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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松年:行政法学的与时俱进

信息来源:法制网 发布日期:2015-12-23

    继续努力加强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修改研究并推动它们的出台,这是一段时间内行政法学研究的重中之重。

    行政法就是一面时代的镜子,是一门对时代机能的转变回应最为迅速的学科,需要不断应公共行政和政府职能的变迁,总结学科的发展历程、定位学科的研究命题、调整学科的研究范式、创新学科的研究方法。

    近年来,我国社会在政治、经济、文化、民主与法治建设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行政法学研究也取得了较大的发展,行政法学理论研究成果丰硕,日益重视行政立法工作的研究,并涌现出一大批优秀的解决现实问题的研究成果。然而,行政法学研究在获得长足发展和重大成就的同时,也存在着薄弱环节与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

    第一,在行政法总论方面,不少领域还缺乏原创性研究成果,部分题目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深入,如建设服务型政府,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的完善等等。

    第二,关于政府规制理论的研究还处于译介和初步运用阶段,如何结合中国行政实践予以深化、如何进一步找到对不同行业规制的个性和共性,丰富和提升我国行政法学研究,还有待继续努力。

    第三,部门行政法学的研究还需要投入更多的力量,给予更大的关注。对部门行政法学的研究有两个方向上的切入,一是建构部门行政法的“总论”,即从主体、行为、救济三大块构建并完善部门行政法自身的学理体系;二是从部门行政法“反哺”行政法总论,即通过部门行政法的例示性研究,从而对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同主体的地位、行政活动方式的多样性、行政行为的共性和特性等行政法一般原理问题的研究提供助益。

    第四,民事法律与行政法律、刑事法律与行政法律的关系与衔接,信息公开、不动产征收等行政法实务热点问题的研究,尚处于起始阶段。

    今后,行政法学研究需要着重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 研究并推动法治国家的标志性立法。到今年年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将告基本完成,就行政法来说,作为法治国家标志性立法之一的行政程序法仍付之阙如,这不能不说是一个较大的缺憾。法治国家另一标志性立法行政诉讼法以及与之联系紧密的行政复议法,已分别颁行了二十年和十余年,急需修订。行政法学界已经为这三部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做了大量的工作。众多行政法学者正在研究和促进地方行政程序立法及相关单行法。要继续努力加强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修改研究并推动它们的出台,这是一段时间内行政法学研究的重中之重。

    (二) 为行政体制改革的推进和巩固提供法律保障。我国的行政体制在过去30年中经历了持续的改革,基本顺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但行政管理体制仍有多个瓶颈需要突破。对各行政部门的功能、职责、机构、编制、活动方式、层次、结构等急需规范,部门组织立法已提上议事日程。公共行政与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与作用仍缺乏研究;在我国大陆单一制的国家结构中,中央与地方行政机关的事权还缺少合理、清晰的划分;事业单位改革尚未完全到位,其所行使的社会服务、公共服务和行政管理职能混淆不清;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仍需完善。这些重大问题的改革,迫切需要行政法学界加强对部门行政组织法、社会组织法、中央与地方行政机关的事权划分、事业单位改革与行政法、国有资产的行政管理与行政法等问题的研究。

    (三) 继续研究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建设法治政府仍旧是行政法学者研究的重点。近几年来已经开始的对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研究需进一步深化。同时,加强从诸如透明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廉洁政府、诚信政府等多个角度进行研究,将丰富对法治的认识和要求,也有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其中,加强县市政府的依法行政是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基础,目前已有许多试点正在开展“法治城市”建设,行政法学者对此尚缺乏研究。

    (四) 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行政法的保障。和谐社会的构建对行政法提出了多方面的任务。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和其他不合理的社会差别,建设一个平等、公正、和谐的社会,需要对多方面的行政管理制度进行改革。我们虽已开始对政府职能市场监管展开了研究,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尚显欠缺。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对传统的以管制行政为基础的行政法提出了全面革新的要求。因此,行政法学界将更加关注:社会平等与行政法的改革;服务型政府与社会保障;社会管理与行政法创新;劳动教养制度改革;行政处罚与刑罚衔接等问题的研究。

    (五) 推动理论革新回应社会发展。服务型政府与和谐社会的建设,正在引发我国行政行为的重大变化。以传统管制型政府常用的“刚性”行为类型为基础构建的行政行为理论,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柔性”行政行为包括教育、指导、合同等等迅速发展,在很多领域得到广泛运用,有的已取得显著成就,同时行政行为的类型适应社会变革的需要,迅速增加。现实社会的变化要求行政法学界作出回应,要重新构建行政行为理论体系,研究“刚性”行为与“柔性”行为的关系、各种新型行为的内涵、形式和特点等等。

    (六) 构建解决社会纠纷、行政争议的法治体系。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社会纠纷广泛,其中尤以行政争议更为突出。对此,需要建设服务型政府,以民为本,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产生。但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纠纷和矛盾的社会,而是应该能够公正、妥善、迅速解决纠纷和矛盾的社会,因此需要建设基层解决争议机制,同时强化行政调解、行政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等多种解决纠纷机制的功能,合理配置,以形成强有力的解决行政争议和社会纠纷的法治体系。既需要对每一种解决纠纷的机理进行深入探讨,又要从整合各种机制形成法治体系的视角,对各种机制在体系中的不同功能、作用和合理配置进行研究,以保证众多社会纠纷和行政争议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七) 加强行政监督和行政问责。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是一个既老又新的话题。这方面我们虽然取得了不少成绩,但监督仍缺乏力度,不良行政、违法行为、腐败等问题仍是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需要我们做全面研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各类监督主体的职责、功能、特点、程序以及相互关系等进行分析、比较研究,构建中国特色的强有力的行政监督体系。监督必须以问责为保证,近年来,有关行政问责已有几个规定,问责的力度有所加强,但是理论和实践上仍有许多问题需要深入探讨,同样要构建中国特色的行政问责体系。

    (八) 为社会发展中的新问题探索行政法上的对策。随着对外开放和科技变革,出现了许多新的重大问题需要行政法的回应。在全球化背景下,环保、卫生、反恐、移民、流域等诸多领域急需加强不同国家多种主体之间的合作,“全球行政法”应运而生。网络的飞速发展,带来了对网络的监管问题,也提出了行政管理如何适应网络时代的问题。因此,全球化进程中的行政法、网络时代的行政管理等问题也是研究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