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守信需严格制度建设(对话)——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应松年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发布, 提出“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
日前,记者就这一话题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应松年。
记者:意见为什么要专门提出“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
应松年: “诚信原则”是市场经济也是法治政府建设中最重要的一项原则。当前,市场经济缺乏诚信的不健康状态,需要政府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干预和矫正。而政府介入的前提是,政府自身在各项活动中应该是诚信的。如果政府不讲诚信,法治政府的建设就无从谈起。
《意见》提出“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就是从顶层设计的层面进行关注,对于促进政府诚信、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意见要求,政府部门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会产生哪些影响?
应松年:从当前现状看,一些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以政府换届等理由违约毁约的现象很多。
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政策不连续,“新官不理旧账”,有的地方在招商引资时给出政策承诺“敲锣打鼓”,但项目上马后就搞地方保护。比较明显的是在土地出让,随着土地价值不断上升,有些地方政府出于利益驱动,以多种借口违约毁约,造成不良影响。
这些政府不诚信行为或出于政府经济利益的驱动,或是政府公权力滥用。这些现象的存在,说明在产权领域,政府守信践诺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
政府作为公权力的代表,《意见》强调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这对于约束政府行为,维护人民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落实好“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需要从哪些方面着力?
应松年:政府守信践诺的实现,一方面需要畅通民众的投诉监督渠道,通过人民监督促进政府诚信;另一方面,更要注重从严格制度建设的角度着力。
当前,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对于政府不诚信的违约毁约问题,可以选择司法救济的方式进行保护,让政府不诚信行为受到惩戒。
培育诚信观念需要严格制度培育,从而约束政府不能不诚信。重大决策机制要有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集体讨论等程序,确保重大事项不能一个人说了算,降低政府不诚信的几率。
同时,还要注重形成权力制约的机制,不同环节形成制约,以权力监督权力,从而保证行政协议履行的延续性,从制度上保证政府守信践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