有待制定。
行政组织法是一个法律体系,是机构和职权设定或调整的法律依据,需要尽快完善。
在公共治理的语境下,社会组织的法律规制更显急迫。从实践看,我国社会组织还很不健全,而如何进行规制,更需认真研究讨论。此次讨论《行政诉讼法》修改时,社会组织可否成为被告,就是一个众说纷纭的热门话题。
最近提出并强调权力清单问题,部门有哪些权力,其依据应该是部门组织法的设定,以及根据组织法的设定再由单行法律具体规定的清单,这是权力行使是否合法的依据。当然,在此基础上,还有是否合理、适当的问题。
我们正在加紧建设服务型政府,从治理能力的角度论,服务型政府应该包括治理能力从管理向服务的转变,寓管理于服务,也就是要从运用处罚、强制等刚性手段来维护社会秩序,转变为更多运用说服、教育、引导、指导等柔性的手段,从各部门的分散管理到综合治理的转变,近几年来,我国社会治理实际上都正在往这个方向转变。三中全会指出,要“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显然,这同样需要制定一个城管执法规范,对城管执法的性质、领导体制、职责权限、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作出统一规定,使各地城管有法可依。这是综合治理的方式之一。
当然,服务型政府最重要的内容是民生问题,政府正在努力推进,但实践中还显得有些乱,还需要加强规划和规范。
在治理能力方面,还缺一个重要的规范,即行政程序法,这是提升治理能力的重要法律,其内容包括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等实施程序。程序是实体的保障,是建设法治政府不可或缺的法律规制手段,目前,全国已有十个以上的地方制定了行政程序规定,取得了丰富的经验,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的时机已经成熟。行政程序法将保证行政机关的的行为能达到公正、公开、参与、效率的要求,应该是法治政府建设中十分重要的课题。
权力必须受监督,是个永久的话题。对有权者要加强监督,那末,监督者有权了,谁来监督监督者?如此追思下去,还有尽头?应该说,对监督者,必须使之自我监督,这里的关键在于制度设计,使其在这种制度下不敢腐、不想腐,也不愿腐。从世界经验看,这是可以做到的。与此同时,强化管理公开,加强舆论、媒体的监督,使腐败无处藏身,这在自媒体发达的今天,更容易生效。同时,每次重大反腐案件结束后应该对制度上是否存在问题作出反省、总结,以利于完善制度,杜绝再犯。
对社会团体和基层组织,则要强调自治自律,这也必须在制度上给予保障。
当前,缺乏一部科学、全面而严厉的问责法,这也是加强监督的法律保障,是亟需完善的重要方面。
最后是完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行政纠纷的产生,可能是由于制度本身的某些缺陷或者执行者的违法执行,这常常是行政纠纷本身反映出来或者是隐藏其中的问题,因此,需要完善解决行政纠纷的法治机制,这里有三道防线,一是在基层设置解决纠纷的机制,不服的,申请行政复议,再不服的,提起行政诉讼,使行政纠纷在法治轨道内解决,同时注意对行政违法或不当行为的规制、纠正,这样,就一定会在保护公民权利、保障社会和谐与加强行政监督方面发挥良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