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检索

原站栏目资料

信息公开研究

当前位置: 首页 -> 原站栏目资料 -> 学术资源 -> 专题 -> 信息公开研究 -> 正文

陈一舟:三公经费公开不能止于“公开”

信息来源:人民网 发布日期:2015-12-22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拟就机关事务管理设立行政法规。对于公众关注的“三公”经费,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三公”经费公开制度,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公开制度,定期公布“三公”经费的预算、决算、绩效考评情况。(《新京报》1122)

 

    政府掌握的公权力来自于人民,政府支配的财政是纳税人集聚的公共财政,阳光行政下不该有行政信息隐讳。首先要确保公共的知情权,才能履行监督权,大众连政府“三公”支出花了多少钱、怎么花钱都是一头雾水,也就谈不上什么实质性的监督。因此,从中央机关部委的三公信息公开,到如今县级以上政府三公经费公开即将成为现实,相对于以往,这是一种巨大的行政进步。在推进阳光行政的大背景下,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和公共价值。

 

    问题的关键在于,县级以上政府的三公经费公布,不能止于“公开”,一公开便了之。

 

    首先要创造条件接受公共质询并经得起公共质询。行政信息公开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制度举措,政府单方面的信息公开如果只是一张报表或者一堆数字,其实毫无意义。信息公开能不能保证真实性、准确性和执行力,不能取决于权力机构自身的道德感和责任感进行自我裁判,而应该引入公共监督。而由此,监督与被监督的过程其实也正是一个推动信息公开不断前进的过程,在这种良性的互动下,三公经费公开才会落实到实处,而不会成为一纸空文。

 

    其次要有完善到位的制度配套。经过了长期的制度酝酿和改革试点,政府三公经费公开已经不缺论证却行动。法理上的支持相当充分,无论是已经颁布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还是国务院法制办即将推出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都对此提出了具体规范性要求,但三公经费公开的脚步还是步履维艰。之所以如此,除了官本位的思维干扰和地方利益的“纠结”因素之外,一个重要因素便是缺乏操作性更强、更结合地方实际的配套细则。什么可以公开、什么不能公开、什么又必须公开,公开到什么程度、公开流程如何确保规范运作等,都没有一个明确的量化标准,难以长效施行。

 

    显而易见,在现实的语境中,如果政府三公经费公开止步于“公开”,没有相应的管理努力和制度细节跟进,不管政府的初衷如何积极,制度的要求如何严谨,都很难贯彻下去并真正发挥为阳光行政“画龙点睛”的独有功能,从而演变成另一种形式的“照猫画虎”的“形式主义”和面子工程。

 

来源:四川新闻网