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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快15分钟回复信息公开申请 学者调研43家政府网站 称“深受鼓舞”

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日期:2012-12-05

记者 李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政府信息公开引入法治轨道,意义重大。在条例实施一年多后,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法治国情调研组选择了全国43个较大城市的政府门户网站进行调研。

该调研报告执笔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吕艳滨,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大发感慨:“一些地方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人员业务熟练、工作认真负责、服务意识较强。这让我们深受鼓舞”。

吕艳滨介绍, 调研中,他们利用各网站预留的电子邮件,咨询信息。洛阳市的回复最快,15分钟即作出回复和解答。

他们还利用假的名字、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等,专门就“当地拆迁补偿指导性标准”申请信息公开。被调研的宁波市除了提供答复外,还以电子邮件发送了答复决定,并打来电话对答复内容作出说明;洛阳市回复称,“经与市拆迁办沟通后确认,2009年洛阳市拆迁补偿仍采用2007年的标准”,并发来2007年拆迁补偿标准;济南市回复道,“济南2009年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没有,我们现在是按照《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并发来《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全文。

“我个人有一个感觉,《条例》实施前,一些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内容比较单一,对于公众获取信息不具有实用性。但是,现在,绝大多数地方政府网站,已经制作了分类科学、条目清晰的公开目录,或按照部门,或按事务类别、文件类型等,对各类政府信息进行归类公开,获取比较方便。”吕艳滨说。

调研前,他们曾担心:一些地方政府是否会走形式?但调研结果表明,大多数地方政府公开信息较为注重方便公众获取,绝大多数信息都可以在线浏览、下载,并提供多种检索方式。尤其是,对调研组的验证电话咨询、电子邮件咨询或者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些地方政府能够在法定期间作出正面的积极回应和答复。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实施,是我国政务公开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在此之前,我国政务公开也在发展。但那时的公开,没有确立相应制度,往往只要求政府机关推行公开,但公开什么、如何公开,都缺乏明确的规定,没有规定公民有权申请政府机关公开信息,公民获取信息受到很大限制。对于政府机关拒绝公开信息的情况,也只能通过上下级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公众无法通过行政救济渠道维护自身权益,政府机关的监督也不是十分有效。

吕艳滨说,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才刚刚确立不久,制度本身以及制度执行,都处在需要发展完善的过程中,最大化地推进行政信息公开,将是我们要长期面临的一个大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